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兒媳是否有贍養公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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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媳本來應當協助丈夫贍養公婆的,但隨著丈夫去世這一義務便即告消滅。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但除此以外便不對其他老人負有任何扶養義務。也就是說,每個公民對自己父母的扶養義務,並不會隨著締結婚姻關係而當然移轉到配偶身上。所以,雖然兒媳在道德層面應該和丈夫一起贍養公婆,但她卻並不因此負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

當然,雖然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但於情於法都應當協助丈夫贍養公婆。畢竟,一旦締結婚姻關係後,夫妻雙方便在家庭關係和經濟關係上結下了千絲萬縷的緊密聯繫,幾乎是不可能和對方完全撇清各自單獨的權利義務的。正因為如此,兒媳協助丈夫贍養公婆便是題中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三款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只不過,妻子協助丈夫贍養公婆的義務,是基於她和丈夫的婚姻關係而產生的,如果丈夫不幸去世,那麼她和丈夫之間的婚姻關係也告解除,由此所生的協助義務也隨之消滅。當然,如果妻子在丈夫去世後,主動代替亡夫承擔起贍養公婆的義務,那麼法律也並不禁止。同時,法律為了鼓勵這一行為,明確規定兒媳在丈夫去世後贍養公婆的,能獲得他們遺產的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綜上所述,喪偶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定義務,但也並沒有被禁止。


冰焰


我們小區的一個鄰居任紅,婚後和婆婆住在一起,婆婆有一兒一女,任紅這個唯一的兒媳,和婆婆的關係很一般,生活在同一個屋簷下,話卻很少說幾句。

用任紅的話說,她和婆婆是嚴重的三觀不合,如果是其他的什麼人,早離得遠遠的,但這是婆婆,是老公的親媽,只能湊合著過日子。

任紅的老公在一次出差途中,發生車禍死亡。任紅的人生就在這裡拐了個彎。

因為是工傷,老公的單位賠了一筆錢,再加上一些保險什麼的,金額算是比較可觀了。婆婆知道後,開始拐彎抹角的找任紅要錢。

還沉浸在失去丈夫悲傷中的任紅,覺察到婆婆的意圖之後,快氣瘋了。她本來還想著,老公不在了,公公去世的早,看在和老公多年的情份上,給婆婆養老送終的。人才剛走,婆婆就盤算她起來了。

任紅覺得心裡挺涼的,本來就不喜歡婆婆,這樣更堅定了把婆婆攆走的心思。

任紅的婆婆是覺得,唯一的兒子走了,她和媳婦關係也不好,兒子的撫卹金,她也是有繼承權的,她把屬於自己的那部分要過來,是理所當然的。媳婦還年輕,萬一再婚了,還會給前婆婆養老?到時候她一個老太婆,指望什麼?

任紅諮詢了律師之後,把屬於婆婆的那筆錢拿了出來,讓婆婆把所有的私人物品搬走,家裡的鑰匙交了之後,才把這筆錢交到了婆婆的手上。

婆婆走的時候,坐在樓梯裡放聲痛哭。一直生活在鄉下的女兒,把她接回了老家。

任紅用老公的撫卹金還了房貸和車貸之後,也所剩無已,她一個女人,工資也不高,還要養育兩個女兒,特別是小女兒,以前婆婆雖然不怎麼帶,但她偶爾有事外出,家裡有個老人,孩子放在家裡也放心,現在只能把孩子寸步不離的帶在身邊,有個頭疼腦熱的,真是分身乏術。

不管對任紅,還是對婆婆,以後的日子都很艱難。

我國的法律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義務。”也就是說,只有子女才是贍養老人的主體,其配偶並沒有贍養義務。所以,任紅不給婆婆養老,並不違法。

但是從人情上講,覺得婆婆也挺可憐的,老年喪子,為了一點養老錢,媳婦也不管她,孫子們和她也不親近,真是晚年淒涼。


錦瑟談職場


這個問題要看兒媳婦是怎麼想的 (原創)

先講一個真實的故事吧。

上個月中旬,在某省電臺農村廣播節目中,聽到一個老人的熱線。老人給主持人打電話說,自己的兒子出車禍死亡一年多了,兒媳婦一直在家帶孫子。

兒子出車禍一個月之後,兒媳婦才生了孫子。然後就一直住在家裡帶孫子。兒媳婦對公婆也是很好的,是個孝順媳婦。

前不久,有人給兒媳婦介紹了一個對象,他們也跟男方見過了,男方很不錯,他們兩口子也滿意。原來說好的男方上他家門,但是現在男方說省城有房子,而且他在省城工作,希望女方帶著孩子一起過去生活。

老人說兒媳婦也想過去,可是自己和老伴捨不得兒媳婦,不想讓兒媳婦改嫁,又擔心兒媳婦不開心,以後跟他們老兩口鬧矛盾,扔下孫子不管,他們就更麻煩了。

主持人直接告訴老人,您孫子才一歲多,兒媳婦那麼年輕,您不放人家走,是想讓人家守著你們,將來給你們養老嗎?如果是這樣想的,您就好好帶孫子,將來孫子會給你們養老的,你們對兒媳婦好,說不定到那時,兒媳婦看在您孫子的面上,也會給你們養老的。如果您現在自私的拖著兒媳婦不放手,錯過了一段好姻緣,兒媳以後會不會給您養老,您自己應該明白,就不用我把話在說得直白了吧。

最後老人告訴主持人,他答應讓兒媳婦走,孫子如果兒媳婦帶著不方便,就自己跟老伴一起帶。

從法律角度講,兒媳婦有義務替老公贍養公婆。但是從情理上講,兒媳婦不是公婆生的,公婆沒有撫養兒媳婦,所以兒媳婦就沒有義務贍養公婆。這就像一些公婆說的,沒有義務幫兒媳婦帶孫子是一樣的道理。公婆既然沒有義務幫兒媳婦帶孩子,那麼就別指望兒子不在了,還要求媳婦贍養你們。所以,在喪偶之後,媳婦贍養公婆是人情,不贍養是本分,因為你們沒有生人家,也沒有撫養人家。人家到你們家,給你們傳宗接代,你們還說沒有義務給人家帶孩子,憑什麼讓人家贍養呢?

這些話看起來似乎不盡人情,但這就是現在一些人經常在網上討論的話題。平時不用人時,就想一腳踢遠點,用時就成了自家人了。

不是總有人說兒媳婦跟公婆沒關係嗎?兒媳婦不是自家人嗎?這會兒又想起來兒媳婦是否有義務贍養公婆了?實話實說,只要公婆從來不把兒媳婦當外人看,兒媳婦就會贍養公婆的。人心都是肉長的,能做到以心換心,就能得到兒媳婦的贍養。

總之,贍養不贍養,就看兒媳婦在婆家得到多少愛。

你說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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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頭條號:牽住夕陽的手。因為喜歡文字在此與網友們相聚。感謝友友們!有評必回,誠信互粉。謝謝朋友們!】


牽住夕陽的手


女人大多是需要嫁到男方成為兒媳婦的,結婚以後跟公婆成為一家人,又增添了一個爸,一個媽。公婆對兒媳沒有養育之恩,之間沒有血緣關係,那麼喪偶後的兒媳婦到底有沒有贍養公婆的義務呢?


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說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3.《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由此可見:

1.喪偶兒媳婦不屬於贍養人的範疇,她們所承擔的僅僅是協助丈夫贍養父母的義務,法律也沒有強制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負有贍養義務。

2.但是,法律鼓勵喪偶兒媳贍養公婆。

喪偶兒媳婦雖然沒有義務贍養公婆,但是法律同時也規定,如果喪偶兒媳婦履行了對公婆的贍養,那就有權利繼承公婆的財產。

日常生活中,喪偶兒媳婦失去了丈夫之後有以下三種情況:

1.兒媳婦失去丈夫後另嫁他人(沒有孩子),戶口遷出的,對原公婆就不去贍養了,最多保留一點親戚關係。

2.兒媳婦失去丈夫後(有孩子),不願離開夫家,招一個上門的男子,成立一個家庭,那麼這種情況是需要贍養公婆的。這裡所說的也就是“贍養人”義務的轉移——由兒子變成了“繼子”。

3.還有一種情況是兒媳婦帶著孩子出嫁的,兒媳婦對原公婆就不去贍養了。但是,如果老人再無其他子女的話,其孫子孫女長大成人後有了贍養能力還是有義務扶助贍養爺奶的。



楓橋夜泊的水五代


對於這一點,其實我們國家還有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具體依據,請看下圖:

我們國家老年人權益法當中明確規定了,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通過這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得知,贍養人的配偶,至少在贍養人在世的時候是有贍養的義務的。那麼贍養人去世之後對於喪偶的兒媳或者女婿是否還有贍養公婆或者岳父岳母的義務呢?

我們說法律對此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通過該條法律我們也可以知道,既然配偶已經去世,那麼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喪偶的兒媳或者女婿應當與配偶的家人沒有任何關係了,畢竟婚姻關係因為對方的去世已經解除。

但這只是從法律上來說,如果從情感或者道德上來說,即便我們不需要100%的去負責對方老人的贍養義務,但是至少從孝道或者從情感角度出發,特別是我們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如果對方有困難,也應當適當的伸出援手而不是冷漠無情的真的像形同陌路的陌生人一樣,從此置之不理。我覺得這跟我們國家的優良傳統是不匹配的。

所以對於這個問題我認為,不應當單單用法律來去約束,更應當從道德和情感的方面去鼓舞大家,畢竟我們曾經是一家人!


任律師工作室


人心換人心吧!

我覺得對於公公婆婆不要太親近,如果在喪偶之後他還有其他的兒子或者女兒,你贍養了也不會落好。人家會認為你惦記他們的財產。

如果他們只有你老公這一個兒子的話之前他們又都對你很好的情況下,可以贍養他們。

十年看婆十年看媳,婆婆要是在媳婦剛嫁過來的前十年對她好,等婆婆老了我相信沒有幾個兒媳婦會不管的。



一個菇涼一家人


用直白的話說一下我自己的理解吧。

🍓在正常的婚姻關係之內,法律鼓勵家庭和睦,支持妻子應該協助丈夫做好贍養老人的責任。再直白的說,法律要求自己的子女必須要有贍養老人的義務,老人如果有基本生活需要,子女應該提供支持。但是事實上,子女提供的支持,往往使用的是個人家庭的共同財產,實際上也就相當和配偶一起贍養了自己的父母。

😂但是,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子女的配偶一方有贍養的義務,更多的靠的是道德的約束。再說白了,就是小兩口之間如果能明確的劃分開各自的財產,那麼媳婦不願意用自己的財產去贍養公婆,也沒有違反哪條法律。當然惡意遺棄和虐待老人的除外。

💡 所以喪偶的兒媳,如果不願意贍養公婆。法律上並沒有特別大的約束。所以與其老人去糾結媳婦兒到底有沒有贍養義務?還不如去弄弄清楚,去世的孩子的遺產有沒有被兒媳婦一人侵佔?

👍 有時候法律理大於人情,但是道德約束也是法律的補充。為了社會和諧,人心溫暖。法律也規定了,儘管兒媳不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但是如果喪偶的兒媳願意代替丈夫承擔了贍養老人的責任,那麼他也同樣的將擁有繼承老人遺產的權利。


愛講大實話的黃小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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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個真實案例分享

李翠玲(55歲,女,化名)喪偶三年,婆婆在丈夫生前就與她一同生活,丈夫死後婆婆也癱瘓在床。婆婆還有一個兒子,因為與二兒媳不合,所以大兒媳負責照顧癱瘓婆婆生活。婆婆癱瘓後一年半後去世,留下老房六間,因為沒有留下遺囑,按照農村規矩只能歸二兒子。大兒媳感到心寒,起訴至法院,經法院判決,雖然大兒媳沒有法定贍養義務,但是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應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可以繼承三間老房。

沒有法定義務,但是有道德義務

我國婚姻法、老年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喪偶兒媳必須盡贍養義務。但是面對無法生活老人,在自己條件允許下,應儘量照顧,畢竟親人一場過。

盡到贍養義務,可以合法繼承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即使沒有法律規定,盡到了贍養義務,理應繼承一部分財產,如果老人開明,應該直接出一份贈與遺囑,這樣才更能對得起曾經的兒媳。


全民普法宣傳


喪偶兒媳除了與亡夫所生孩子,與原公公,婆婆家有關係外,兒媳與原來家庭,不再存在任何關係,更無責任和義務贍養原來公公,婆婆。此責任和義務應有他/她們的其他子女,或者孫輩承擔。



靠山4


這人是有多雙標,多可恨!現代社會,公婆財產不給兒媳婦,還要喪偶的兒媳婦贍養公婆,要臉不?如果回到大清朝,婆家可是把兒媳婦當成自己家人看待:生是他家的人,死是他家的鬼,要進祖墳的!只要兒媳婦一天不改嫁,婆家就要養這個兒媳婦一天。所以,大清朝的兒媳婦,對公婆有贍養義務!如果是大戶人家,丈夫死了,只要侍妾不離開,婆家也要給養老送終,絕對不得苛待打罵!如果要兒媳婦贍養公婆,那就學學大清朝:財政大權給兒媳婦,財產給兒媳婦!如果做不到,那就別說出讓喪偶的兒媳婦贍養公婆的話,沒得讓人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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