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依法分別對吉明江、孟祥久、陳吳提起公訴

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对吉明江、孟祥久、陈吴提起公诉

海南檢察機關依法對吉明江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原主任吉明江(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海南省人民檢察院交辦,由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吉明江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書指控:2002年至2017年,被告人吉明江利用擔任白沙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縣長、東方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東方市委書記等職務的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吉林檢察機關依法對孟祥久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貪汙、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案提起公訴

日前,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孟祥久(副廳級)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貪汙、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由長春市人民檢察院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孟祥久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孟祥久在擔任吉林省舒蘭市市委書記,吉林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吉林省糧食局副局長,吉林糧食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騙取公款,數額巨大;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貪汙罪、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廣東檢察機關依法對陳吳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日前,廣東省湛江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陳吳(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東莞市人民檢察院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陳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意見。東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吳於2002年11月起歷任湛江市麻章區委副書記、代區長、區長、區委書記,廉江市委書記;2008年8月起歷任湛江市市長助理,東海島經濟開發試驗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湛江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其利用上述職務上的便利,於2003年至2013年期間為他人在工程項目承接等方面謀取利益,並於2003年至2018年期間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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