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務探討,擬將員工頻繁跳槽納入徵信系統,若此法規實行,你覺得合理嗎?

半斤八兩的魚


浙商商會的會長馬雲說:員工的離職原因林林總總,只有兩點最真實——1、錢,沒給到位;2、心,受委屈了。

給馬雲點個贊,格局夠大,企業才能做得大。浙江的企業家們,向你們的馬老大多學習下。馬雲在浙商年會上還說過:2019年很多企業註定很艱難,大家不能一味的追求做大,要練好內功。

提出這個問題的人就是內功沒練好的,而且沒有企業家的胸懷和格局。

怎麼?自己沒有魅力留住員工,想借助外力畫地為牢?

一、對於員工來說,工作的選擇是做人的基本權利,頻繁跳槽的人,生活會懲罰他

員工在這裡工作不開心,辭職走了,這是他的權力。下一家還是不開心,繼續換,再下一家,又換······,這樣浮躁的人,生活本身就會讓他付出沉重的代價:因為工作不穩定導致收入不穩定——窮;因為工作不穩定工作技能不穩定——越來越不值錢;因為東跳西跳企業越來越不信任你——失業;因為這裡蹉跎那裡蹉跎——年紀大了。因為以上四點,吃飯都是問題,房子老婆什麼的都是浮雲。一點委屈都受不了的人,過於強化所謂的自尊的年輕人,去分析下那些過得落魄或鬱郁不得志的人,你們或許會有共性。

二、對於那些優秀卻被競爭對手挖走的人,老闆自己反省反省,把企業的內功練好吧

企業的生產效率和業績,往往取決於20%的關鍵員工。老闆說:他剛到公司什麼都不會,公司培養他幾年,什麼都學會了,就拍屁股走人,典型的白眼狼。

為什麼他會走?因為他的付出和得到不成正比;應為該晉升沒晉升;應為你還把他當作毛頭小夥子,沒給他應有的尊重。企業即沒滿足他的物質需求,又沒滿足他的精神需求,他為什麼不走呢,一旦有競爭對手拋來橄欖枝,他立馬接住。

練好內功,建立合理的招聘、培訓、晉升、績效、獎勵制度,建立股權激勵制度,把優秀人才變成合夥人,讓員工為自己工作。你還害怕員工跳槽嗎?

我是丁泳心,經驗豐富的職場老梗,如果能幫到您,我很開心。關注我,您能獲得更多的中肯的職場建議。


丁泳心職場老梗


為什麼不能把每月八號之前不發工資的企業加入徵信黑名單!出來打工,本身是為了生活,但也不能因為生活,喪失了個人信念!

如果每家企業在招工的時候,都能把自己的優劣勢講清楚,而不是用欺詐手段(本來最高工資可以拿5000,非要設成8000,這種手段基本上是所有企業的通病)!都是為了生活勞碌奔波,誰願意浪費自己的時間,跳來跳去的!

企業是靠人來管理的,沒有人會對自己手底下的員工一視同仁的!

說個例子,2017年3月份,我進入一家小工廠,做操作工,他們家老員工在用氣槍吹設備上的原料粒,第一次,對著我吹,弄得我全身落滿了灰塵,我只是提醒了他一句,中間沒隔三分鐘,又做了同樣的事,我氣急,就說了那人兩句,結果那人不買賬,直接和我打了起來,最後班長過來把我罵了一頓,當時我是直接甩手不幹了!就在合肥桃花工業園這邊,叫什麼名字我已經記不清了!如果我乾的順心,我會甩手不幹!


糖拌臘肉


某人社局說:為了避免員工頻繁跳槽給企業帶來的損害,對員工建立信用體系,幫助企業篩選員工。

李律師針對人社局的做法,提出幾個問題:

1、跳槽是勞動法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企業和人社局有什麼理由進行干涉?難道,你們可以修改法律嗎?

2、人社局有何權力對勞動者建立信用體系?哪條法律賦予你的權力?

3、如果要對勞動者建立信用體系,那為何研討會只有企業參加,而沒有勞動者參加?這樣的研討會是否公平、公正?

4、員工頻繁跳槽,只是員工的原因嗎?難道企業就沒有原因?

5、企業要求員工加班、做工作之外的事情、拖欠工資等侵犯員工權益的事情也不少。


李斌斌律師


這個系統一旦建立,就會形成潛規則,僱傭企業可以威脅被僱傭者,形成企業可以擁有手腕壓詐員工卻又可隨意拋棄員工。尤其無德企業最會應用這個潛規則,逼迫人才為自己賣命卻不給予相應報酬,卻又會拋棄壓榨完的員工。這個系統一旦建立企業的陰暗面就會放大,光正面就會縮小。個人勞動者的實力如同螳螂再強大如項羽霸王,在車面前也會被一碾而過。良禽擇木而棲的翅膀,是勞動者擺脫被奴役的唯一辦法,這個系統一旦建立就是折斷良禽的翅膀,量禽變成了會下蛋的雞,最後變成企業的雞湯。(一群狐狸在說良禽亂飛不作窩)

真正的人才大膽跳不要懼怕這一系統,這個系統即是壁壘也是助力,朽木不敢跳,人才擋不住,敢跳的才是人才,有那個漢朝會不要人才,,,,,,

這個系統就算建立,最後演化的結果也會崩潰,勞動者恨之,企業恨之,因為勞動者的發展和企業的發展的血液新陳代謝更新被抑制了,無法跟隨時代快速轉型升級。

真正的人才會敏銳的嗅探出最具未來發展潛力新型行業,只有人才跳向前沿行業,人才聚集於前沿行業,才能帶領社會快速發展轉型升級。

勞動者越是能自由流動越能產生人才,勞動者的自由流動能逼迫企業必須進化,或誕生新型企業進而推動整個社會大發展,,,,,從宏觀來看,人才的自由跳動就如同尋找金山銀山的探測器。人才就是最敏銳的探測器,讓人才自由去跳動去發現,為社會去嗅探金山銀山,,,,,


傾聽海王星


這又是傻瓜專家出的好主意吧?農民出去打工是幹什麼去?是出外賺錢啊,一個企業讓農民工賺不到什麼錢,又加班加點工作,人家不跳槽難道還在這裡窮熬嗎?人家上有老下有小,不要養嗎?一個企業不把實際問題解決好,光怪工人跳槽,不會反省下自己企業不足嗎?為什麼有些企業一年到頭都在招工?就是工人進來後發現不行才會走。一二個工人走,那說這幾個工人挑三撿四,如果很多工人來了就走,那就是這個企業對員工待遇有問題,對員工待遇有問題的企難道勞動部門不管嗎?強迫工人加班加點,不按勞動法讓工人當機器轉,這樣的企業員工就得跳槽!


上天會善待好人


完全合理,浙江為啥經濟走在全國前列?產生阿里巴巴這樣的萬億級企業?這與其超前管理分不開。

我們公司在山東也聯合了將近4000家企業人力資源建立職場誠信檔案大數據,也是旨在規範應聘求職者的誠信。對簡歷造假、學歷造假、面試爽約、工作績效造假等均設不同程度的黑名單,供用人單位背調查閱。

當前勞動法的過度保護勞工,頻繁跳槽加重企業人力管理成本,尤其對長三角珠三角這樣的製造業發展不利,浙江開職場誠信之先河,有助於用人單位和務工人員的雙方長期誠信協作,從產業角度看也是利大於弊。另外,對很多務工人員擔憂的正常辭職也會被收錄信用報告的,我認為無須過分擔心,浙江人社廳所說的是“惡意跳槽”,特指那些比如一年跳槽10次,還告企業的那種人。這類人就是“職場碰瓷”,吃企業的飯砸企業的鍋;還有一種“想走就走”的一類人,以至於企業不敢培訓員工技能,擔心培訓後辭職,這既不利於企業發展,又不利於個人成長。員工的正常流動是有利於市場的,過慢和過速都不利於市場。所以,浙江的做法值得全國各省市人社部門推廣。


陳龍劍微駁


合理你妹,入職與離職是員工與企業雙方的意願單方面的記錄徵信系統還好意思來問合不合理,如果我作為老闆,你來上班天天讓你免費加班到很晚,還經常找理由扣你工資,你要不要離職。你離職了還在你徵信記一筆,你覺得合不合理。換個角度,你昨晚一個打工者,如果你倒黴,連續幾份工作都那麼奇葩,每次你都很快離職,然後都記錄在你徵信報告裡。你認為合理不合理。現在互聯網企業動不動就996,還有“很多“小企業,大多數規章制度不符合勞動法……誰找工作不會遇到這麼幾個流氓企業?因為這樣的原因離職也算員工頭上……這麼簡單的道理還舔著臉問合不合理……


龍少94355


如果此提案成真。這個時候,需要律師行業的公德心,起訴浙江人社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自由擇業是憲法和勞動法賦予人民的天然權利,從業者自願承擔合同中規定的各項風險與損失。例如頻繁跳槽,在求職過程中,本身就會被用人單位視為不穩定因素。

但是,沒有任何人或者機構,可以藉此威脅從業者的下一次擇業權利。將工作履歷納入徵信體系,是對從業者自由權利的踐踏,是對人民赤裸裸的人身威脅。事實上,就連從監獄裡迴歸社會的服刑人員,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釋放人員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不應受到歧視。

這個時候,人大何在、工會何在、律師協會何在?提出並通過這種建議的人,是人民的公敵,應立即被開除出公務員隊伍。


正品足球


柳律微感:

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必須依法依規進行。將個人一般民事行為動輒納入徵信體系,有違規甚至違法之嫌。畢竟,水往低處流、人往高處走,每個人都有追逐夢想的權利,哪怕是財富或者事業,合法權益必須維護、不容踐踏與侵犯。

首先,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喜好選擇合適自己的工作,這是權利更是自由。目前沒有任何一條法律禁止勞動者自主擇業、就業,“法無禁止即自由”,通過限制勞動者換工作或者將該信息納入“徵信不良記錄”實為違法之舉。

第二,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是否有權將勞動者就業信息納入徵信系統?

《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本條例所稱徵信機構,是指依法設立,主要經營徵信業務的機構。

很顯然,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並不是主要為經營徵信業務而設立的機構。

同時,《徵信業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為履行職責進行的企業和個人信息的採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佈,不適用本條例。意味著婚姻登記機關不得因為當事人頻繁結婚離婚、車輛管理部門不得因為當事人車輛存在扣分罰款事實而將當事人之上述行為列入徵信系統。

第三,何為徵信?何種行為應當納入徵信?

《徵信業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採集個人信息應當經信息主體本人同意,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條禁止徵信機構採集個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徵信機構不得采集個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的信息和納稅數額信息。但是,徵信機構明確告知信息主體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第十五條規定,信息提供者向徵信機構提供個人不良信息,應當事先告知信息主體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公開的不良信息除外。

很顯然,勞動者自主擇業、就業是勞動者最基本的權利,並不屬於不良信息。如果非要為“自由擇業”者硬性添加標籤,則個人認為必須先行修改《勞動法》甚至修改《憲法》中關於勞動者基本權利的有關條款。

如果一個企業可以真心將員工當家人、員工自發自動將企業當家庭,沒有誰願意頻繁更換工作的?

如果跳槽都失信,那有的企業屢發勞資糾紛(比如拖欠農民工工資),是否應當介入失信名錄?

婚姻自由意味著結婚與離婚都是自由的。勞動者有自主擇業與就業的自由,更有辭職的自由。

個人堅信,頻繁換工作絕不是勞動者的本意,這種行為本身遠遠達不到涉及“不良信息”的程度。永遠別忘了,勞動者是最美的人!







柳基偉律師


我認為不合理,至於合不合法我說了也不算,跳槽在我看來無非以下幾種可能:乾的不舒服,為了更好的目標或就為了跳槽而跳槽,至於第一種,很大程度上是單位的原因,一部分是個人原因,我認為這是佔據很大一部分的,那納入徵信,是否企業也需要,第二種,對於打工仔而言,有多大比例,就算納入徵信又如何,第三種的確需要納入徵信,而怎麼判斷第三種人群,還不是企業怎麼說怎麼做,我覺得雖然勞動法說企業和員工是平等的,但是很多時候做不到,比如很多企業薪資管理會把社保的繳存基數設為最低基準線,那你為什麼不提高福利,不提高這些留下人呢,只能說企業不為錢,為什麼大義,為什麼什麼的,那都是假的,千萬別徵信,小心你的員工都不給你幹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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