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族與清朝之成敗八旗

滿族與清朝之成敗八旗

清政權區別於其他朝代政權的顯著特徵是八旗制度,決定滿清王朝成敗的也是八旗制度。

八旗始於牛錄額真,牛錄額真始於十人之總領。“凡遇行師出獵,不論人之多寡,照依族、寨而行,滿洲人出獵開圍之際,各出箭一枝,十人中立一總領,屬九人而行,各照方向,不許錯亂”。牛錄即大箭,額真意為主。牛錄額真為“總領”。

1601年努爾哈赤將一牛錄擴至三百人,牛錄額真遂為官名。此後一牛錄三百人編制不變,而牛錄數則與日俱增。到1615年增至四百牛錄。

1615年努爾哈赤在統一建州各部的征戰中創立了八旗制度,即在原有的黃、白、紅、藍四旗之外,增編鑲黃、鑲白、鑲紅、鑲藍四旗,將滿族全體軍民分別編入八旗。

此時編設的八旗主要以滿人為主,而後又將歸附的蒙、漢編入其中,這兩類人是通過在八旗的某一旗內設立蒙古佐領和漢軍佐領來實現管理的,每旗的旗主或者都統還是僅有一人,因此,人員的擴編對八旗制度並無影響。

八旗制度的特點是以旗統人,即以旗統兵。凡隸於八旗者皆可為兵,但實際上並非所有滿族人都能披甲從軍。隨著滿族人口不斷增多,當兵人數佔滿族人口的比例愈來愈小。

“八旗各有旗主,各置官屬,各有人民,為並立各不相干之體制。”(孟森《清史講義》)

1622年(天命七年)努爾哈赤對八旗旗主說:“繼我而為君者,毋令強勢之人為之。此等人一為國君,恐倚強恃勢,獲罪於天也。且一人之識見能及眾人之智慮耶?爾八人可為八固山之王,如是同心幹國,可無失矣。八固山王,爾等中有才德能受諫者,可繼我之位。若不納諫,不遵道,可更擇有德者立之。”據此可知,八旗制乃推選制,並非君主制,是八旗共治,不是一人獨裁。

八旗制度作為清軍入關前滿族共處的一種組織形式,嚴格地說,只是自然形成的、建立在家族基礎上的滿族聯合體,而不是國體。這種共同體也不是軍事、行政、生產幾部分相加的總和,而是有機地渾然生長在一起的整體。兵民不分,軍政不分,公私不分。

八旗初建時,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制度。滿人的行為,與其取決於制度的約束,不如說是習慣使然,乃至出自生存本能。

八旗制度從建立到清朝覆亡,存在近三百載。

“清一代自認為滿洲國,而滿洲人又自別為旗人,蓋即以滿為清之本國,滿人無不在旗,則國之中容一八旗,即中國之中涵一滿洲國,未嘗一日與混合也。”(孟森《清史講義》)

從這個意義上說,八旗制度伴隨滿清王朝經歷了由盛而衰、由衰而亡的整個歷史過程。

努爾哈赤死後,他所定之八旗制度發生了三大變化:

一是從八旗共治向君主專制的變化;二是從常備兵制向私人軍隊的變化;三是從特權階層向“八旗子弟”的變化。

努爾哈赤臨終前遺訓:“國家當以賞示信,以罰示威,商賈積貨,農夫積粟”,“爾八固山繼我之後,亦如是。嚴法度以致信賞必罰。使我不與國事,得坐觀爾等作為,以舒其懷可也。”(《武皇帝實錄》)

鄭重呼各旗主為八固山,下注四大王,四小王。後改為大貝勒四,小貝勒四。

四大貝勒是:代善(1583-1648年)努爾哈赤第二子,四大貝勒之首;皇太極(1592-1643年)努爾哈赤第八子,即清太宗;莽古爾泰(1587--1632年)努爾哈赤第五子;阿敏(1586-1640年)努爾哈赤弟舒爾哈齊第二子。

四小貝勒是:阿濟格(1605-1651年)努爾哈赤第十二子;多爾袞(1612-1650年)努爾哈赤第十四子;多鐸(1614-1649年)努爾哈赤第十五子。

剩下的一位小貝勒,“未知太祖之意,究擬屬之何人,但當歿時,尚未指派。”(孟森《清史講義》)也就是說,八旗只有七旗為努爾哈赤所定之主,其餘一旗何人為主?為皇太極所兼領。他以奮勇立功,多領一旗亦所應得。(同上)

努爾哈赤死後,八旗並立,各具實力。皇太極勢力最強,被擁立為汗。後金政權由皇太極與代善、莽古爾泰、阿敏四大貝勒“按月分值”,共同主持軍政大事。皇太極徒有“一汗虛名”。八旗並立之遺訓亦未改。

1630年在與明軍作戰時,鑲藍旗主阿敏棄城逃歸。皇太極以此為罪狀,將其終身幽禁。其弟濟爾哈朗為旗主,然並坐之大貝勒則少一人。1632年元旦,皇太極正位南面專坐,代善、莽古爾泰旁侍。這是皇太極走向君主專制的第一步。

同年莽古爾泰死,三年後其弟德格類也死。未幾,莽古爾泰兄弟所領正藍旗歸皇太極自將。正黃、鑲黃兩旗本由皇太極兼領,又並正藍旗,至此皇太極獨領三旗,而諸貝勒各分領一旗,其勢力遠不及皇太極了。代善見勢不妙,主動提議廢除大貝勒並坐舊制。四大貝勒共主國政的體制就此終結,皇太極南面獨坐的局面得以確立。這是皇太極走向君主專制的第二步。

1636年改“後金”國號為“大清”,正式稱帝。以天聰十年四月以後為祟德元年。建元崇德,實為紀元之始。以前天命、天聰皆為尊號,非與一國臣民紀年之用。

與此同時,皇太極仿照明中央集權制,建立並完善國家機構,以取代八旗旗主共同行使的國家權力。這是皇太極走向君主專制的第三步,也是最後一步。

努爾哈赤所定之八旗共治體制從此步入下坡路。

1643年(祟德八年)皇太極在瀋陽宮中猝然病死。因儲嗣未定,正紅旗主代善議立皇太極長子豪格,豪格堅辭,代善拂袖而去。其時四大貝勒,皇太極、莽古爾泰已死,阿敏被幽禁。代善既出,三小貝勒自當出場。小貝勒之首阿濟格,1626年就主管鑲紅旗,地位僅次於四大貝勒,但此人向無主見。在這種情況下,正白旗主多爾袞與鑲白旗主多鐸以兩旗之勢力擁立皇太極第九子福臨稱帝,自然無人敢持異議了。

福臨即位後,由鑲藍旗主、阿敏弟濟爾哈朗與多爾袞共同輔政。不久,濟爾哈朗被迫退讓,代以多鐸,多爾袞遂大權獨攬。清入主中原為多爾袞一手所為。因福臨年幼,朝政由攝政王多爾袞出。其功高不幹帝位,為自古史冊所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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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爾袞像)

1650年(順治七年)冬,多爾袞在圍獵時去世。阿濟格圖謀攝政,被議政王大臣會議逮捕賜死。是時順治尚未親政。次年正月親政後,對八旗之間的權力配置作了調整。

其初八旗本無別。順治帝率先把八旗分為二,一為上三旗,包括鑲黃、正黃、正白三旗由皇帝親領;一為下五旗,包括正紅、鑲紅、正藍、鑲藍、鑲白五旗由諸王、貝勒統轄。此後終清未改。

上三旗是皇帝的親兵,擔任禁衛皇宮的重任,其地位較下五旗為崇,下五旗駐守京師及各地。

1661年(順治十八年),順治帝遺詔八歲玄燁繼位,改旗主攝政為旗臣輔政,特命索尼、蘇克薩哈、遏必隆、鰲拜四位異姓旗臣為輔佐,“保翊衝主,佐理政務”。

四大輔臣皆隸屬上三旗。索尼隸正黃旗,遏必隆、鰲拜隸鑲黃旗。三人曾是皇太極的親信,受到多爾袞的打擊。蘇克薩哈原為多爾袞的親信,隸正白旗。多爾袞死後,因訐告其謀逆,雖資歷較淺,但順治臨終前仍指定他為第二位輔政大臣,僅列索尼之後。

上三旗中兩黃旗與正白旗之間原本存在糾結,積怨頗深。輔政以來積怨未消,又添新仇。蘇克薩哈與其他三位輔臣之間的明爭暗鬥終於在圈換旗地一事上迸發了。

20年前,多爾兗在京師附近圈地,曾將鑲黃旗圈佔的較好的地塊劃撥正白旗,又將原屬正白旗的較差的土地分給鑲黃旗。鰲拜藉此發難,執意將早已分定的土地再行調換,索尼、遏必隆都附和鰲拜的主張。

正白旗人、戶部尚書蘇納海上奏說,圈地分定已歷二十餘年,旗人安業已久,且康熙三年又奉旨不許再圈民地,請罷換地之議。

鰲拜有恃無恐,決意以此為突破口,重新挑起兩黃旗與正白旗之間的爭鬥,以壓制正白旗,構陷蘇納海。

撥換令頒佈之時正值秋耕,薊州、遵化等地方圓四、五百里內的旗民風聞即將撥換土地,即把土地“盡拋棄不耕”。“圈地議起,旗民失業者數十萬人”。於是,鑲白旗人、直隸總督朱昌祚等相繼奏請皇上停止圈換地土。

鰲拜以為蘇納海、朱昌祚“與蘇克薩哈系一體之人”。若先“滅戳”他倆,壞去蘇一手一足,然後向蘇開刀,事必有成。

自換地議起,康熙靜默觀察事態進程,心裡已明白蘇納海、朱昌祚阻止推行撥換令的真實意圖,特召四輔臣賜坐問詢。鰲拜堅奏蘇納海應置重典,索尼、遏必隆附和。蘇克薩哈深知鰲拜矛頭實指自己,故一言不發。康熙最終“未允所請”。

但鰲拜矯詔將蘇納海、朱昌祚等三人“俱著即處絞,其家產籍沒”。與此同時,撥換令也貫徹執行了。

索尼去世後,鰲拜實際上已成首席輔臣,遏必隆對他亦步亦趨。蘇克薩哈的處境更加難堪,加之“身體有病,不能行走”,因此康熙親政後,即請“往守先皇帝陵寢”,試圖以此方式迫使鰲拜、遏必隆同樣辭去輔臣。

持續六七年之久的輔臣內部爭鬥,至此進入了白刃化階段。鰲拜挾持“議政王、貝勒、大臣”,羅織蘇克薩哈二十四條罪狀,並不顧康熙帝的反對,將蘇克薩哈及其子孫全部處死,家產悉數籍沒。

事後,康熙帝回憶道,“鰲拜等人為此事一連七日強奏,朕全力拒辭,仍不能說服之”,鰲拜甚至“攘臂上前”爭辮。“伊等俱不將朕放在眼中”。

從此,鰲拜權勢愈益膨脹,氣焰更加囂張。朝廷文武官員多出鰲拜門下,“一切政事,先於私家議定,然後施行”。

1669年(康熙八年),十六歲的玄燁事先經過精心策劃,一舉擒拿鰲拜下獄,遏必隆也被革職鎖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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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鼎記》中“計擒鰲拜”)

玄燁親審鰲拜。鰲承認情罪俱實,卻突然當面袒露當年為救皇太極而留下的累累傷痕,企求康熙帝免其一死。玄燁不由頓生憐憫之情,批示道:“鰲拜理應依議處死,但念效力年久,雖結黨作惡,朕不忍加誅,著革職,籍沒拘禁。”死刑改為終身監禁,最後死於獄中。其子那摩佛亦免死。

努爾哈赤“指其所愛或所重”的子侄分別擔任八旗旗主,“而其餘子弟固皆待八固山(即八旗)收恤之,特由各固山自優其所親;非其所親,則屬旗下為屬人而已。”(孟森《清史講義》)

故各旗的旗務管理實為旗主一家的家務管理。

八旗,無論滿洲、蒙古或漢軍,均由固山額真管理。1660年(順治十七年)固山額真一律改稱漢名“都統”。秩為正一品(後改為從一品),“分掌各該旗之戶籍、田宅、教養、營制、兵械以及選官序爵、操練等軍務。”

各旗均設都統一人,副都統二人。都統為八旗之行政官員,不再臣屬於旗主。於是,八旗旗務盡屬都統管轄。

1723年(雍正元年),設八旗都統衙門,由上述各旗都統24人、副都統48人組成,掌八旗的旗務。

康熙末年就屢以皇子辦理旗務,即不通過該旗旗主而管理旗務,其職權相當於都統,但不歸旗主統轄。

從此往後,各旗正式成為政府下屬的一個衙門,非各是為政的一個國家。各旗之人皆由皇帝隨意指封,不再通過旗主。旗臣,原隸屬於旗主,惟旗主之命是遵,視各忠其主為祖訓;今為朝廷之臣僕也。

上三旗的旗務則由內務府管理。該機構始設於順治初年,1661年(順治十八年)遂為定製。

內務府分別由上三旗所屬包衣組成。其總管,原稱包衣昂邦,後改稱內務府大臣。凡皇帝家的衣、食、住、行等各項事務,都由內務府包衣承辦。

包衣,原為官莊中世代充當奴僕的壯丁。官莊則是旗地中皇帝的私產。包衣,實為皇帝的家奴。包衣昂邦,不過是皇家總管。至稱內務府大臣,其名義已化家為國了。

下五旗也設包衣佐領掌管旗務,亦化家為國,不再是一家獨擅之武力。“雖裁之以法制,尚待世宗之朝(即雍正朝),而順(治)康(熙)以來,以漸蛻化,直至乾隆末為止。”(孟森《清史講義》)此其一大變化。

其二是兵制的變化。八旗初建時兵民合一。皇太極說,“我國出則為兵,入則為民。耕戰二事,未嘗偏廢。”

八旗兵本系滿族子弟兵,世代生長在白山黑水一帶,擅長騎射,作戰剽悍,與當年金人與蒙古人並無二致。八旗兵法森嚴,遇敵各自為戰,有進無退,故能無往不克。

八旗兵是世襲職業軍人。男子年滿十五歲為正身壯丁,每三丁抽一為兵,“正丁”世襲軍職。

八旗兵以騎兵為主。在逐鹿中原一統南北的戰鬥中,八旗騎兵衝鋒陷陣,具有很強的戰鬥力,是清軍的主力。

入關以後,清廷建立了八旗常備兵制,八旗兵從而成了常備職業兵。八旗兵,無論滿洲、蒙古或漢軍,皆以營為編制單位,由都統或副都統率領,用於駐防或征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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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子弟的服裝及旗幟)

在統一全國的戰爭中,以騎兵為主的八騎兵不利於在江南作戰,以步兵為主的綠營兵因而漸成清朝正規軍主力。

綠營是清廷參照明軍舊制,將收編的明朝降軍與新募漢軍改編而成的地方軍隊。以綠旗為標幟,故稱綠營,亦稱綠旗。

全國綠營兵額總數時有增減。咸豐(1851-1861年)以前大約有六十萬左右,為八旗兵三、四倍。

清代前期,尤其是在康熙初平定“三藩之亂”與乾隆中葉以前的歷次征戰中,綠營兵起到了主力軍的作用。

綠營兵的主要任務是鎮戍,其編制按鎮戍需要而定:“按道里之遠近,計水陸之緩衝,因地設官,因官設兵,既聯犄角之聲援,復資守禦之策應。”

清廷將全國18個省分為11個軍區。區的最高軍政長官是總督。每個軍區管轄一至三省。省的最高長官為提督或兼領提督的巡撫。總督與巡撫不是武官,不能直接統率綠營兵作戰。

省下分若干鎮,鎮下分若干協,協下設營。營是綠營最基本的編制單位。

清廷在綠營中採取了一系列防範措施,以防止漢人擁兵自重、割據一方:一是以文制武,綠營各級統兵官均歸地方最高文官統轄或節制;二是互相分權、相互牽制,以防兵權過於集中。如總督有權節制巡撫、提督、總兵,提督與部分巡撫也可節制總兵以下的各級武官,從而分散了總督掌握的權力;三是兵皆土著、將則調補。兵籍與軍餉的發放統歸兵部,將不得私兵,兵不為將有。

對地方將領的制約,隨著鄉勇的出現開始有所鬆動,“將不得私兵”的局面也漸有改觀。

鄉勇是清朝用兵時臨時招募的輔助部隊。源於清代前期的鄉兵。清廷使用鄉兵始於1730年鎮壓西南烏蒙部落時。乾隆末年,鑑於八旗兵已不堪作戰,綠營兵又暮氣日深,福康安在鎮壓臺灣林爽文起義時不得不招募當地“義勇”,與官兵並用。以後鎮壓湘黔苗民起義及川楚白蓮教起義時,朝廷除了命地方舉辦團練之外,還招募鄉勇,官給口糧,在綠營之外別自成營,隨軍戰守,時稱“勇營”。從此相沿成習。但咸豐以前,勇營數額多寡不定,武器良窳不一,未曾創建營制。有事招募,事後即予裁撤,充其量是一種臨時性的非正規部隊。

太平軍起義後,曾國藩在鄉勇的基礎上創建營哨之制,在湖南編練了一支有獨特製度的武裝力量,稱為湘勇,通稱湘軍。曾門生李鴻章仿照湘軍,在安徽組建了淮軍。隨後其他各省也相繼招募鄉勇,依照湘軍營制營規編練部隊,使鄉勇代替綠營成為鎮壓太平軍、捻軍的主力。

綠營雖為鄉勇替代,卻猶存一優勢,“官皆選補,兵皆土著”,遣將調發,權操兵部,是國家的統一的正規部隊,而鄉勇原系私人招募的非正規軍,“將卒親睦,各護其長。其將死,其軍散;其將存,其軍完”。故指揮訓練都靈活自如,“能用人之死力”。但士兵只知道直接的上級長官,不知有最高統帥,更不知道有國家。這樣的軍隊難免成為私人的工具。

曾國藩領軍注重鄉土觀念,但只是為了同心協力,絕非植黨營私。湘軍攻陷天京後,即依例解散湘軍,只命李鴻章留淮軍以平捻。李亦重視部屬鄉里,卻精心培植自己的勢力。淮軍組建時,曾派三營湘軍改歸淮軍編制,以資觀摩。不料後來國藩尚不能指揮,而不得不請鴻章出來幫忙:“區區微忱,非強賢昆仲以所難,實見捻匪非淮勇不能滅,淮勇非君家不能督率”。可見李鴻章自始就視淮軍為一己勢力,與湘軍別立門戶。李的所作所為與國藩的“擴然大公”恰成鮮明之對照。湘軍雖是私人軍隊的濫觴,而淮軍方才構成私人軍隊的形態。而後袁世凱以淮軍子弟,傳其衣缽,搖身變為北洋軍閥,把私人軍隊的弊端推向極致,禍國殃民為害尤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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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國藩的湘軍)

其三是旗民的變化。八旗初建時,兵民合一。入關前,八旗兵丁平時從事生產,戰時從徵,軍械糧食自給,並不發放兵餉。入關後才建立兵餉制度。清朝統治全國後,旗民兵餉的主要形式為坐糧,包括錢、糧兩部分。從徵時發給部分行糧。兵餉數額按兵種不同有所差別,且時有增加。

清兵入關後,旗民大量湧入北京及其附近地區。為了安置八旗官兵及閒散旗民的生活,清廷先後三次大規模圈佔土地。八旗官兵共分得旗地約233萬晌(一晌約六畝)。每個兵丁的份地為五晌,終清一代無有大的變化。

入關之初,旗民人數較少,為官作官,當兵吃糧,又有旗地可種,生計自然不成問題。康熙中期以後,八旗人口迅速增加。據統計,八旗滿洲男丁,1648年為55330丁,1721年增至154117丁。七十餘年增加兩倍。1745年(乾隆十年)僅北京八旗“丁口蕃昌,視順治時蓋一衍為十”。而官職缺額與兵額卻有限量,旗地也沒有增加,朝廷又不允許旗民另謀出路,部分旗民的生計便成了問題。

部分生計無憂的旗民,因長期脫離生產,追求奢華生活日趨腐化,逐漸喪失原有的尚武精神。

雍正以親王入繼大統,身居宮外藩邸四十年,“於群情利弊事理得失無不周知”,即位不久便召八旗大臣稱:“八旗滿洲為我朝根本”,要逐一解決危及清朝根基的八旗生計問題。

1724年雍正帝訓斥八旗官民說,“爾等家世武功,業在騎射,近多慕為文職,漸至武備廢弛;而由文途進身者,又只僥倖成名,不能苦心向學,玩日幆時,迄無所就;平居積習,尤以奢侈相尚,居室用器,衣服飲饌,無不備極紛華,爭誇靡麗,甚且沉湎梨園,遨遊博肆,不念從前積累之維艱,不顧向後日用之難繼,任意靡費,取快目前,彼此效尤,其害莫甚。”

次年雍正帝在陪都盛京(今瀋陽),親見旗人以“演戲、飲酒為事”,以致城中酒肆多的不得了。而北京城內旗人則以酗酒、賭博、赴園館、鬥雞、鶉、蟋蟀為事。

雍正帝還知道,“多有以口腹之故而鬻賣房產者,即如每飯必欲食酒,將一月所得錢糧,不過多食肉數次,即罄盡矣。又將每季米石,不思存儲備用,違背禁令,以賤價盡行糶賣。”(《清世宗實錄》卷56)

有鑑於此,雍正帝採取種種措施,試圖從根本上解決旗民的生計問題:一是告誡旗民“量入為出,謀百年之生計”,不許酗酒、鬥雞,婚喪儀制崇尚節儉,限制生活糜費,稽查祿米買賣;二是實行優恤政策,發內帑銀,作為八旗官兵婚嫁喪葬的費用,包括一次性臨時補助;三是適當增加兵額,擴大食餉面,在旗民中選拔養育兵,給以錢糧。到清末養育兵近三萬;四是動支內庫銀,將典當或出賣的旗地按原價贖回,留在旗內,限原業主一年之內取贖,過限不贖,準本旗及別旗人照原價購買;五是興辦屯墾,選擇沒有產業的旗丁前往耕種。

總之,雍正帝處心積慮勸誡旗民開源節流,通過發展生產增加收入,但種種努力收效甚微,旗人的生計問題猶存,腐化趨勢亦未改。

乾隆繼位後同樣致力於解決八旗的生計問題,不敢掉以輕心。即位不久,乾隆訓斥旗民說:“八旗為國家根本……迨承平日久,漸即侈靡,且生齒日繁,不務本計,但知坐耗財術,罔思節儉。如服官外省,奉差收稅,即不守本分,恣意花銷,虧竭國幣,及至幹犯法紀,身罹罪戾,又復貽累親戚,波及朋儕,牽連困頓。而兵丁閒散人等,惟知鮮衣美食,蕩費貲財,相習成風,全不知悔。”(《乾隆實錄》卷72)

訓誡的對象擴大到“服官外省”者。

解決八旗生計問題的對策也有所發展:一是從內帑庫銀中撥款,交給北京與盛京內務府,再分撥給八旗都統或各省衙門用以經營贏利。利銀用於內務府及各旗官府的福利開支。也有一部分“生息銀兩”直接借貸給旗人,並屢次降低利息;二是賞賜銀兩,如1743年“念本年米價昂貴,又值年終諸物皆貴”,乾隆帝“加恩八旗各賞1萬兩,分與滿洲5千兩、蒙古2千兩,漢軍3千兩”。又“令查明實在貧苦之人……各賞二三兩”;三是撥給土地,移駐屯墾,如1741年決定將在京1千旗人移駐齊齊哈爾東南屯墾;四是回贖旗地,朝廷分給的旗地明令禁止買賣,對典押出去的旗地,由官府出資予以贖回;五是出旗為民,1739年乾隆帝發佈命令允許八旗家奴入民籍。1742年又准許漢軍旗人“出旗為民”,脫離旗籍另住。1756年全面實施“八旗別載冊籍之人”(原系開戶家奴)出旗為民的政策。這項政策不僅有助於解決開戶家奴的生計問題,而且推動了八旗莊園制度的瓦解進程。

總的看,前四項措施惠及中上層旗人,第五項措施則有利於解放生產力。但上述種種措施都治標不治本,從而都難以挽回八旗制度不可逆轉的頹勢。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

另一方面是,廣泛設立不同級別的官學,重視對旗人子弟的教育。

第一級也是最高級的官學為宗學,專為宗室子弟而設,培育塔克世本支後裔。塔克世是努爾哈赤生父,追尊顯祖。努爾哈赤乃塔克世嫡長子。這裡所說的宗室特指與努爾哈赤同一父系的宗族,俗稱“黃帶子”。

宗學分左右兩翼,宗室子弟年在十八歲以下者皆得入學,分習清書(滿文)、漢書,兼習騎射,學兼文武以示不忘本。

第二級官學稱覺羅學,專門培育塔克世旁支後裔,即愛新覺羅氏子弟。覺羅其實也屬宗室,不過清代特意加以區別而已。旁支指宗室中不屬於嫡系的支派。覺羅俗稱“紅帶子”。覺羅學也屬於宗學,只是生源比宗學廣,擴展到了整個愛新覺羅氏。

覺羅學的規制與宗學略同,“八旗覺羅內,自八歲以上、十八歲以下子弟,俱令入學。覺羅內有行為妄亂者,亦行拘訓,不得外出。”有的地方因而把宗學與覺羅學合二為一。

宗學與覺羅學均歸宗人府管轄。宗人府掌皇族屬籍之事,在朝廷地位顯赫。順治朝初設宗學時帝諭宗人府道:“朕思習漢書、入漢俗,漸忘我滿洲舊制”,“著永停其學習漢字諸書”。學生只要通過翻譯閱讀“各項漢書”就可以了。這種想法當然是行不通的。雍正朝的宗學是左右兩翼各立一滿學、一漢學,在學子弟,或習漢書,或習清書,“隨其志願,分別教授”。

第三級官學是京師八旗官學,一設在景山,稱景山官學,一設於鹹安宮,稱鹹安官學。前者選內府上三旗佐領管領下幼童入學,分“清書”、“漢書”各三房,置滿漢教習;後者也選上三旗子弟入學,亦選下五旗俊秀子弟入學,而以居鹹安宮的翰林官教之。

兩者均歸內務府管轄。內務府掌宮廷內府事務,是皇室的總管家。學生三年肄業期滿,考列一等用筆帖式,二等用庫使庫守。

第四級官學為地方八旗官學,培育各省八旗子弟,隸屬國子監。

宗學始設於1652年,1673年康熙帝下令撤銷宗學,“宗室子弟各就本府讀書”。1724年雍正帝復行設立,旨在“篤厚宗親,殷勤教育”。他以為“治天下惟以用人為本,其餘皆支葉事耳”。

清廷設各級官學,培育八旗子弟,歸根結蒂出於“保邦致治”的需要。興學育才乃國家根本。立國非人無由,人才出於教育,此古今中外不易之理。不過,清代中葉以後,各級官學漸趨衰落,

“貴胄學堂學生,類皆王公、貝勒、宗室子弟,故其膳極豐厚精美。人設一席,日需庫平銀七八兩。稍不遂意,即遭呵叱,甚且飛盆擲碗焉。總辦、教習皆為學生之奴隸,呼往喝來,唯命是聽。學生每日到堂,須由教習遣人往請”。(《清朝野史大觀》卷二)

有清一代最大的失誤莫過於教育人才上的失誤。清廷出於狹隘的民族私利,把有限的教育資源投入只佔人口百分之一的特權階層—八旗子弟身上,竭力維護旗人在教育上的特權地位。滿漢兩族在教育資源佔有上的不平等待遇,從根本上激化了兩族間的矛盾。

滿清人主中原二百多年來,始終以異族征服者自居,處處不以平等態度待漢族,致使滿漢畛域不但不歸於泯合,反而愈益擴大。積怨愈深,反抗尤烈,以致到了漢滿不兩立的地步。用抗清義士陸皓東的供詞來說,“要知今日非廢滅滿清絕不足以光復漢族,非誅除漢奸又不足以廢滅滿清。”滿清統治者實行的民族歧視政策,也使統治集團內部矛盾,特別是中央與地方的矛盾更趨激化。

對入主中原的北方民族來說,教育人才上的失誤是致命性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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