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放煙花爆竹安全提示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提示

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提示

1

為了安全和環保,請您儘可能少燃放或不燃放煙花爆竹;當空氣重度汙染時請不要燃放煙花爆竹。

2

少燃放一點菸花爆竹,多呼吸幾口新鮮空氣。

3

燃放煙花爆竹時應做到依法燃放、文明燃放、安全燃放。

4

請在正規銷售點購買普通消費者可以燃放的C、D級產品,產品包裝箱上應粘貼有《普通煙花爆竹包裝標識碼》,不要購買假冒偽劣產品和專業燃放類產品。

5

請不要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時間和下列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文物保護單位;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6

燃放前請認真閱讀煙花爆竹外包裝上標註的《燃放說明》和《安全警示語》,以正確的方法燃放。

7

點燃煙花爆竹後,燃放者應迅速移至安全位置。發生未燃、未響等異常情況時,不要馬上靠近煙花爆竹,至少要等15分鐘後再去處理。

8

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由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9

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不要在窨井蓋附近燃放,不要醉酒後燃放。

10

燃放煙花爆竹後應及時清掃場地,發現餘火應進行潑水滅火處理。

附《關於潮州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潮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潮州市城區禁止燃放

煙花爆竹的通告

潮府告〔2017〕1號

為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防治大氣和噪音的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城區居民正常生活、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潮州市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現就潮州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湘橋區(磷溪鎮、官塘鎮、鐵鋪鎮除外)、楓溪區行政區劃範圍內,禁止非法燃放煙花爆竹。

二、在禁燃區域內非法燃放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將嚴肅查處,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廣大市民應自覺遵守《潮州市城區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發現非法生產、銷售、存儲、運輸或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有權向公安機關進行舉報,舉報電話:110。

潮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9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