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曉霞:清代巴縣檔案中的54例犯奸案件分析

张晓霞:清代巴县档案中的54例犯奸案件分析

婚姻在訴訟中屬於細故、細事,按照現在的說法來講,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而犯奸則屬於刑事訴訟的範疇。在清律中,有關犯奸的條款主要有如下幾條:凡和姦,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姦者,(無夫、有夫)杖一百。其和姦、刁姦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聽。若嫁賣與姦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若姦婦有孕,罪坐本婦。【1】由此可見,清律對犯奸的處罰是很重的。在巴縣檔案中,涉及到犯奸類的案卷比較多。筆者主要收集了道光年間的犯奸類檔案,除去字跡模糊不清的案卷、內容缺失無法知道前因後果的殘卷,還剩下54個案卷。以這54個案卷作為基本分析對象,以期能對清代巴縣的犯奸問題進行較為細緻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在犯奸類案件中,部分案卷記載了犯奸婦女、犯奸男子的基本情況,也有部分案卷對這兩者的基本情況記載信息不足。但總體而言,檔案文獻中的記載相比其他文獻已經非常詳細、生動,對深入研究清代巴縣的婚姻問題具有很高的價值,優勢非常明顯。對犯奸婦女、已婚犯奸婦女的丈夫和犯奸男子的基本情況進行分析,將有助於我們更加清楚地瞭解該類案件的前因後果。

一、犯奸案件中的年齡因素

自古以來,中國的婚姻基本都是男子的年齡要長於女子,一般長2-3歲為較多,這是男女身體發育速度不同的原因。在巴縣犯奸類檔案中,可見部分案卷有記載犯奸婦女夫妻的年齡,一般都是在告狀或者訴狀中,按照狀式的固定要求所填寫。因此,除了告狀人和訴狀人之外,其他材料基本沒有要求記載涉案人的年齡。此外,由於巴縣檔案的長期流離失所,部分案卷的損毀較為嚴重,殘卷較多,要找到犯奸婦女夫妻年齡都有記載的案卷,就相對比較困難了。

表一:犯奸婦女夫妻年齡差

张晓霞:清代巴县档案中的54例犯奸案件分析

54個犯奸類案卷中,只有15個案卷有犯奸婦女夫妻雙方的年齡記載。其中,妻子年齡大於丈夫的有2對,年齡懸殊都比較大。9555案卷,丈夫14歲,妻子20歲,妻子比丈夫大6歲;8951案卷,妻子與人通姦生產,是因為“丈夫年幼,尚未生育”,估計妻子比丈夫大6-10歲。這種婚姻,女性已經淪為夫家的純粹勞動力,等待丈夫長大成人,妻子已經是人老珠黃、青春不再了。所以,在這種婚姻關係中,是很容易發生婚外性關係的。

丈夫年齡大於妻子的有13對,其中有6對的年齡差在5歲以下,有1對年齡差為11-15歲,1對年齡差為16-20歲,有5對的年齡差在21歲以上。“就男女的生理狀況而言,夫妻相差10歲以內尚可,10歲以上就不合洽了”【2】,而此處的13對中,年齡差在10歲以上的就有7對,約佔54%。夫妻年齡懸殊過大,容易導致夫妻感情產生隔閡,進而導致發生通姦行為,甚至造成更加惡劣和嚴重的後果。

除犯奸婦女夫妻年齡差之外,還應該關注犯奸男女雙方的年齡,從而得知男女容易發生姦情的年齡階段。

表二:犯奸男女的年齡

张晓霞:清代巴县档案中的54例犯奸案件分析

從上表可以看出,犯奸婦女的年齡比較集中在21-40歲這個階段,所佔比例高達78.2%。其中又尤其以21-30歲這個階段為最高,比例接近一半。按照當今比較流行的術語,婚姻有“七年之癢”,意思是結婚7年左右,婚姻容易出現危機。清代巴縣女性的平均初婚年齡在16歲左右,經過7年左右的婚姻,恰好就是20多歲,證明21-30歲是容易發生婚外情的最高發階段。因為通姦男子的年齡記載相當少,只收集到7例。從這7例中可以看出,男子犯奸以31-40歲這個階段為最高,比婦女的21-30歲高出10歲左右。這是因為這些犯奸男子,大多屬於貧苦家庭或是在巴縣謀生的外來人口,到了適婚年齡仍然沒有妻室,進而發生通姦行為。

二、犯奸案件中當事人的婚姻和子女情況

表三:犯奸婦女的婚姻狀況

张晓霞:清代巴县档案中的54例犯奸案件分析

從犯奸婦女的婚姻狀況來分析,“已婚”者佔絕大多數,比例高達77.8%;“夫故再嫁”者佔5.6%,這種情況也可以算到“已婚”當中,但是因為其對研究犯奸問題有特殊的價值,所以此處單獨統計;“夫故孀守”者佔9.2%;“未婚”佔7.4%。由此可以得出,犯奸婦女絕大多數都是婚外犯奸,寡婦犯奸和未婚犯奸畢竟還是少數。

因犯奸婦女已婚者所佔比例最高,如果加上夫故再嫁的情況,比例則高達83.4%,所以有必要對犯奸婦女的已婚年限進行統計分析,試圖發現已婚時間長短對犯奸行為有無影響。對有此信息記載的20個案捲進行分析,得出下表。

表四:犯奸婦女已婚年限

张晓霞:清代巴县档案中的54例犯奸案件分析

根據此項統計,婦女在婚後6-10年發生姦情的比例最高,為50%;婚後5年內發生姦情的佔20%;婚後11-15年,16-20年,21年以上發生姦情的比例均為10%。筆者認為,婚姻剛開始的時候,夫妻雙方都有一個熟悉和培養感情的過程。尤其是在清代包辦婚姻的背景下,夫妻雙方根本就不熟悉,更談不上感情了,所以婚後10年左右是最危險的階段。尤其是貧寒之家,更容易產生隔閡,甚至有丈夫縱容妻子與人通姦,以此換取一定經濟資助的情況。婚姻經過了10年左右的磨合和感情的培養,子女逐漸長大成人,夫妻感情比較牢固,家庭也就比較穩定了。

表五:犯奸男子的婚姻狀況

张晓霞:清代巴县档案中的54例犯奸案件分析

明確記載了犯奸男子婚姻狀況的只有16個案卷,其餘案卷均沒有明確的信息表明其已婚還是未婚。根據這16個案例,已婚只有1人,未婚15人,分別佔6.3%和93.7%。其中,未婚者中還有兩個僧人。未婚男子發生姦情比例如此之高,與其無法正常娶妻有很大的關係。

表六:犯奸婦女有無子女

张晓霞:清代巴县档案中的54例犯奸案件分析

“一般說來,妻子若作了母親,容易把感情寄託在子女身上,婚外戀的事相對會少得多”【3】,但是,從此表可以看出,有子女而發生姦情的比例比無子女而發生姦情的比例要高20%。郭松義以420名女子作為研究對象,其中明確有子女的74人,無子女的34人,有子女發生姦情的佔68.5%,無子女發生姦情的佔31.5%。【4】因筆者只是對巴縣犯奸類檔案進行研究,能夠取到的樣本較少,再加上郭松義的研究涉及到全國各省,而筆者只涉及巴縣一處,所以在具體比例上有些差距。但是,結論是基本相同的:有子女而發生姦情的比例比無子女發生姦情的比例要高。從子女的數量來看,有3名婦女有3個以上的子女;有3名婦女有2個子女;9名婦女有1個子女;還有1名婦女已經有孕在身。這些已經為人母或者即將為人母的婦女為什麼會發生姦情,是她們本身的原因,還是有外力的強逼,還有待進一步的研究。

三、犯奸案件中本夫及姦夫的身份與職業

從丈夫的職業來看,有明確職業記載的分別為:推船為生2人,鐵匠1人,裁縫1人,在外幫人傭工度日7人,開鋪生理4人,挑賣煤炭1人,務農3人,小貿為生4人,廚師1人,木匠1人,在花行做苦力1人,其餘案卷沒有丈夫職業的記載。從這些職業來看,均為社會中下層的普通老百姓,並沒有為官之人。

從通姦男子的職業來看,有明確職業記載的分別為:屠夫1人,僧人道士3人,開鋪2人,幹苦力3人,務農2人,佃主1人,僱工3人,鄉約1人,裁縫1人,學徒1人,教書先生1人,小貿為生1人,在學館讀書1人。相比丈夫的職業和身份,通姦男子的範圍要廣得多。除大多仍為普通老百姓之外,另外增加了僧人和道士、佃主、鄉約這類角色。

以僧人犯奸為例,巴縣檔案中有多個僧人通姦的案例,分為男性僧人與當地婦女通姦,女性僧人與當地男子通姦,男性僧人與女性僧人通姦三種情況。

四、犯奸男女之間的關係

表七:犯奸男女之間的關係

张晓霞:清代巴县档案中的54例犯奸案件分析

根據統計,犯奸男女之間的關係主要可以分為親屬、街坊鄰居、主婦與僱工、佃主與佃戶、學徒與師傅家人、當地婦女與外鄉來的寄居者、老闆娘與住客等幾種。其中,親屬又可以分為同輩親屬和跨代親屬,共佔20.6%;街坊鄰居比例最高,達到55.9%;主婦與僱工、佃主與佃戶、學徒與師傅家人比例分別各為5.9%;當地婦女與外鄉來的寄居者、老闆娘與住客都只有1例,各佔2.9%。

(一)親屬

清律的“親屬相姦律文”明確規定:凡奸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奸(內、外)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各杖一百、徒三年。【5】比普通的通姦懲罰要重得多,幾乎都是罪加一等,有的甚至還要處以死刑。儘管如此,巴縣檔案中仍然有親屬相姦的情況。

1、同輩親屬

在所見到的幾例同輩親屬相姦中,其親屬關係分別為:婦女與丈夫的堂弟、婦女與丈夫的表弟、婦女與丈夫的堂妹丈、婦女與自己的乾哥。根據中國傳統的服制,表兄弟屬於緦麻之親,堂兄弟屬於小功之親,按照律例,就應該屬於“各杖一百,徒三年”的範疇。但是,因為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當事人都沒有按照律法的規定來進行懲罰。

案例一:李洪標(31歲)幼娶餘朝聘(52歲)的女兒餘氏為妻,已經婚配多年,生育三子。餘氏向來不聽翁姑與丈夫約束,與丈夫不睦,與丈夫堂弟李洪林通姦。堂審時,因李洪林躲逃,沒有到案,所以不能確定他們二者是否真的有通姦之事。楊知縣只好判李洪標將妻子領回管教,如果餘氏再蹈前轍,准許李洪標將妻子送究。又過了幾個月,餘氏的父親餘朝聘以“查獲抗領、懇賞作主事”將女婿李洪標控案,說李洪標違背知縣的裁斷,又將餘氏逐出了家門。現在楊知縣已經換成了區知縣,區知縣批:爾女餘氏不守婦道,應聽本夫李洪標去留,爾何得靦頑復滋訟滯。不準。【6】

在知縣區看來,妻子的去留是由丈夫來決定的。區知縣同楊知縣顯然對同一個案子有不同的判斷,他們二人對待夫妻關係、婚姻家庭的態度是不一樣的。楊知縣判李洪標將妻子領回管束,希望夫妻能夠繼續和睦,“主和不主離”,誰知李洪標抗不領妻,反將妻子逐出流浪。妻子父親告新上任的區知縣,區知縣卻說妻子如果不守婦道,她的去留應由丈夫來決定,老丈人就不要在一邊喋喋不休了。

案例二:文萬相為貪圖錢財,縱容自己的妻子文胡氏與表弟僧昌沅通姦,事情被文胡氏的胞兄知道後,在床上找到昌沅的衣服,文萬相無奈控案,妻子文胡氏自縊身亡。後來經過詢問,得知昌沅與文萬相有親無服,應同凡論。僧人昌沅合依僧奸有夫之婦,照律加等分別杖徒治罪,理應於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杖九十律上加二等,杖六十、徒一年,仍勒令還俗,於本寺門首枷號兩個月,滿日發配,折責充徒。文萬相合依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本夫杖九十律,杖九十折責發落,文萬相所借僧人昌沅錢米並無數,請免,著追文胡氏聽從伊夫與僧人昌沅通姦罪,應擬杖,業已身死,應毋庸議,無干省釋。【7】此案中,因為釀成了命案,所以對僧昌沅的處罰比較重,但是,對其處罰並不是因為犯了“親屬相姦”,而是犯了“僧奸有夫之婦”。

2、跨代親屬

巴縣婚姻檔案中所見兩例跨代親屬相姦,分別是堂侄與堂伯母、同宗無服族叔與侄媳。

案例一:陽長合,34歲,在花行苦力營生,娶妻劉氏無育。堂侄陽瑞香由籍來川覓貿未就,在城內教學為生,與妻子劉氏通姦被獲。經過審訊,知縣覺羅祥判:將陽瑞春掌責,枷示一個月,並將劉氏掌責,諭令劉氏系犯奸之婦,去留聽陽長合自便。【8】

案例二:陳範氏嫁配陳文漢之子陳雙銀為妻,陳範氏在結狀中說“氏夫年幼,尚未生育”,陳範氏是童養媳,比丈夫大很多,估計陳範氏在20歲左右,而陳雙銀在12歲左右。道光十一年七月,陳範氏私與無服族叔陳文林通姦成孕,自行打胎生產,被翁姑查獲屍孩。知縣判:將陳範氏掌責,將陳文林責懲,斷令胞兄範洪貴並母範鞠氏將女兒領回擇戶另配,日後不得與陳文漢家往來滋事。【9】

案例一屬於堂侄與堂伯母通姦,按照律例,“奸緦麻以上親之妻”,對男女二人均應處以杖一百、徒三年的刑罰,但是,知縣只是判將陽瑞春掌責,枷示一個月,並將劉氏掌責,諭令劉氏系犯奸之婦,去留聽陽長合自便。相比律例的規定,處罰得非常輕。案例二中,雖說與陳範氏通姦的陳文林是其無服族叔,但還是同宗。按照“凡奸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的規定,也應該處以重罰。但是,經過審訊,僅將陳文林責懲,具體怎麼責懲,檔案中沒有記載,將陳範氏掌責,退回母家另行擇戶,處罰得也很輕。

由此可見,知縣在具體判案時,並沒有完全按照律法的規定行事,知縣的處罰相比律法而言,相對都要輕很多。①原因可能有以下兩點:第一,民間此類親屬相姦的情況較多,我們看到的僅僅是因雙方或者三方發生矛盾而控案的情況,相信還有更多的情況存在,只不過因為他們可能比較隱蔽,沒有被人發現,或者是已經被人發現,但是並沒有控案的情況。第二,知縣判案時,要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要考慮老百姓的接受程度,還要考慮當地的風俗民情,“情理”因素佔據非常重要的地位。知縣的懲罰只需要對當事人起到一定的警示和教化作用,讓他們以後不再做犯奸的事,並不需要對當事人處以律法中規定的過重的刑罰。如果嚴格按照律法來判,必定會怨聲載道,效果適得其反,對知縣以父母官的身份推行教諭也是不利的。所以,知縣在判案時,普遍存在輕判的問題。

(二)街坊鄰居

根據前面的統計,通姦男女為街坊鄰居的,所佔比例最高,佔總數的55.9%。因為居隔不遠,甚至就是同院居住,平常經常見面,男女不避,對雙方的情況都非常瞭解,而且還不存在家庭倫理方面的顧忌,在某種程度上更容易產生感情聯繫。

在這些街坊鄰居通姦的案例中,同院居住的情況較多。

齊大順(56歲)和宋氏是夫妻,兩人生有兩個女兒,均已出嫁,家中僅有夫妻二人相依為命。齊大順在煤炭廠幫人挑賣煤炭為生,生活甚為貧苦。在這種情況下,與夫妻二人隔壁住坐的劉祖德走進了這個家門,與宋氏通姦。【10】

方宗遠(31歲)與吳揚古同院居住,某夜,吳揚古酒醉,進入方宗遠家臥室,想要與方宗遠的妻子方陳氏行奸,聽見門響,方宗遠驚醒,起身將吳揚古捉獲控案。經過審訊,吳揚古與方陳氏其實早就有姦情。【11】

即使不是同院居住,相距也不太遠。

楊周氏自幼嫁與楊洪順為妻,楊洪順出外貿易,日久未歸,楊周氏因無錢用度,與住隔不遠的魏開泰私通。魏開泰見楊周氏丈夫多年未歸,要娶楊周氏為妻,楊周氏不允,喊控案下。經過審訊,將魏開泰掌責枷示,楊周氏母親王氏將女兒領回管束。【12】其實,本案中楊洪順已經離家五年未歸,按照清律的規定,“夫逃亡三年不還者,並聽經官告給執照,別行改嫁。亦不追財禮”【13】,楊周氏完全是可以嫁給魏開泰的。但是楊周氏拒絕了這一提議,反而將姦夫控案,說明楊周氏並不是真正對魏開泰有感情,與他通姦只是謀生的一種手段,就是一種性交易。在清代的巴縣有較多這樣的情況,丈夫出外常年不歸,妻子無法生活,要麼只得靠性交易來維持生計,要麼就是被別人刁拐或者嫁賣。總之,丈夫經常不在家,妻子的處境也是非常危險的。

张晓霞:清代巴县档案中的54例犯奸案件分析

(三)主婦與僱工

此處的兩例主婦與自家僱工通姦的案例,有兩個共同的特點,主婦均為孀婦,而且均懷孕私產。

雷慶雲的原配妻子物故,續娶覃氏為繼室,生了三個兒子。後來雷慶雲物故,覃氏守節六年之後,與自家的僱工廖麻三通姦懷孕,私產一孩,被雷慶雲的兄弟們具控在案。【14】此案中,孀婦覃氏有三個兒子,均已成年,家中有些私產,肯定不願再嫁。而且她也不可能坐產招夫,因為孩子已經大了,不需要別人來共同撫養。這就讓覃氏覺得很難辦,一方面孩子已經成年,家中有財產,不願再嫁;另一方面,自己又很想找個伴侶,最終與自家的僱工廖麻三通姦成孕私產。經過審訊,將廖麻三責懲,將覃氏掌責。至於私產的那個孩子,檔案中並沒有提到。按照清律的規定,奸生男女,責付姦夫收養,那麼這個孩子就應該是交給僱工廖麻三撫養了。

清律規定,凡奴及僱工人奸家長妻女者,各斬(決),【15】可謂是處罰相當重。但是,我們來看以上的兩個案例,都是屬於僱工與家長妻發生姦情,而且還懷孕生產,按律都應該處以斬(決)。但是,當事人只是獲得了“責懲”、“掌責”之類的懲罰,相比律法的規定,更能體現知縣在處理具體案件時的靈活多樣以及“合情合理”。

(四)佃主與佃戶

在寇正隆(40歲)以通姦逃匿事具稟陳思孝一案中,道光十九年七月,寇正隆佃陳思孝的房土住種,與陳思孝接屋連居。寇正隆時常在外幫人傭工,在家日少。他的妻子寇彭氏與陳思孝出入見面不避,乘寇正隆常不在家,陳思孝與彭氏私通。只是案子還未到堂審階段,寇正隆就因病身故了。經過審訊,陳思孝不應將彭氏奸拐,將其掌責枷示;彭氏不應與陳思孝通姦並悖夫私逃,將其掌責,發交官媒嫁賣,十二天後謝鳳安將彭氏承領婚配。【16】此案中,陳思孝與彭氏的關係既是佃主與佃戶的關係,也是鄰居的關係。

在姚世友以糾痞拐奸等事具控僧人爵明等一案中,姚世友妻子姚周氏與僧人爵明通姦,他們之間的關係也是佃戶與佃主之間的關係。

(五)當地婦女與外鄉來的寄居者

外鄉來的寄居者,是指從外地到巴縣來做買賣和幫工幹活的人,他們中有很多人都是沒有成婚的單身漢,生活困苦,唯一靠的就是自己的勞力。本處將要介紹的就是這樣一個從外地來到巴縣靠賣苦力謀生的單身漢與當地婦女通姦私逃的例子。

廖貴34歲,江津落黃石人,父母俱故,並沒弟兄,平日幫人挖炭活生。劉氏,27歲,先年嫁與王邦魁為妻,道光二年,王邦魁害病,把劉氏轉嫁與楊永福為妻,已經生育一子,年僅4歲。道光七年臘月間,楊永福引廖貴來家閒耍,說廖貴反正是一個人,不如搬來與他們一家同住,廖貴同意。後來,廖貴與劉氏通姦,並將劉氏刁拐到渝城,被楊永福查知,稟明在案。經過審訊,將廖貴押候,將劉氏責懲,諭令楊永福把劉氏領回管束。【17】

廖貴單身一人,34歲還沒有娶妻,楊永福經常在外幫工,為什麼要邀請廖貴來自己家裡住?留下妻子與廖貴孤男寡女在家,難道他不知道這是一種非常危險的行為嗎?他的用意何在?只有一種解釋,那就是楊永福故意將廖貴引到自己家裡,與妻子發生姦情。根據蘇成捷○2的研究,在清代,存在較多的案例表明,一對貧窮的夫妻靠一名或多名外來男子來養活,作為交換,後者可以與女方同床,名為“招夫養夫”,也叫“一妻多夫”,在丈夫的允許或者是脅迫之下,妻子與一個或更多的男性發生姦情,以換取一定的錢財或是勞動力,幫助養活全家。顯然,在生存的壓力之下,道德問題已經不是首先考慮的範疇。

清代的巴縣,由於交通和商業的發達,來此地尋找生路的人非常多,所以要找到這樣沒有家庭拖累、孤身一人的精壯男性,是非常容易的。而此案顯然就是楊永福看廖貴年輕力壯,父母俱故,又沒有兄弟,企圖能夠讓廖貴幫助他共同承擔養家的責任,當然與之交換的就是廖貴可以與劉氏過“夫妻生活”,而最終導致廖貴將劉氏刁拐。

這種“招夫養夫”的情況一旦因為各種矛盾涉案,知縣一般會單純以婦女通姦來進行處理,而丈夫最多就是“縱容妻妾與人通姦”罪,且不知這種“一妻多夫”的民間實踐,大多也是老百姓為了生存的不得已之舉。

(六)學徒與師傅家人

巴縣商業發達,各行各業都有學徒。學徒一般吃住都在師傅家,與師傅一家人是非常熟悉的。在巴縣檔案中,也有學徒與師傅家人發生通姦行為的情況。劉長發,71歲,早年孤身一人從湖北來到巴縣,在巴縣打鐵街開了一個小帽鋪,原配在湖北原籍的時候就已經去世了,並沒有孩子。道光二年劉長發娶孀婦張李氏為妻,生了一個女兒,已經10歲了。道光十九年某夜,劉長發撞獲妻子李氏與自己已經滿師出外多年的徒弟周永壽通姦,為獲奸送究事將二人控於案下。【18】此案中,劉長發妻子李氏與自己的徒弟周永壽通姦,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劉長發與妻子的年齡差距太大,劉長發已經71歲了,比妻子年長30多歲,無論在心理還是生理上,二人顯然存在較大的隔閡。劉長發徒弟周永壽經常在劉家出入,與年輕的師母見面不避,最終導致二人不顧倫理,發生姦情。

從以上的分析得知,清代巴縣發生通姦行為的雙方,在身份上是多種多樣的,他們之間的關係也是錯綜複雜的。巴縣檔案所保存的這些案件記錄,讓我們對清代巴縣的婚姻狀況及導致婚外性關係的諸多因素有了一個大概的瞭解,也讓我們認識到清代州縣在判案時的靈活多樣。“律法”與“情理”因素的綜合運用,是清代巴縣在訴訟審斷中的具體實踐,這種實踐相信不是巴縣獨有,對研究其他州縣的案件審斷亦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註釋:

1. 根據裡讚的研究,知縣在斷案時,嚴格依律而斷的有5%,意思就是說,有95%的案件都沒有嚴格依律而斷,裡贊:《晚晴州縣訴訟中的審斷問題——側重四川南部縣的實踐》,法律出版社,第123頁。

2.蘇成捷(Matthew H. Sommer),加利福尼亞大學洛杉磯校區博士,現任教於斯坦福大學歷史系。出版有專著《帝制中國晚期的性、法律與社會》(Sex, Law,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斯坦福大學出版社,另發表有《性工作:作為生存策略的清代一妻多夫現象》(Making Sex Work: Polyandry as a Survival Strategy in Qing Dynasty China),收入黃宗智、尤陳俊主編的《從訴訟檔案出發:中國的法律、社會與文化》一書,本處觀點即來自於這篇文章。

【參考文獻】

【1】【5】【13】【15】 馬建石,楊育裳主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950,956,453,958.

【2】【3】【4】 郭松義.倫理與生活——清代的婚姻關係[M].商務印書館,2000.529,532,533.

【6】 巴縣檔案[Z].6-3-8993,道光十三年三月初九日.

【7】 巴縣檔案[Z].6-3-9034,道光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8】 巴縣檔案[Z].6-3-9670,道光三十年正月初七日.

【9】 巴縣檔案[Z].6-3-8951,道光十二年三月十四日.

【10】 巴縣檔案[Z].6-3-8948,道光十二年二月初一日.

【11】 巴縣檔案[Z].6-3-9245,道光十八年十月三十日.

【12】 巴縣檔案[Z].6-3-9305,道光二十年五月十八日.

【14】 巴縣檔案[Z].6-3-8949,道光十一年二月十二日.

【16】 巴縣檔案[Z].6-3-9326,道光二十年八月初十日.

【17】 巴縣檔案[Z].6-3-8801,道光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18】 巴縣檔案[Z].6-3-9264,道光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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