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房屋拆遷中,村委會做這4件事是違法,農民有權起訴

在農村的土地徵收過程中,村委會扮演著非常活躍的角色,一邊向農民傳達上級政策,一邊勸說農民接受拆遷補償協議,確實,村委會是村裡的最高權力機構,掌管著村裡的大小事務,但在土地的處置上村委會是沒有權利的,下面4件事是無權做的,如果做了,農民可以做出合法合理的質疑與反對!

在農村房屋拆遷中,村委會做這4件事是違法,農民有權起訴

1. 村委會無權組織徵地拆遷

根據《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國家徵收土地要依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並且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由此可知縣級以上政府才是徵收的主體,而村委會是沒有任何權利的!

在農村房屋拆遷中,村委會做這4件事是違法,農民有權起訴

2. 村委會無權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規定,屬於以下三種情形的土地才可以被收回: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若想要收回土地的使用權,必須在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報請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村委會無權收回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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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村委會無權私自分配徵地補償款

徵收土地時,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並不是直接發放給村民的,而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並不是說村委會就可以隨意支配這個款項,徵地補償款的使用和分配需要經過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在農村房屋拆遷中,村委會做這4件事是違法,農民有權起訴

4. 村委會無權代替村民簽署徵收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必須是村民自己籤,村委會代簽的不算數。在土地被徵收時,除非被徵收方委託村委會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不然村委會是無權替代村民簽署該協議。

《村委會組織法》規定,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所以以上4件事村委會不要做,如果做了,村民有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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