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範》GB50720-2011 強條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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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 15m,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 10m,其他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 6m。

4.2.1 宿舍、辦公用房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 A 級。當採用金屬夾芯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 A 級。

4.2.2 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燃材料庫房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防火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 A 級。

4.3.3 既有建築進行擴建、改建施工時,必須明確劃分施工區和非施工區。施工區不得營業、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區繼續營業、使用和居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施工區和非施工區之間應採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於 3.0h 的不燃燒體隔牆進行防火分隔。

2 非施工區內的消防設施應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應保持暢通,並應落實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施工區的消防安全應配有專人值守,發生火情應能立即處置。

4 施工單位應向居住和使用者進行消防宣傳教育,告知建築消防設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時應組織疏散演練。

5 外腳手架搭設不應影響安全疏散、消防車正常通行及滅火救援操作,外腳手架搭設長度不應超過該建築物外立面周長的 1/2。

5.1.4 施工現場的消火栓泵應採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專用消防配電線路應自施工現場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端接入,且應保持不間斷供電。

5.3.5 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 5.3.5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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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 5.3.6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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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於表 5.3.9 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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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用於在建工程的保溫、防水、裝飾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6.2.3 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的物資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場所嚴禁明火,並應避免產生靜電。

6.3.1 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規定:

3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作業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採用不然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

4 施工作業安排時,宜將動火作業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築材料的施工作業前進行。確需在使用可燃建築材料的施工作業之後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 裸露的可燃材料上嚴禁直接進行動火作業。

9 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嚴禁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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