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在農村承包地證和宅基地使用證上標註婦女和兒童等受益人,可以保障外嫁女權益嗎?

龍百曉生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和宅基地使用權證上都有“共有人”一欄,只要共有人姓名填寫在“共有人”一欄裡,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婦女、兒童也更受法律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歸家庭所有成員共有共享共同承包經營,也就是說,家庭成員人人有份,宅基地使用權也一樣,家庭成員共有共享。因此,在土地確權登記時,要把家庭成員姓名都填寫在“共有人”一欄裡,如果發現漏填、少填家庭成員,應該立即補填,以免日後發生矛盾,糾紛,麻煩不斷。另外,家庭成員自然減員,也就是老人去逝了,在承包期限內,其土地仍然歸家庭其他成員承包經營,村委會無權調整或收回。家庭新增成員不另行增加發包土地,就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承包經營權,享有法律保護的婦女權益,任何人、任何單位不得非法剝奪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侵害婦女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已婚出嫁女,戶口遷出,在新居住地沒有獲得土地承包經營的,其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然保留,其原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已婚婦女離異或喪偶,其仍然在原居住地(婆家)或在新居住地沒有土地承包經營的,其仍然享有原土地承包經營權。


綜上所述,農村婦女如果在婆家沒有土地承包經營,其在孃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仍然保留,村委會不得收回和剝奪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如果在婆家有了承包土地,應該放棄孃家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期限內,由孃家人承包經營,到土地承包期限到了再調整。

如果出嫁女離異或喪偶,仍然居住在男方,其仍然享有男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在新居住地沒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原男方土地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也就是說,外嫁女,土地承包經營權要麼保留在孃家,要麼保留在婆家,兩者選其一。如果婆家沒有分到土地,孃家原有土地仍然歸外嫁女承包經營。

農村從古以來有一種俗成,“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外嫁了,就不是本村裡人了,不能享受本村集體組織成員的權利了,土地應該交給村委會,重新發包,造成外嫁女無地可種,侵害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在農村,過去婦女沒權利、沒地位,甚至只有姓無名,無論在要孃家,還是在婆家,都不算人數,享受不了權益分配、財產分配、收益分配。前些年農村有人反對外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傳統封建思想作祟。2018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明確了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婦女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任何人無權剝奪!


長江老農


通過在農村裡面的承包土地證和宅基地使用證上面標註著婦女和兒童的受益人,是否可以保障外嫁女的權益。

其實針對於農村女人外嫁的情況,是否還對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使用有著相同的權益呢?

在目前農村裡面,各種法律的條文和相關的法律權利來說,是享有同等的受益權利的。

不過每個案例還得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分析,如果符合農村裡面的情況,那麼享受同等的利益是不可避免的。

農村裡面的習慣和習俗

對於農村裡面的習慣和習俗來說,我們覺得在農村裡面很多地方都會有相同的做法

農村裡面外嫁的女人基本上都是脫離了這一個農村裡面,並且和這個農村裡面的承包土地,以及宅基地使用權各種使用的權利來說。都在道德議論上面慢慢的被逐漸的遺忘了。

因為我們都知道在農村裡面,這些人都會站在道德的制高點指點說,外嫁的女人是不能夠享有農村裡面的相同的權利的。

外嫁女是否可以擁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

嫁到外面去的女人,是否可以擁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呢?

如果在沒有出嫁的時候,你是有領取的經營土地承包權的。即使在外架以後,依然可以獲得經營土地的承包權

除非你再嫁到的地方,婆家這裡又領取到了土地的經營承包權。那麼對於原來的土地經營承包權就沒有了。

不能夠因為是你外嫁,然後你的經營土地承包權會被回收或者沒有。因為在我們農村裡面保障農民的權益法中,已經提到一條,就是不能夠使得外嫁女,即使出嫁到外面也不能夠因為出嫁的原因,使得自己喪失了經營土地承包權。

戶口沒有搬遷出去,是完全享有同等的福利和待遇。

在我們認為當中,根據法律的明文規定,在農村裡面女人即使外嫁,假如沒有將戶口搬遷出去,那麼這個時候依然是屬於這個農村裡面的一個成員。

那麼在國家或者農村裡面發生的各種相關的福利和待遇,都是有同感享受的權利的。

當然如果需要對每一個成員所出的義務,那麼你也應該盡到相對應的義務。因為只要你屬於這一個集體的人,我們就不能夠只享受不付出。

所以對於經營承包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也是享有同黨的農村經濟成員的權利。


農人莫小道


通過在農村承包地證和宅基地使用證上標註婦女和兒童等受益人,可以保障外嫁女權益嗎?

對於題主說的這種想法,我覺著有可能有一定的用,有可能也沒什麼用。因為《宅基地使用證》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上都有填寫戶主本戶家庭成員和家庭成員的共有人一欄。但是對於這個共有人來說,有可能能獲得權益,有可能也沒用。

1、耕地。作為戶主家裡的子女,在戶口未遷出之前,的確可以把名字填寫在共有人一欄上。如果婚嫁之後子女的戶口還在村子裡,那麼自然可以以確權共有人的身份保留耕地的承包權和經營權;

但是外嫁女的戶口遷出了,並且在新遷入地也獲得了新的承包地,那麼這個外嫁女在本村所確權的土地必然要放棄承包權,這是《土地承包法》裡規定的。因為只能確權一份土地啊。雖然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還有外嫁女的名字,但是也不能違反《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啊。

2、宅基地。對於這個就比較好說了。對於外嫁女的名字在不在《宅基地使用證》上沒什麼太大的意義。基本上農村女兒外嫁,戶口都會遷入新的居住地。只要戶口遷出了,外嫁女對於宅基地的使用權就終止了,只能保留對地上建築物的使用權了,這是宅基地的特殊屬性決定的;


如果戶口沒遷出呢?則可以通過繼承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來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然後去村委會申請把宅基地的使用權轉到自己的名下就可以了。

因此,對於宅基地來說,外嫁女的名字在不在《宅基地使用證》共有人一欄來說,沒什麼太大的意義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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