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號提的辭職,公司說11月的工資要扣除單位繳納的那部分社保,這是否合法?為什麼?

稍稍有點冷


你好,你11月2號辭職,但公司已經給你在10月份買了11月份的社保,所以公司要在你離職時扣除11月份單位已經繳納的部分社保,這是合理合法的。

因為你11月份只幹了2天,然後就辭職了,這意味著從11月3號起你已經不是公司的員工了,但公司給你買了整個11月份的社保,所以公司必然會扣除11月3號到11月30號這段時間公司出的社保費。

從現實利益上講,你員工已經走了,我公司多給你買了社保,公司絕對不會吃這個虧的,所以必然會從員工工資里扣掉多出的社保費。

從法理上講,公司與員工是雙方權利義務的統一體,公司給員工繳納了11月份的社保,員工就有義務履行完11月份的工作。現在你於11月2號就辭職了,也就是你月初辭職,但公司社保給你交到了月底,你們之間的權責義務不對等,或者說你在11月份只享受了公司的權利(11月份交了社保),卻沒有履行公司規定的職責和義務(你11月份離職了,沒有給公司辦事了),所以公司必須收回自己的合理權益,也就是公司扣除單位繳納的11月份部分社保是對的。


Sir聊HR


如果員工11月2號離職,公司11月的社保已經給該員工交過了,那麼要求員工退還公司承擔的那部分社保,我認為是合理的。

但是還有一種方法公司沒說,就是去社保中心把給該員工交的11月份社保退了。

其實主要的原因還是如果員工11月2號離職的話,公司可以不必承擔該員工11月份的社保的。

但是題主是說員工11月2號提出離職,一般情況下做完工作交接,辦完離職手續,最快也得月末了,也就是說題主很可能11月底才正式離職,那麼11月份的社保公司就應該給員工交,公司讓員工個人承擔公司應承擔的部分就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其實如果大家都講理,好好商量著來,不會存在什麼糾紛的。我們公司上海中心去年就出現過這種情況。

當時是我們上海的HR忘記給一個離職員工減掉社保,社保多交了一個月。我們就聯繫上他,告訴他這個情況,並告知我們可以給他辦裡退掉那個月的社保,他如果不想退,也可以把錢交回給我們公司。交回給公司的錢是他個人應承擔部分和公司承擔部分的總和。

之所以和他商量,也是想著儘量不要給他造成一個月社保斷交。

最後他和新公司溝通,新公司願意承擔他那個月的社保,可以給他補交,所以我們就給他退了不該交的那個月的社保了。


職場三原色


勞動合同法對於這部分的內容沒有特別的規定和說明,所以一般會按公司規定執行。例如有的公司會規定,離職當月出勤滿10天,則公司負擔當月保險,如果出勤不滿10天的公司則不負擔當月保險。同時員工入職時也是如此,入職當月滿10天公司負擔當月保險,入職當月不滿10天,公司不負擔。當然也有的公司規定的是當月要工作滿15天,但如果說要一定滿22天才負擔,那就有些不太合理了。

如果單位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或是有規定但是沒有告知員工,也沒有進行過學習,員工並不知曉,那麼就是不合法的。

你的解決方式還是很公正的,如果沒有規定,或是有規定並沒有告知,可以與公司協商,按天計算費用,也是可以的。


HR老槍


理論上說,你的社保應該是下家給你交,具體當地政策不知道,但是上海來說你的公積金社保都是下個月交的,也就是說你2號離職11月社保繳費通知書要到12月初出來,繳費變更日期最晚在11月25,所以基本不存在當月社保當月交的情況。但是各地政策不一樣,可以去勞動部門查詢後確認交了,補給公司


阿海24164919


如果是在上海,不會存在月初就已經買了當月社保的情況,公司完全可以在你提出辭職後幫你把當月也就是11月的社保退掉。


用戶2389777791459


合理的呀。11月上了2天就離職了,已經不是公司員工了,需要個人全額承擔11月社保的,如果是在10月24號之前提出,hr可以及早停辦11月社保,24號以後就無關hr責任了,是系統不能辦理停保了


疏影浮香2569401781


11月份哪怕你只上一天班,公司也要給你交11月的社保。這是參加政府培訓時勞動法專家說的。

雖然這看起來對公司不公平,但是如果發生了工傷之類的意外,這對公司來說是一種保護。


南小書


如果公司真有繳納社保,就沒什麼不合法!反而對你還是好事,很多人離職後短時間內每找到下家工作,就會出現社保斷交情況,這樣一來你就不會出現,除非超過兩個月還沒找到工作!


為你寫詩23


一個月只幹2天,麼司幫你買全月社保是好事,買社保公司拿的是大頭,你的錢是在個人帳戶裡。


遼東大營


上班過一十六天可以繳納一個月的社保 只有二天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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