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公安局辦理戶口服務指南三 (藏漢雙語)

一、辦理立戶分戶登記

(一)辦理分戶

前置條件

1、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合法穩定住所內的常住人口,應立為一戶;

2、家庭戶戶主一般由戶內合法穩定住所產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擔任。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年滿十八週歲),不能單獨進行民事活動的,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所需材料

1、 結婚證與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已結婚需分戶的提供)

2、 離婚證與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離婚需分戶的提供)

3、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沒有再共同居住生活的提供)

辦理程序:持以上手續,各縣(區)公安局戶籍地派出所帶班所長審批後戶籍窗口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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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立戶

前置條件

1、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及社區,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集體戶的立戶人員數量一般不少於10人, 並且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大中專院校),經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批,可以設立學生集體戶;

3、商品住宅小區立戶,由具備住建部門備案登記資質的小區物業公司法人向商品住宅小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立戶登記。

所需材料

1、符合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及社區,可以設立單位集體戶,設立單位集體戶持以下材料:

(1)西藏自治區編制委員會文件、區市人民政府或其上級業務部門相關批覆文件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

(2)申請立戶單位介紹信;

(3)辦公經營場所或集體宿舍的所有權證明材料;(原件和複印件)

(4)單位幹部職工花名冊(僅限在編人員);(原件)

2、符合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和普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大中專院校),經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審批,設立學生集體戶持以下材料:

(1)具有相應的學歷教育招生資格;

(2)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學生資格;

(3)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口;

3、符合商品住宅小區,設立單位集體戶持以下材料:

(1)申請立戶單位介紹信;(原件)

(2)由民政部門開具的路牌號證明材料;(原件)

(3)法人的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許可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營業執照;

辦理程序:當事人或委託代理人持相關立戶材料,由轄區派出所社區警務室民警調查核實簽署意見後,報派出所戶籍窗口由帶班所領導審批後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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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變更姓名和更改民族

(一)變更姓名

前置條件

1、未滿18週歲的公民,由乳名改學名、因父母離異、再婚、被收養等原因確需更名的:

(1)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

(2)被收養人因收養關係變更姓氏後,其下一代辦理出生登記時要求恢復被收養人原來姓氏的,如果收養關係仍然存在,被收養人下一代的姓氏原則上應按被收養人現有姓氏確定;如果收養關係不復存在,被收養人下一代的姓氏可在被收養人恢復原有姓氏的基礎上,按被收養人原有姓氏登記。

(3)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持離婚父母雙方已公證的書面協議和有效證件(居民身份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居民戶口等相關材料。

2、年滿18週歲以上的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的,一般不予更改,若理由充分、材料齊全,戶籍民警受理後,逐級審批辦理。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的職工需要變更姓名的,除了相應的證明材料材料外,還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材料。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變更姓名不予辦理:

(1)已變更過姓名,再次要求更改姓名的;

(2)在逃犯、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正在受偵查或已被處以刑罰(含監外執行的五種罪犯)、勞動教養、被羈押的人員、公安機關列管為治安重點人員和徵信系統登記為失信的人員;

(3)公安機關認為其他不予更名的情形。

所需材料

1、由父母親或收養人、監護人持書面申請、父母結婚證或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書、收養證明材料、學校準予變更證明材料;

2、父母離異變更未滿18週歲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協議(加蓋民政部門公章或經公證機關公證)或離婚判決書;

3、對於夫妻離婚後需要變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持離婚父母雙方已公證的書面協議和有效證件(居民身份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居民戶口等相關材料。

4、屬機關、團休、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材料,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持以上材料,報派出所戶籍窗口審核後上傳,由治安管理支隊或縣(區)公安局審批後由派出所戶籍窗口辦結。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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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民族成份:

前置條件

1、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2、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

3、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4、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滿十八週歲的公民,在其年滿十八週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因戶籍民警錄入錯誤的,公安部門應主動予以恢復)。

所需材料

1.單位、村(居)委會證明材料;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

3.市級以上民族宗教事務管理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民族成份證明材料;

4.父母(養、繼)結婚證或本人《收養證》、《出生醫學證明》;

辦理程序:持以上材料,報派出所戶籍窗口初審,縣(區)公安局複審,治安管理支隊審批,由派出所戶籍窗口辦結。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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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更正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非主項變更

(一)更正出生日期

前置條件

1、出生日期一般不予變更。公安派出所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公民實際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特別是公民與親生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年齡之間存在明顯邏輯錯誤的,經調查核實後可以更正出生日期。

2、組織認定的幹部出生日期與戶籍登記不一致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出具《幹部出生日期認定函》,以公函形式統一提供給幹部戶籍所在地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更正出生日期不予辦理:

(1)憑《出生醫學證明》已入戶的,後提供補辦的不同出生日期《出生醫學證明材料》或其它證明材料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

(2)國家公務員、屬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參照公務員的管理人員、事業單位人員等未持《幹部出生日期認定函》要求確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

(3)以就業、參軍、上學、退休、結婚等為目的更改出生日期的;

(4)為逃避、減輕刑事制裁更改出生日期;

(5)已更正過年齡,不予再次更改。

所需材料

1、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未滿18週歲的由其監護人申請),憑原始戶籍檔案、出生醫學證明材料或原始出生依據、機關、事業、企業單位工作人員或離、退休人員提供原始(參加工作時填寫的第一份招錄表格)人事檔案及單位同意變更出生日期證明材料,無工作單位的成年公民提供學籍檔案,在校生提供原始(第一份)學籍檔案,幹部變更年齡需要人事部門幹部發函;

2、原始戶籍檔案包括:常住人口登記表、身份證編碼表、出生醫學證明材料、戶口遷移證、准予遷入證、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等;

3、戶籍民警錄入錯誤的,經戶籍民警出具情況說明後簽字加蓋戶口專用章,當場予以糾錯。

辦理程序:持以上材料,報派出所戶籍窗口初審,縣(區)公安局複審,治安管理支隊審批,由派出所戶籍窗口辦結。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姓名和出生日期不得同時變更更正。變更更正人所持有的舊身份證須同時繳銷,重新辦理居民身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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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更正身份證號碼

前置條件

1、錯號、重號;

2、更正性別。

所需材料:

1、《變更更正戶口項目申請表》;

2、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16週歲及以上人員提供)(原件和複印件);

3、身份證號碼差錯證明材料(包括公民身份號碼更正證明材料、公民身份號碼順序碼登記表、差錯前身份證等)(原件);

4、根據申請理由提供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注:申請更正主項信息的,同一主項信息只能申請更正一次。

辦理程序:持以上手續,由派出所戶籍窗口初審,報治安管理支隊或各縣(區)公安局審批,由派出所戶籍窗口辦結。承諾時限:3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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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非主項

前置條件:非主項人口信息的變更。

所需材料

1、住址變更:憑房屋所有權證或單位、(村)居委證明材料;

2、婚姻狀況變更:憑結婚證、離婚證、喪偶等證明材料材料;

3、文化程度變更:憑畢業證書;

4、服務處所:憑單位證明材料;

6、服兵役情況:憑人民武裝部證明材料。

辦理程序:對非主項人口信息的變更,派出所戶籍窗口按以上要求當場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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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補錄與其他登記

前置條件

批准入籍的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和被批准恢復中國國籍的人,應當出具國務院公安部門核發的入籍批准書等身份信息證明材料文件、就業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等證件和證明材料材料,使用漢字書寫或者譯寫的姓名,到就業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戶辦大廳)辦理。

被判處徒刑的公民,不註銷戶口。之前因判處徒刑已被註銷戶口的,在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假釋後,應當持勞改勞教單位開具的證明材料在原戶口註銷地公安派出所(戶辦大廳)申報補錄戶口登記。

對於因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而註銷戶口的人員,今後重新出現的,當事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辦理戶口登記。

所需材料

1、入籍戶口登記

(1)國務院公安部門核發的入籍批准書等身份信息證明材料文件;

(2)合法穩定住所證明材料材料或就業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

(3)漢字書寫或者譯寫的姓名;

2、刑釋解教人員補錄戶口

(1)勞改勞教單位開具的證明材料;

(2)轄區民警調查報告及相關調查材料;

(3)補錄戶口人員應採集照片;

(4)落戶單位或村(居)委會出具證明;

3、撤銷宣告死亡

(1)人民法院出具的撤銷宣告死亡生效判決書;

(2)原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

(3)轄區民警調查報告及相關調查材料;

注:按照公安部規定,凡是因生理原因死亡註銷戶口的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重新辦理戶口登記。

辦理程序:持以上材料,派出所戶籍窗口初審、報治安管理支隊或縣(區)公安局審批,派出所戶籍窗口辦結。對無戶口人員和無相片人員補錄的,持以上材料,報派出所戶籍窗口初審,縣(區)公安局複審,治安管理支隊審批,由派出所戶籍窗口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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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收養子女遷戶

一、收養子女遷戶

前置條件

: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公民收養未辦理出生登記戶口的嬰兒,收養人憑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戶口。

所需材料

(1)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登記證;

(2)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

(3)收養人單位落戶證明材料或村(居)委會證明材料;

(4)被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原件);

辦理程序:持以上手續,由遷入地派出所戶籍員初審,報治安管理支隊或各縣(區)公安局審批,由派出所戶籍窗口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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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1、申請辦理戶口遷移前,須到居住地派出所進行居住登記。

2、凡遷入老城區居委會的,必須經由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城關區發改委共同簽署意見同意後並加蓋公章。

3、本指南所稱直系親屬:系申請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4、親屬關係證明材料:居民戶口簿、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醫學證明、收養證、親子鑑定書,法院裁決書、判決書、公證書等證明親屬關係的法律文書,檔案管理機關加蓋印章等證明材料親屬關係的個人檔案等。

5、未成年人:是指18週歲以下的人員。

6、在校學生,需學校出具在讀證明材料和學生證。

7、各戶籍窗口對前來辦事的老、弱、病、殘、孕、軍、警等人員,應當優先辦理;對因老、殘、病等行動不便的,應當結合工作實際提供上門服務。

8、公民申請戶口遷移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遷移人及隨遷人員原則上必須現場採集人像和指紋信息;因情況特殊無法到達現場的,戶籍窗口必須通過公安部、公安廳人口信息管理系統進行人像比對並提取相片,公安部、公安廳人口信息管理系統無相片的不予受理並要求本人必須到場。戶籍窗口要認真核實,嚴格把關,嚴防冒用、頂替無相片人員的戶籍信息辦理戶口。

9、辦理所有戶口手續的(含遷移、變更和補錄等)應當由申請人本人到公安機關戶籍窗口辦理。申請人本人不便前來的,可以由戶內成員或委託他人辦理。對委託辦理的,受委託人必須持公證機關出具的公證委託書和受委託人公民身份證(原件)。公安機關戶籍民警要對受委託人進行登記,對存在受委託人辦理3次(含3次)以上的,戶籍窗口對其進行身份審核,存在中介人員身份的,不予受理當次被委託事項。

10、派出所戶籍窗口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審批決定的3個工作日內,須將審批(批准或不批准)結果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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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治安管理支隊人口大隊電話、各縣(區)公安局辦證大廳聯繫電話、各縣(區)派出所戶籍窗口聯繫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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