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支部组织工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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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工作抽象地讲,就是《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到的“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里的组织建设部分。具体包括健全基层党组织建设、坚持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党员教育管理、关心关爱党员、创先争优、处置党员、实施党建目标管理、开展书记述职评议考核等工作。

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主要涉及党支部的设置、换届选举、委员增补选等工作。

(一)党支部的设置

《党章》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XX市直属机关党支部工作规定》第三条明确: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委人数一般为3-5名,可设书记1名,必要时设副书记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群众工作委员等;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二)换届选举

1.机关党支部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党支部应当按期换届。确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报上级党组织同意,且延期一般不超过1年。

2.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须在选举前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选举后的支部书记、副书记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委员须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二、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

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主要指坚持好“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党日、党务公开等制度。

(一)三会一课

“三会一课”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2次),按时上好党课。

“三会一课”有具体要求:

1.支部党员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支部其他委员主持,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方为有效(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为有效)。主要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讨论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需由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才算通过。

2.支部委员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或受书记委托的支部其他委员主持,支部委员参加,每月至少召开1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主要是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决议的意见、措施;分析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提出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的措施;研究培养、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研究对党员的奖惩;研究支部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其他重要事项。对需要决议的事项,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经过广泛讨论形成决议。

3.党小组会由党小组组长主持,每月至少召开1次。主要是组织党员学习;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听取党员思想汇报,检查贯彻落实党支部决议和党小组分配工作的完成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讨论选举和发展党员工作;研究提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等。

4.党课主要是对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性、党的基础知识、时事政治等方面的教育。授课人可为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党小组长、普通党员,也可邀请党建专家上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和党支部书记要带头讲党课。鼓励创新方式讲党课,党课可由党支部组织,也可参加上级组织的党课。

(二)(专题)组织生活会制度

组织生活会以党支部或党小组为单位召开,全体党员参加。每年按要求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主要是检查本支部党员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党的纪律,以及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检查上次组织生活会制定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具体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紧密联系党员思想和支部工作实际确定会议主题。通过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清洗党员思想上、政治上、行为上的灰尘,解决党内矛盾和问题,加强党的团结统一,促进党的肌体健康。

组织生活会要内容集中,重点突出,每次解决一至两个实际问题。会前,要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深入开展谈心交心活动。会上,要结合实际,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查摆问题、深刻剖析根源、明确整改方向;坚持对照检查多找自身问题,不评功摆好;回应群众意见和上级点明的问题要实事求是,认真检查,不遮掩回避;相互批评要坚持原则,指出问题,真诚帮助提高,不搞好人主义。会后,要坚持从自己改起,即知即改,党支部和党员个人要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组织生活会上查摆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抓好逐一整改落实。

支部书记是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坚持党性原则,带头查摆自己的问题,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虚心接受党员、群众提出的批评意见;要鼓励党员讲真话、实话、心里话,使党员在充分发表意见和平等讨论的氛围中达到沟通思想、增进团结、互帮互谅、化解矛盾的目的。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党员,本人应向所在支部履行请假手续,并应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书面发言材料应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召开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

(三)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每个党员领导干部都要以普通党员身份编入党的一个支部,要在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同时,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带头交流思想,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带头执行党支部决议,带头遵守各项纪律和规矩,自觉接受监督,真正把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作为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监督、密切联系群众的自觉行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事先向党支部请假。

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纪实、报告和通报制度,纳入党建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党支部要认真记录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定期在党员大会上通报。

(四)谈心谈话制度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这里指支委会委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以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提醒帮助、解决问题为主要内容,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党支部要把谈心谈话制度作为党的组织生活重要形式,结合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活动等,组织党员开展谈心谈话活动。

谈心谈话要突出针对性、及时性,把握好谈心谈话时机,做到组织生活会会前必谈、党员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党员思想波动时必谈、群众有反映时必谈、对党员进行党性分析评议后必谈。开展谈心谈话,要以平等的态度、民主的作风、疏导的方法,坚持以诚相见、带着问题谈,出以公心同志式地谈;要注重营造党内积极健康的思想交流和交锋的良好氛围,搭建党组织与党员、上级与下级之间经常沟通联系的桥梁,构建党组织了解、帮助、教育和监督党员的工作机制,促进同志之间统一思想、加深了解、疏导情绪、化解矛盾、增进团结,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通过谈心谈话了解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汇报。

(五)党务公开制度

机关党支部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十个方面: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决定和工作部署情况,本支部决议、决定及执行情况;党员学习教育计划及落实情况,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情况;党员思想状况分析、听取和采纳党员意见、建议情况;支部换届选举、支部委员及分工、支部党员情况;“三会一课”和组织生活情况;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情况;党员受表彰、奖惩情况;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发展党员情况;经党支部研究决定可以公开的其他事项。以上事项可通过会议、文件、简报、内部局域网、单位网站等方式和途径进行公开。

(六)党日制度

每个党支部每个月要固定一天开展“主题党日”活动,“主题党日”不是简单地搞活动,它要求突出政治属性、强化思想教育、党性锻炼,增强组织生活仪式感、实效性。

三、落实党员教育管理制度

一)党员组织关系接转

1.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2.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或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

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二)发展党员

1、发展党员的总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发展党员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2、发展党员共有5个阶段25个环节

(三)党费收缴管理

根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以及中组部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1.在职党员党费的计算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以上者,交纳2%。

2.离退休党员党费的计算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中组部于2016年11月26日下发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对离退休党员党费的基数进行了新的说明,原文如下:

第五条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第五条所指的“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应为每月实际领取的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可不包括其他津补贴。国家给离退休干部、职工发放的津补贴,是用于他们养老、就医的经费,且各地标准不一,这些津贴应不纳入党费交纳基数。

3.党费使用的范围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以支部为单位每年开展1次,可结合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进行。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分党小组进行。

要按照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党内平等的原则要求,重点抓好集中学习教育、个人自我评价、党内外群众评议、开展谈心谈话、提出评议初步意见和组织评定等环节的工作。要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把增强党员党性特别是政治上的坚定性作为评议重点,组织引导党员对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联系个人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查找自己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想信念、宗旨意识、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完成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要根据评议工作进展,适时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对照党员标准,根据党员日常表现,综合分析党内外有关群众的评价和反映,对每一个党员提出评议的初步意见。适时召开党支部大会,将党支部委员会的初步意见提交党支部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式组织意见并向本人反馈。评议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等次。

经过民主评议,对党内外群众公认的优秀党员,由基层党组织以适当形式进行表扬,对做出优异成绩的优秀党员,适时推荐至上级党组织给予表彰;对评为基本合格的党员要指出差距、帮助改进;对评为不合格的党员,要立足教育帮助,促进转化提高,按照规定程序,作出相应组织处置。对不合格党员,要按照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程序处理。

四、关心关爱党员

(一)对象

1.中共XX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XX市党内关爱扶助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组通〔2009〕61号)规定的关爱扶助的形式有四种:

(1)平时救助。对身体残疾、身患重病或因本人丧失劳动能力、无子女女赡养或家庭生活困难的党员给予生活补贴。

(2)灾害救济。党员个人或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伤害,造成财产严重损失,缺乏有效保障的,一次性给予灾害救济。

(3)定期慰问。对建国前入党的无职老党员每年定期给予生活补贴。每年春节和“七一”期间,结合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对老党员和因各种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采取送慰问金等形式进行慰问。

(4)助学帮困。通过资助学费、提供学习用品、帮助协调减免学杂费、送助学金等方式,为困难党员的子女完成学业积极创造条件。

2.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加强机关党员特困救济补助工作的通知》(穗直工文〔2001〕18号)救济补助的对象和条件:

凡党员正式关系在市直机关工委所属各机关党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的,丧失工作和劳动能力,长期患绝症、重病,本人供养的家庭成员平均生活费低于XX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特殊困难的,均属于特困救济补助的范围。

一般性患病住院的党员,不列入特困救济补助的范围,由各机关党组织自行慰问。市直机关局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直属机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因病住院,其所在机关党组织及时告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处,有市直机关工委视情况组织慰问。

(二)程序

申请XX市党内关爱扶助金,须填写《XX市党内关爱扶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报所在的党支部,提出申请。因重大疾病提出申请的,需同时提供区(县级市)级或以上医院的疾病证明和缴费凭证。春节前后统一开展的特困党员户扶助金的申请,按当年下发的申请表为准。

申请市直机关党员特困救济补助,须填写《市直机关党员特困救济补助申报表》(一式三份)报所在党支部、机关党组织同意后,报市直机关工委(组织处)。如属因病致困的要提供相应疾病证明和缴费凭证。

五、创先争优

目前,涉及机关党支部的创先争优有多种形式,此处重点介绍创新亮点示范工程的做法。

创新亮点示范工程一般以党支部为基本实施单位,各机关党支部在实践中总结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可以向所在的直属机关党组织申报课题。

市直机关工委每年在11月左右,会组织各直属机关党组织对本单位申报创新示范点的项目进行检查,选取条件成熟,成绩突出的推荐到工委。工委对各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验收,对被评定为市直机关党建创新亮点成果的支部,予以通报表扬。

六、一些常见的党员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

(一)停止(保留)党籍

1.中组发〔1981〕19号文件规定:“对于出国或去港澳地区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对经批准出境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自费出国留学者,在他们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2.停止(保留)党籍工作程序

(1)本人提出,填写停止(保留)党籍申请表;

(2)召开支委会讨论;

(3)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4)经审批的申请表要存入个人档案,并在《入党志愿书》备注栏注明;

(5)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3.恢复组织生活

根据组通字〔2007〕27号,印发《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保留党籍的留学回国的留学生党员,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要经过以下程序:

(1)向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

(2)如实汇报本人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和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

(3)支委会研究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办理留学回国人员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

(4)加入过外国国籍、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4.恢复党籍

经批准已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本人提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向本人说明,因他们长期脱离党的生活,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可以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者,要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即,恢复党籍需要层级报至省委组织部审批。

5.对在香港、澳门定居党员是否停止党籍的问题

根据省委组织部的指导意见,对已在香港、澳门定居但经常在XX居住,强烈要求接受党的教育管理,定期交纳党费、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党员,可以暂缓停止党籍,根据省市最新要求再作处理。

(二)退党

《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程序是: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支部派人谈话;

3.支委会研究;

4.支部大会讨论通过;

5.宣布除名;

6.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三)限期改正、劝退、脱党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

党章第九条规定: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后,处置程序应参考中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21号)执行。

组织处置方式分为限期改正、劝退、除名。对有继续留在党内的愿望、愿意接受教育并决心改正的不合格党员,党组织应要求其限期改正,时间一般为1年;限期改正期间,党员权利不受影响。对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满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予以除名。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当执行以下程序:

(1)党支部在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中,根据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结果,由支委会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作出初步认定。

(2)党支部对党员不合格表现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核实材料,支委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基层党委(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党委,下同)可派人参加。

(3)党支部将初步处置意见、调查核实材料报基层党委预审。对拟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预审。

(4)经预审同意后,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通报对拟处置党员调查核实和预审情况,讨论处置意见并进行表决。

(5)对作出限期改正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审批;对作出劝退、除名处置的,由基层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审批意见,报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批准。党支部接到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被处置党员,并以适当方式宣布。

对受到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党支部要通过谈心谈话、教育培训、结对帮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对其进行评议,根据改正情况作出相应决议,按程序上报审批。对被劝退、除名的,基层党组织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处置党员对处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按《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提出申诉。党组织要按照规定进行复议、复查,并对本人作出回复。

七、党支部目标管理考核

(一)背景和由来

2015年4月,工委印发《市直机关党支部目标管理工作指引》和实施细则,推动党建目标管理考评向市直机关所有在职党支部延伸,2015年是试行年,2016年开始全面铺开。目前,我们实施的是层级责任制,所以,机关在职党支部的考核由其上级党组织实施。

(二)工作目标

实施机关党支部工作目标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紧紧围绕“服务中心、建设队伍”核心任务,以“五个好”为标准(就是领导班子好、党员队伍好、工作机制好、工作业绩好、群众反映好),促进党支部建设的经常性工作落到实处,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各项中心任务完成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三)基本内容

包括围绕中心工作开展党建工作、支部建设、党员教育、党员管理、党内监督、创先创新工作等6大部分18个项目。

(四)方法步骤

第一步是制定目标。每年机关党组织应根据部门党组(党委)和市直机关工委的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实际,确定当年本单位党支部目标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可参考《XX市直属机关党支部目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步是组织实施。当实施细则确定后,机关党支部要制定工作计划,将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到全年工作中,包括围绕中心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严格教育管理党员;抓好支部基础性工作;切实加强支部自身建设等。在目标实施过程中,要按照规范做好支部工作和活动的记录,并随时做好接受上级抽查的准备。

第三步是平时督促检查。机关党组织指导党支部工作时,要将目标管理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及时了解存在问题,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并将平时检查情况作为目标管理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四步是年度考评。党支部目标管理实行年度考评。考评可结合干部年度考核、支部书记向机关党组织述职等工作进行。具体考评办法由各机关党组织制定并负责实施。

第五步是反馈意见。党支部完成年度目标管理考评后,各机关党组织要及时反馈考评结果,对党支部工作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和指导党支部进一步改进工作。

(五)结果运用

1.通报情况。党支部目标管理情况,通过书面、办公内网、公告栏等形式向各党支部和党员公开通报,同时抄送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2.评先奖励。考评成绩优秀的机关党支部,方可申报市直机关或本系统的先进党组织;该党支部书记,方可申报市直机关或本系统的优秀党务工作者。对工作优秀的党支部可给予奖励,费用可从留成党费中开支。

3.督促整改。对目标管理考评成绩落后的党支部、落实“一岗双责”不到位的支部书记,机关党组织要向部门党组(党委)报告,责成其整改,帮助其制定改进措施,督促落实整改。

八、党支部书记述职评议考核

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是从2015年底开始由市委组织部在全市范围内布置实施的。从2015和2016年度的情况看,此项工作有以下几个趋势:

(一)述职评议的范围越来越明确

以市直机关为例,明确了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向市委述职、市直机关直属机关党组织向机关工委述职,并由机关党委(党总支)组织本单位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机关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工作。

(二)述职内容每年不同。具体根据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对照述职。

(三)述职的要求越来越实。书记述职报告提工作成绩的不能超过总篇幅的1/3,要摆出问题和整改措施,下年度述职前要先对上年度的整改情况作汇报。

听取述职的上级党组织书记要逐一进行点评,特别是要点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指明努力方向。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关系不隶属机关党委(总支)管理的,书记进行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时,应安排部门党组(党委)成员参加,并由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点评。要组织参会人员进行现场测评。述职报告可摘要公布。

(四)述职评议结果使用与干部考核挂钩。述职评议会后要根据述职测评和平日调研掌握的情况对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形成综合评价意见。明确指出哪些做得好,哪些做得不好,还存在哪些问题,并按“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作出总体评价。综合评价意见经党委(党组)研究后,向本人反馈。在党委(党组)会议上通报,并写入个人年度考核评价。对抓基层党建综合评价为“好”的,年度考核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对综合评价为“一般”“差”的,要进行约谈、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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