提離職了,公司要求我把接替我的人教會才能離職(最少三個月),這個要求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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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按照離職流程要進行工作交接,這不僅符合制度要求,也符合法律規定。但是不同公司的離職流程是不一樣的,況且不少公司制度執行並不規範。所以在員工離職時更多的是協商決定。

不知道您所在的公司是什麼情況,這裡我做一個客觀分析,請理解。

1.是公司強行要求你必須教會接替你的人,否則就不給你辦理離職手續。

按照勞動法律相關的規定,你在職期間有履行職責的責任和義務,但是該項義務是否在合同約定範圍之內,需要你自己看一下。

如果,公司的要求是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又不尊重你個人,這種要求是不合理的。

2.所謂的要求其實是公司某員工和你打個招呼或者和你協商,我想你就不能用“要求”這個詞來形容了。出於職業責任,可以在自己能夠接受的範圍內與企業積極協商,爭取達成一雙方都滿意的結果。

3.並不是公司的意思,是你的同事挾私報復。

這種情況下,你大可不必搭理他們,按照流程辦自己的手續就好了。

職場上一般面臨離職接班的幾種情況:

1.離職時與接替人交接屬於正常現象,如果接替人還不熟悉工作,企業會對離職者提出教導的要求。

這種情況,我見過的就很多,但是不尊重員工意見,強行安排的並不是很多。這個時候,離職的員工大多心思已經不再工作上,並不會認真履行教導的工作。需要離職者和公司進行積極協商,在自己允許的時間範圍內展開工作。

2.有些特殊崗位,要求必須進行接班培養。

因為離職者在工作熟練程度、資料熟悉程度甚至企業資源的掌握上和利用上都優勢,繼任者一方面無法在短時間內熟悉工作,另一方面需要時間對現任崗位的特殊資料和資源進行盤點和掌握。

比如一些重要的財務崗位、關鍵的技術崗位等,他們不但掌握企業的內部資源還有可能控制企業的部分外部資源。這個時候,如果離職者強行離職導致繼任者無法正常履行工作,企業是不會答應的。

3.如果合同有繼任培養的條款約定,最好遵守約定;如果合同中沒有沒有這種約定,會有兩種情況出現:

A.離職者強行走人,很容易引起與企業的糾紛。當然,如果自己合理合法沒有問題,身正不怕影子斜。

B.離職者站好最後一班崗,皆大歡喜。

總體來說,提出離職並不等於離職了,只是離職過程的開始,還需要在正式離職前盡到自己的責任。

面對題主這種情況,我給出以下幾個具體建議:

1.離職沒有問題,但要遵守公司規章和勞動法的約定。

按照勞動法要求,如果你已經過了試用期,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申請。否則,企業會以此為藉口和你糾纏。

2.如果自己合法離職,又實在不想再在公司呆下去,就主動找說了算的負責人進行溝通,說明自己的立場。

我想,如果你有理有據,公司是拿你沒有辦法的。這種情況下,即使你強行離開,也不用擔負責任。

3.為了妥善起見,儘量和解,無論公司怎樣,我們應該表達出自己的責任心和敬業態度。善始善終。這也是一個職場人的必要修煉。

成人達己,成己達人,事情都是在利他的過程中逐步解決的。


僅此建議。



指尖視野


感謝有機會回答問題。茉莉也是一個跳槽比較多的人啦,哈哈。這裡和題主分析一下,其實相信這個問題也會很多其他的朋友會遇到。說一下茉莉的案例,再和題主分析情況。

茉莉當初一份工作,在試用期內,雖然自己的工作能力得到領導的認可,但是經過一個月的相處,茉莉深深的覺得自己的直屬上司不靠譜,就是她過於的情緒化,從而導致工作不是按照理性的範圍發展,長期下去,不是按照流程工作,茉莉會覺得產生很大的問題,再說,茉莉自己也是一個容易受人影響的人,所以在2017年,茉莉就定下目標:不講究,要減負。意思就是遇到自己覺得不合適的事情,儘快脫離;另外讓自己輕裝上陣,不要太多的心裡負擔。

所以當時茉莉提出了辭職,按理來說,試用期內辭職,一般就是3天可以走,其實更爽快點的話,馬上走也可以。但是當時茉莉的上司也提出了這個要求 ,因為工作業務比較忙,所以請茉莉留到新人招聘到了才走。

茉莉當時其實手上已經拿到一份錄用通知,肯定不可能再等。

所以茉莉當時馬上立下決心,一天做通領導的思想工作,三天內離開。

當然這個過程是並不算很愉快,但是也叫做順利的離開,現在還能和不少領導,同事保持良好關係,但是茉莉的直屬上司當天就拉黑茉莉啦,這個也是茉莉說為什麼不想跟著她的重要原因。

所以,題主的情況,茉莉建議您不要等。

第一,儘快和公司協商辭職的日子,如果沒有過試用期,那就越快走越好,無論現在手上有沒有其他公司的錄用通知,有當然好;沒有,也得儘快去找工作不是?過了試用期,最後工作日就是你書面提出辭職那一天算起的一個月,這些都是法律規定的。再說,再不行也是可以協商的,不是說原公司說了多久就多久。重點是我們要爭取自己的利益,儘量協商早點走。

第二,設定底線。

再等3個月是不可能的,這樣會錯過很多機會,再說,這個3個月,如果要去面試,請假的話,大家都會知道,或者說領導和人事都會關注,這樣題主請假好請嗎?他們會輕易讓你請假嗎?

第三,教會新人不可能。

新人的程度到哪裡,是否熟悉業務,要怎麼教。例如茉莉之前辭職的一個公司,先說一下,這個公司的日常溝通語言是粵語,大部分領導都是講粵語的,開會也是,茉莉辭職的時候,領導竟然要求茉莉先教會新人(從小到大在外地長大的)聽會粵語。這個要求真是呵呵噠,學一個自己不懂的語言,怎麼可能一個月就能聽懂?這個教育的量得有多大,所以茉莉馬上拒絕了,新人能不能會,我們是無法掌控的,我們最多能做一個工作清單,工作流程,讓新人按部就班去做。

綜合來說,茉莉認為題主公司這個要求不正確,所以題主儘快有誠意的協商走人吧。


Molly小秘書


您好,我在公司從事了十餘年人力資源管理公司,這個問題我來從以下兩個方面為您分析。

一、於法來說,肯定不合理!為什麼呢?

1、因為按照勞動合同法來說,員工只需要提前30天提出離職,並且到30天后就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2、員工進行離職工作交接也是應盡的義務,涉及公司的文件、資料、工具以及你崗位上負責的工作明細和進度,都應該要交接給公司,但法規似乎沒有規定工作交接一定要多少時間,但要求了不要對原公司造成損失。

3、所以,在你將你的工作內容、進度等詳細的寫好,加上公司的文件、資料、工具一併交接給公司後,你就可以辦理離職走人。

二、於情來說,自己把握!為什麼呢?

1、從你提出離職來說,公司招一個人過來少說也要將近兩週時間,按照一個月的離職時間來算,所以留給接替者的交接時間和根本就沒有多少。你自己工作三四年的工作,讓別人在半個月的時間內全部學會,你覺得可能嗎?最多也只能學個懵懵懂懂!

所以如果沒有什麼特別急的事情,建議還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將接替者教會吧!畢竟還有感情在!

2、如果你真的有特別急的事情必須要走,比如急著去下一家報到。那麼你完全可以和公司溝通講明你的情況,並把自己的聯繫方式留給公司,並表明,即便離開公司了,如果有什麼工作上不會的,隨時可以聯繫和幫忙,打消公司的顧慮,也給公司留下個好印象。

總之,職場上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用法律來講合不合理,其實跟多的是講感情,畢竟工作那麼多年了,互相能幫一下就幫一下,職場並不大,留下個好印象,為了以後好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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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聽生活


於情於理都是不合理的。

合同法中規定離職手續最長一個月

如果你書面提出離職信,就是發郵件給領導申請離職,從那一天開始算,一個月後公司應該要給你辦離職手續,否則你有權利提出仲裁的。

一般公司會要求在一個月內交接完工作,但是沒有權利讓你教會新同事之後再離職,除非在一個月內的正常上班期間。你試想一下,如果一個月後,公司還沒有招到人,難道你就不能走了?這是公司人事部的問題,你是不負責招聘的。如果招的新人啥都不懂,難道你還要給他培訓到合格嗎?也不可能,那你當初進來的時候,會有人培訓你三個月嗎?有的話,那就讓之前那個同事接著培養新人吧,沒有的話,同樣是靠自己積累的,新人也是一樣。

如果老闆咬著你不放怎麼辦?

為什麼說是老闆,而不是公司呢?因為公司人事同事應該是知道合同法的,只有老闆才會要求你教會新人才能走,如果你以為老闆的要求是合理的,那就吃虧了。

1.事先跟人事同事溝通,說明情況,你已經提離職了,問下離職手續什麼時候辦理,順便說下老闆的不合理要求,希望他們能跟老闆解釋下。

2.做好交接工作,把需要注意的內容整理成文檔,跟周邊的同事溝通好細節,必要的時候可以讓新人請教他們。

3.投簡歷,面試,找好下家,祝你找到更好的工作。

如果覺得有所幫助,希望能關注下我,支持下原創回答,謝謝。


職場的小世界


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可以不用理會。你教會新人是情分,不教也是你的本分。公司故意拖你三個月,你可以不用理會,走人了事。因為勞動法明確規定,辭職提前一個月書面送達,不管公司是否批准,一個月後你就可以離崗了。但是公司提出讓你帶出新人再走,雖然有點合理,但是有點強人所難,你要勇於拒絕,不要影響你到新東家入職。

第一,你辭職之前要進行交接工作,不包括培訓新人。當然了,必要的工作流程的知識,你要教會新人。純技術純業務性質的經驗和知識,你沒有義務教會新人。這不屬於工作交接的範圍。出於對公司有感情,在條件允許下,你可以培訓新人幾個月。如果影響你去新單位入職,這個要果斷拒絕。

第二,三個月培訓新人,超出了合理要求。你提出離職,要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公司應該早一點安排接替人選。你有義務在一個月內交接完畢,同時對新人進行必要的講解,主要講解的還是工作流程,而不是工作技術和業務本身。工作技術,也不可能在三個月內教會。你既然要離職了,也沒有義務要培訓新人。

第三,公司提出這個要求,一是公司沒有選好接班人,二是公司故意刁難你。正常情況下,一個月內可以辦完離職手續的,培訓新人工作流程也用不了幾天。公司非要你培養新人三個月,這個要求超過了正常需求,故意刁難你的可能性很大。


職場火鍋


這涉及到一個職場離職程序問題。職場離職情況大多數人都會遇到,很少人在一個平臺幹一輩子的。離職就涉及到包括工作交接在內的離職手續問題。

離職最好提前與公司打招呼,以便公司物色接替的人手以及安排工作交接。

題主沒說,不知道離職走的是否突然。一般離職提前(具體時間雖然沒啥規定,一般提前一個月)告知公司,兩方面都做好交接準備,走的人走的順利,公司不至於措手不及,接替的人也不至於手忙腳亂。


離職時,站好最後一班崗,將工作認真做好交接,這是良好職業素質的體現,既是對公司負責,對工作負責,也是對個人職業聲譽負責,對自己負責。

越是要走了,越要踏踏實實工作,不可虎頭蛇尾。把工作交接好是離職人的義務。尤其是在被迫離職時,如何做好交接,更能看出職業素養。此時,不要把情緒帶到工作中,對事不對人,要以良好的職業品格,善待自己的工作,敬畏自己曾經的工作崗位,在乎職業聲譽。不可耍脾氣,使性子,更不能搞破壞。骨子裡的自律,高尚,會成就你以後的事業。一如既往地做好能做的,不管別人如何待我,我是在為自己幹。


公司要求你教會接替你的人,這個要求基本是合理的。說是三個月,你教的越好,對方學的越快,時間可以縮短。

排除公司故意刁難,離職時新手接手,原任予以適當地培訓,也是工作交接內容之一,是工作交接常態。如果公司要你教的不是具體業務技術,如財務,如電工等,而是介紹崗位工作流程,熟悉基本業務,掌握常規的工作方法,那都是可以的。與人方便,自己方便。誠心誠意教吧,爭取早點走。假如是專業技術,那就不必了,一是超出工作交接範圍了,二是一般人三個月也學不會,這是強人所難,一般公司不會這麼要求。如果是,那就採取其他措施,早點離開這個公司吧。


紅楓詩箋


教不教是我的事,別人會不會我控制不了啊!所以這個要求不合理!

員工辭職要做好工作交接是勞動法裡有規定,但並沒規定我要培養好接班人才能辭職啊,所以這個要求也不合法!

基於公司的要求既不合理又不合法,我建議題主可以這麼做:

1、書面辭職報告寫好,正式遞交到人力資源部;

2、等待公司批准期間,要做正常的手續交接;

3、明確告知公司,教代替的人的時間只有一個月,你可以用心教,但能不能教會,你沒辦法保證;

4、在等候公司批覆的這一個月,正常領工資和相應福利;

5、1個月後,離開公司。

《勞動法》規定,員工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辭職,一個月後,無論公司同不同意,員工都可以辭職。如果公司損害員工利益,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請法院訴訟。

以上幾點,供題主參考!


冷暖職場


不合理!如果你想走,完全可以不用理會;當然如果你對老東家有感情,或者確實不忙著新入職,還是儘量幫一些,畢竟都是在職場混的,以後說不定用到誰呢!


公司法有規定,只要員工書面提出離職,理論上不管公司是否同意,都可以在一個月後離職。從法律上而言,公司私自設定各種障礙,不放員工離開是違法的。當然,入職時在合同中有特殊約定的除外,比如入職時和公司約定了要必須幹滿三年之類的。


所以,當你提出離職了,公司卻要求你把接替者教會才可以離職(至少三個月),是公司單方面的要求,是不合理的。你如果急著去新公司入職,大可不必理會!


考慮到公司的現狀,估計公司也是急眼了,你走了沒人頂上來,很多活就沒人幹了,所以公司才會有這種要求!但作為公司的老員工,如果在能夠承受的範圍內,還是儘量做好工作交接,盡力培養接替者,不然和公司撕破臉皮,都不好看!


最惱怒的就是,公司強制要求你必須教會接替者,也就是說必須三個月後才能離職,對於這種情況,你要敢於說不,都快要離開的人了,怕什麼!所謂好聚好散那都是相互的,公司已經公然撕破臉皮,你也不必客氣!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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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再出發


離職可以,但必須用三個月時間培養新人,這要求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為什麼平時沒有儲備人員,估計屬於用一個人幹三個人的活拿一個人工資的那種

為什麼要招新人而不是熟手?成本是一個因素,重視度是另一個核心。

當我們在糾結要不要留下來時,企業從頭到尾就沒重視過這個崗位或人。

或者說,企業從來就沒為你考慮過。三個月後離職,現在的機會早涼了!

我離職時老闆要求一年後可以,我當時就覺得不可思議,不會是開玩笑吧?

離職是有交接,但不是包教包會,好多同事看我教的這麼用心,都覺得沒必要。

正常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就可以了。如果不想鬧僵,來個以退為進,提出你要走,但可以以顧問角色支持新人!


人資實戰專家曹鋒


這個要求,情理上或許行得通,但是道理上卻絲毫站不住腳。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員工在提出離職之後,一個月內交接好工作就可以離職了,公司是沒有資格對你進行干涉的。所以你想走,沒有任何人有資格強制把你留下。

另外工作上的交接,主要是圍繞著之前工作的流程,以及之前所做的具體工作內容進行交接,方便新人能夠快速地掌握好工作大體內容,而涉及到具體經驗以及技術方面是沒有義務要把對方教會的。

公司這麼做提出這種近乎無理的要求,不是真糊塗而是裝糊塗,這樣做可能也是有自己的苦衷。比如公司目前並沒有找到更合適的人選又或者是對你有一定的不滿情緒,特意採取了這種無理的方式。

員工和公司本質上是一種合作關係,彼此只不過是共同的有一段經歷而已,沒有誰可以在一家工作呆一輩子,因此離職也是很正常的現象,刻意地阻撓只能說是一種比較無賴的做法。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發展方向,公司也不該強加阻撓。但是如果你在職期間和領導關係還不錯,而領導確實也短時間離不開你,那麼本著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的原則,可以幫助領導度過難關。但是如果你已經和下家溝通好了大體的入職時間,為了不影響新工作的入職,你完全可以無視公司的要求,提前一個月進行書面申請之後選擇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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