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解讀】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 第二章 宗教團體

【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二章 宗教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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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 義

權威解讀 獨家發佈

【权威解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二章 宗教團體

原文

第七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

宗教團體章程應當符合國家社會團體管理的有關規定。

宗教團體按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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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第八條

宗教團體具有下列職能:

(一)協助人民政府貫徹落實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指導宗教教務,制定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三)從事宗教文化研究,闡釋宗教教義教規,開展宗教思想建設;

(四)開展宗教教育培訓,培養宗教教職人員,認定、管理宗教教職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宗教團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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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第九條

全國性宗教團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團體可以根據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規定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選派和接收宗教留學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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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第十條

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宗教教職人員應當遵守宗教團體制定的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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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劉傑監製:李建成【權威解讀】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釋義 · 第二章 宗教團體長按左側二維碼關注

法律顧問/馬景紅

電話:13523100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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