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辱罵涼山火災犧牲英雄被抓|侮辱英雄者,必依法嚴懲!

【普法】辱罵涼山火災犧牲英雄被抓|侮辱英雄者,必依法嚴懲!

4月1日晚間,

當大家都還沉浸在

30位救火英雄犧牲的悲痛中,

一則網友的舉報讓人氣憤不已!

據網友發佈的截圖顯示,

一名叫“龍捲風等你”的賬號

竟在轉發撲火人員犧牲的消息時,

公然加上了

“四川人作惡多端”、

“去大涼山吃烤全人”等言論

……

【普法】辱罵涼山火災犧牲英雄被抓|侮辱英雄者,必依法嚴懲!

看到這則消息,

不少網友表示:

一定要找到他!

【普法】辱罵涼山火災犧牲英雄被抓|侮辱英雄者,必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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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福建泉州網警發佈消息:

侮辱英雄的男子在晉江落網,

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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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深夜,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官方賬號發文怒斥“人渣”,標題為:“人民英雄不容玷汙!侮辱30名犧牲英雄的人渣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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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每有英雄犧牲的消息傳來,

總有人口出惡言!

【普法】辱罵涼山火災犧牲英雄被抓|侮辱英雄者,必依法嚴懲!

2018年12月20日,貴州省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貴築派出所民警馬金濤在抓捕涉毒案件嫌疑人過程中,搏鬥中不幸被犯罪嫌疑人用利器刺傷,經醫院搶救無效壯烈犧牲!年僅30歲!

消息發出後,大家都紛紛在網絡上致哀。但在某社交平臺上,一個網名為“逗比小青年”的網友,竟然發佈評論稱“死的好”侮辱因公殉職的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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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查,民警快速確定了這名辱警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並將其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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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2日下午,江蘇省淮安市某小區發生火災,年僅21歲的消防戰士謝勇在解救被困群眾的過程中從高樓墜落,後經搶救無效不幸犧牲。社會各界群眾對英雄離世悲痛萬分,紛紛表示哀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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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一網民卻在QQ群中公然發表“燒光炸光,炸平了最好”“養兵千日用兵一時,難得用到就摔死了,早死早好”等極端性、侮辱性言論,蔑視社會道德,挑起事端,引起廣大網民憤慨和譴責,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王某因尋釁滋事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5日並罰款1000元的處罰。

2018年5月4日,山東省煙臺市警方依法查處並行政拘留一名通過新浪微博惡意辱罵在北京通州4·21火災中犧牲的消防員戰士的網民。

通報顯示,4月29日,網民徐某(女,24歲,戶籍黑龍江,現暫住煙臺開發區,網名“北京人是**”)在“新浪微博”惡意辱罵北京通州火災中犧牲的消防戰士和北京人,引發網民憤慨,造成不良影響。

接網民舉報後,警方迅速開展工作,將徐某傳喚到案。徐某因尋釁滋事被山東煙臺警方依法處以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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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8日,重慶市公安局渝北分局交巡警支隊民警楊雪峰在執行春運交通安保任務中突遭暴力襲擊,與犯罪嫌疑人搏鬥後,因傷勢過重英勇犧牲,年僅41歲。

當民警犧牲的消息發出後,暱稱為“大小通吃”的網友在微信朋友圈裡表達了對犧牲民警的仇視。他在轉發一篇題為《重慶民警楊雪峰春節犧牲公安部發唁電哀悼》的文章中配發評論:“太好了,又死一條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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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1日,鄭州公安抓獲網名為“大小通吃”的李某,並處以行政拘留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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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5月1日實施的

英烈保護法,

已成為捍衛英烈權益

傳承英烈精神的“利器”。

但是

每當有英雄犧牲,

還是會有跳樑小醜發出

和這個社會不和諧的聲調。

今天,法報君有必要

再次帶你瞭解一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相關法條!

【普法】辱罵涼山火災犧牲英雄被抓|侮辱英雄者,必依法嚴懲!

英烈保護法第二十二條 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英烈保護法第二十五條 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英雄烈士的近親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雄烈士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依法對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英烈保護法第二十六條 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英烈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範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紀念設施保護單位應當及時勸阻;不聽勸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英烈保護法第二十八條 侵佔、破壞、汙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被侵佔、破壞、汙損的紀念設施屬於文物保護單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戰爭年代,他們保家衛國,

和平年代,他們奮不顧身。

他們是人民最堅實可靠的“守護神”!

更是災難來臨時的堅強護盾!

一個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沒有英雄;

一個有前途的國家,不能沒有先鋒。

崇尚、捍衛英雄

就是捍衛我們民族的未來。

那些調侃甚至侮辱

肆意歪曲、抹黑、汙損英雄的人

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清明將至

讓我們銘記他們的

功勳與成就,付出與犧牲

一起緬懷致敬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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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點】四月新規條條重要!

來源:綜合中國青年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涼山網警巡查執法、環球時報、法制日報

福清市司法局、福建法治報新媒體中心聯合出品。聚焦社會熱點,傳播法治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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