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殘疾人”改名“殘障人”?中國殘聯這樣回覆!


將“殘疾人”改名“殘障人”?中國殘聯這樣回覆!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8109號建議的答覆

蔡衛平等10位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於將“殘疾”“殘疾人”名稱改為“殘障”“殘障人”的建議收悉。建議既有歷史追溯、又有現實論證,既有理論探討、又有現實分析。我們已經按照程序要求列入工作計劃。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殘疾”概念的演進和使用情況

“殘疾”概念是一個歷史演進的過程,彰顯了社會的進步。20世紀80年代,隨著中國特色殘疾人事業的興起,自古以來的“殘廢”一詞被“殘疾”所取代,這是我國關於殘疾人理念的一次根本性改變。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文明程度的提高、國際殘疾人理念的傳播,確有越來越多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殘疾人工作者、社會組織的代表和殘疾人及其親友,從殘疾人社會模式理念出發,提出“殘疾”這個稱謂的侷限性。

“殘障”這個概念更多地強調“殘疾是傷殘者和阻礙他們在與其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的各種態度和環境障礙相互作用所產生的結果”,對於消除基於殘疾的歧視具有積極意義。然而我們也注意到,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對殘疾的英文表述是“persons with disabilites”,對殘疾人採用的是開放性的定義,根本的目的是要消除“基於殘疾的歧視”。漢語《說文解字》對這幾個詞的解釋分別為:殘者,傷也,不健全的、不完整的,殘缺;疾者,病也,輕輕的病;障者,隔也,阻隔交通的山峰,阻礙。這些詞本身都沒有歧視的涵義。“殘疾”強調的客觀存在,是身體的一種客觀狀態,偏重於醫學。“殘障”這個概念在體現社會態度上具有積極意義,但更多的是在強調“障”。障,既有他障,也有自障,如嚴重精神疾患、嚴重智力患者,使用“殘障”容易產生適用人群範圍擴大的問題。

此外,“殘疾人”是一個法律概念。1990年12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正式使用“殘疾人”一詞,2008年修訂的《殘疾人保障法》繼續使用“殘疾人”一詞。“殘疾人”是我國官方語言的標準用語。這一詞語的改變也涉及法律問題,會帶來諸多影響。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稱呼之變包含著人類文明的變遷。使用不準確、過時的、負面的詞彙來描述殘疾人會無形中影響人們對殘疾人的看法,產生難以預料的“看法障礙”。但是,一個群體名稱的改變,涉及諸多問題,非一朝一夕之事。多年來,我們一直在關注這一問題,曾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專題研究,並在線上、線下針對“殘疾人”稱呼開展了調查、研討和座談。

下一步,我們將繼續加強研究,徵求國務院殘工委其他部門意見,聽取各界專家和社會各界的意見,認真探討“殘疾”概念的內涵、外延及採用何種表述的問題。你們的具體建議,我們將予以認真考慮。不管使用何種表述,我們都將努力消除基於殘疾的歧視。

衷心感謝你們對殘疾人事業的關心和支持!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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