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醫保基金監管和打擊欺詐騙保工作的思考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和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的思考

來源 | 《中國醫療保險》雜誌

作者 | 黃華波 國家醫療保障局基金監管司司長

十九世紀末,德國頒佈《疾病保險法》《意外傷害保險法》《傷殘老年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率先建立起社會醫療保障制度,醫療保障制度在全世界範圍內逐漸發展起來。由於第三方付費特點,無論是商業醫療保險還是社會醫療保障,管理者都將反欺詐作為醫保可持續發展的主要任務。即便如此,騙保案例仍是不斷髮生,醫保監管公認為是世界性難題。

二十世紀末,作為國企改革的配套措施,中國啟動“兩江試點”,1998年正式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經過20年的發展,實現人口全覆蓋,待遇水平穩步提高,基金收支總體平衡,制度運行平穩,成就舉世矚目。與此同時,欺詐騙保普發頻發,部分地區囂張惡劣。如何用中國式辦法解決基金監管的世界性難題,是醫保工作的新命題。

加強醫保基金監管,既要認清醫保基金收支壓力加大、騙保手段變化、監管體系不完善等挑戰,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也需看到政治決心提供保障、體制改革整合資源、醫療保障事業發展、社會意識逐漸形成等機遇,增強自信心和使命感。同時,需要分析和處理好下面幾個基本關係。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和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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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標與治本

所謂標,是指當前涉及醫保基金使用的各種違約違規違法和欺詐騙保行為。比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參保人員甚至經辦機構各種違反醫保協議規定、法律法規的行為。治標,就是要嚴格依法行政,加大打擊力度,依法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所謂本,就是欺詐騙保背後的制度環境和利益機制。既有政策設計上的利益機制扭曲,也有管理上制度性漏洞。比如個人賬戶制度設計下套現行為難以控制,門診和住院不同待遇制度設計下掛床住院、低標準住院問題普遍存在,監督管理人員嚴重不夠,現實下監督檢查難以到位等等。治本,就是要追根溯源,找準欺詐騙保行為背後的制度、體制、政策和管理上的問題,完善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創新管理方式方法,理順利益關係,營造人人自覺維護基金安全的社會環境,構建不能騙、不想騙的正向激勵。治標如治病,治本如強身。先治標後治本,冶標的同時著手治本,最終達到標本兼治的目的。

治標與治本涉及當前與長遠工作擺佈。在醫保基金長期以來疏於監管的現實環境下,當前基金監管工作的重點必然是治標,通過一系列強有力手段,如專項行動、專項治理、飛行檢查、投訴舉報等手段,集中人力物力、集中時間強力打擊,儘快止血止漏,並持續保持打擊欺詐騙保高壓態勢,儘快構建不敢騙的社會環境,從而轉變社會共識,增強群眾對醫保制度發展的信心。2018年打擊欺詐騙保專項行動取得初步成效,3個月追回醫保基金10億元,併產生數倍的震懾效應;2019年將繼續開展專項治理,實現醫保支付初審全覆蓋、兩定機構現場檢查全覆蓋、加大飛行檢查力度,有利於強化高壓態勢。中長期側重治本,構建長效機制。

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和打击欺诈骗保工作的思考

無論治標還是治本,都需突出重點,兼顧一般,精確打擊,避免四處出擊,欲速不達。針對不同監管對象多發、高發的違規行為特點,分類打擊,對應施策。比如不同性質、不同規模、不同文化背景和傳承的醫療機構,其逐利動機、內部利益分配、內部管理水平、對醫保的行為特點等差異較大,違約違規甚至違法行為的輕重、性質也差別較大,因此監管的側重點也應有所不同。在當前欺詐騙保行為較普遍、監督檢查隊伍弱小的大環境下,需聚焦那些逐利動機最強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聚焦那些觸碰公共道德底線的惡意欺詐騙保行為。

比如,縣級以上大型醫療機構,重點查處分解收費、超標準收費、重複收費、套用項目收費、不合理診療等違規行為;基層醫療機構,重點查處掛床住院、重複住院、門診轉住院、串換藥品耗材診療項目等行為;社會辦醫療機構,要重點查處虛構醫療服務、偽造醫療文書票據、掛床住院、盜刷社保卡等行為。對定點藥店,重點查處聚斂盜刷社保卡、誘導參保人員購買營養品、保健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等行為。對參保個人,重點查處偽造虛假票據報銷、冒名就醫、使用社保卡套取藥品倒買倒賣等行為。對醫保經辦機構,則重點檢查其內審制度是否健全、基金稽核是否全面、履約檢查是否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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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打與引導

嚴厲打擊,就是監管部門對欺詐騙保行為、尤其是惡意欺詐騙保案件,嚴查嚴處嚴厲打擊,不護短不手軟不逃避責任,充分彰顯法律威嚴,預防破窗效應。對於欺詐騙保行為,嚴打是一項長期任務,不能搞運動一陣風。但疏甚於堵,防騙如治水,加強疏導有利於激發各行為主體內在遵紀守法意識,引導促進行業自律,從源頭上避免欺詐騙保行為的發生,起到事半功倍效果。 嚴打與引導,體現堵與疏、打與拉兩手,兩手都需硬。關鍵是要把握好兩手關係,發揮打擊引導雙重作用。嚴打容易理解,治標主要內容就是嚴打。在引導方面,需儘快建立和完善三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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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利益引導機制。比如在制度政策層面,改革個人賬戶制度,避免個人賬戶資源浪費;推進支付方式改革,促進醫療機構加強成本管理,通過提高醫療績效增加來自醫保的收入;平衡門診與住院待遇差異,解決門診轉住院問題等。

二是誠信監管機制。誠信監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創新監管方式的重要內容。比如,建立醫保領域“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發布;建立個人懲戒制度,將醫保領域涉騙行為納入國家信用管理體系,發揮聯合懲戒威懾力,實現“一處違規,處處受限”;推進公立醫療機構、非公立醫療機構、零售藥店、醫師等行業協會開展行業規範和自律建設。

三是宣傳引導機制。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宣傳活動,解讀醫保基金監管法律法規與政策,強化定點醫藥機構和參保人員法制意識,自覺維護醫保基金安全。積極曝光典型欺詐騙保案件,形成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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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力與外力

從醫保管理部門角度看,內力是指醫保部門自身管理能力,主要包括行政監管能力和經辦機構稽核管理能力兩個方面。外力是指來自醫保部門之外、直接或間接參與醫保基金監管的力量,如公安、衛生健康、市場藥監、審計等部門的力量。內力與外力都至關重要,各有側重,需共同發揮作用,形成合力。

從內力看,當務之急是加快重建醫保執法監管體系,提升行政執法監督能力。目前正值機構改革窗口期,有利於重構醫保基金監管行政執法體系。新成立醫保部門行政監管人員來自不同部門不同崗位,缺乏監管經驗,亟需加強培訓,可以開展案例教學,以案說法,以案明紀,加快豐富新履職監管人員的執法實戰經驗。提升經辦內審稽核能力。全國醫保經辦管理隊伍是醫保系統重要的輔助和支持力量,在定點機構准入、協議管理、結算報銷、異地就醫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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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管理是基金監管的第一道防線,也是當前最重要的抓手。需細化協議內容,針對不同定點醫藥機構制訂個性化的定點服務協議,明確違約行為及處理辦法。嚴格費用審核,規範初審、複審兩級審核機制,採取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人工檢查與智能監控、事先告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的檢查方式,全方位開展對定點醫藥機構履行協議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經辦機構內控體系建設,規範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堅決堵塞風險漏洞。

強內力需釐清責任,處理好橫向與縱向兩個關係。

一是行政監管與經辦管理關係。基金監管普遍由經辦機構負責,經辦機構“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問題較多。上海市、天津市等地建立專門的醫保監管機構,醫保監督管理手段和力度十分明顯。應充分利用這次機構改革契機,結合地方實際,釐清行政監管和經辦管理的職責定位和內在聯繫,儘快形成各司其職、各盡其責、互補互助的監管體系。

二是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做好縱向事權職責劃分,明確中央、省、市、縣各級監管職權範圍,並隨著統籌層次提升、信息化大數據等新型監管手段的使用,進行動態調整。同時,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在釐清橫向與縱向權責基礎上,對於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嚴肅追責。

從外力看,在黨和政府統一領導下,兩方面外力十分珍貴:

一是各相關職能部門參與,構建綜合監管機制,建立最廣泛的統一戰線。比如,自上而下建立打擊欺詐騙保聯席會議工作機制,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發改、財政、商務、審計、公安、紀檢監察等相關部門都參與進來。加強行刑銜接,涉嫌違紀違法的,及時移交司法部門,加強震懾。

二是社會各方廣泛參與,健全監督舉報機制,打贏基金保衛戰的人民戰爭。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充分利用電話、微信、網站、信訪等渠道,方便全社會共同參與醫保基金監管工作。2018年,國家醫保局和財政部聯合印發了欺詐騙保舉報獎勵辦法,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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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與創新

經過20年的發展,醫保部門有很多好的制度、政策、經驗、做法,必須繼承。同時,也需結合本輪機構改革職能重組,結合新時代醫保面臨的機遇和挑戰,結合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要求,結合信息化、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的新發展,勇於開拓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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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創新領域很多,目前比較明確、值得大力推進的有兩個方面:

一是完善智能監控機制目前,90%左右的統籌區已不同程度開展了這項工作,但存在工作不平衡、質量不高問題。需儘快在量上實現統籌地區全覆蓋,並利用省本級、省內異地、跨省就醫數據,加快數據向上集中,探索建設全省乃至全國集中統一的醫保智能監控系統。同時,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根據欺詐騙保行為的特點和變化趨勢,不斷完善監控規則、細化監控指標和智能監控知識庫,促進智能監控提質增效。積極推廣“互聯網+視頻監控”,更好收集和鎖定違法違規證據,提升監管效能。探索推進人臉識別等新技術手段,實現監管關口前移。

二是購買服務機制。購買服務不僅是權宜之計,必然是一項長期戰略。受行政編制有限等因素制約,醫保監管部門必然長期處於人員緊張狀態,僅靠自身不可能完全勝任充分履職需要。購買社會服務,政府有要求,醫保有需求,社會有共識,工作有經驗,各方有積極性,需善於調動社會資源參與基金監管工作。比如引入會計師事務所、商業保險機構、信息技術機構等等第三方力量,取人之長,補己之短,豐富醫保監管力量。

(文章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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