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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 曲 縣 公 安 局
關於加強縣城區域犬類管理的通告
特別提醒
為貫徹落實縣委、縣政府關於創建國家文明城市的工作部署,切實加強和規範縣城區域內限制養犬管理工作,維護全縣社會公共秩序和市容環境,根據《太原市養犬管理條例》的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整治的重點範圍:
縣城範圍內居民小區、公園、廣場、商貿繁華地段、機關單位、主要人行便道等區域。
二、重點管理區域內禁止飼養烈性犬隻和大型犬隻(導盲犬隻除外)。
三、在重點管理區域內養犬,每戶限養一隻。
四、重點管理區域內養犬實行登記制度,養犬人應當攜帶犬隻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取得犬隻免疫證明,後到屬地派出所辦理養犬登記、審驗手續。未經公安機關登記、審驗和領取犬牌犬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養犬。
五、禁止攜帶犬隻進入辦公樓、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博物館、圖書館、影劇院、文化娛樂場所、歷史名勝古蹟、公園、候車室、餐飲場所、商場、賓館等公共場所;禁止攜帶犬隻乘坐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攜帶犬隻進入人員密集場所。
六、養犬人攜犬外出時必須對犬束犬鏈、掛犬牌,自行處理犬隻糞便。
七、從即日起公安機關將不定期,對無人牽引、在街頭亂跑的犬隻,按流浪犬隻進行捕捉,並交由流浪犬隻留檢單位收容。
八、違反《太原市養犬管理條例》的,公安機關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因養犬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犬隻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陽曲縣公安局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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