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村民房屋被村委會拆除,鎮政府有責令其改正的法定職責

【摘要】 村民的房屋被村委會依據村民自治的《安置補償細則》而強制拆除,要求鎮政府依法責令村委會進行改正。鎮政府認為該細則合法有效,區政府複議維持。法院認為被告鎮政府未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其是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作出被訴答覆,故《答覆》和行政複議決定應予撤銷。

【關鍵詞】徵收拆遷,強制拆除,村民自治,安置補償,行政訴訟

徵收拆遷:村民房屋被村委會拆除,鎮政府有責令其改正的法定職責

徵收拆遷 依法合規

1 引言

在徵收拆遷中,村民的房屋被村委會強制拆除,鎮政府有責令村委會改正的法定職責。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張某等與xx市xx區人民政府等其他一審行政判決書(2017)xxxxx行初xx號”。

2 基本案情

2.1 原告張某豔、張某系xx市xx區xxx鎮前xx村村民,原告的房屋被前xx村委會依據村民自治的《安置補償細則》而強制拆除。2014年12月25日,原告張某豔、張某向被告xxx鎮政府提交《依法行政申請書》,要求xxx鎮政府依法責令前xx村委會對《安置補償細則》進行改正。

2.2 2015年2月15日,xxx鎮政府作出《答覆》,認為村民可通過村民自治的方式對農村土地進行管理和使用,村民代表會通過的《安置補償細則》合法有效。

2.3 原告張某豔、張某不服xxx鎮政府作出的《答覆》,於2015年4月7日向xx區政府申請行政複議。2015年6月1日,xx區政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書,決定維持xxx鎮政府於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答覆》。

2.4 基於此,原告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3.裁判結果

3.1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答覆應當具有一定的證據線索和事實依據。本案中,被告xxx鎮政府未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其是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作出被訴答覆,故被告xxx鎮政府向原告作出的《答覆》缺乏事實依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3.2 複議機關xx區政府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之下作出複議決定,亦屬主要證據不足,因此,被告xx區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應予撤銷。

4 討論

4.1 原告認為,原告房屋所在地是xxx鎮定向安置房項目,原告的房屋是前xx村委會強制拆除的,強制拆除的依據是《安置補償細則》,因該細則沒有法律依據,法律亦未賦予村委會或村民代表強制的權利,因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是原告的合法財產權利,因此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決定內容有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內容,應責令改正。

4.2 被告認為,被告xxx鎮政府辯稱,2011年9月10日,xxx鎮前xx村村民代表會表決通過《安置補償細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未賦予鎮政府直接責令村民委員會改正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文件的權利,xxx鎮政府對原告的申請事項無法定職責。被告xx區政府辯稱,本機關從立案到作出複議決定,並在法定期限內送達,程序合法。

4.3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相牴觸,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前款規定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4.4 法院認為,被告xxx鎮政府對存在違法情形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具有責令改正的法定職權。被告xx區政府作為xxx鎮政府的上一級機關,具有針對xxx鎮政府的行政行為作出複議決定的法定職權。

4.5 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房屋徵收決定,應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並且遵守法定程序。2.補償標準明顯低於法定的“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應確認徵收決定違法或撤銷。3.徵用土地涉及房屋拆遷的,必須給被拆遷房屋的所有者支付房屋拆遷補償。4.徵用土地涉及房屋拆遷的,必須給被拆遷房屋的所有者支付房屋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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