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善孝為先”
贍養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也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
贍養父母是一種義務
可是福清市陽下街道的
87歲老太翁秀某
卻遭遇了養老難
·
·
近日,陽下司法所成功調處了村兩委多年調而未結的一起贍養糾紛。
福清市陽下街道87歲老太翁秀某,共育有三男二女,大兒子陳某明系三歲抱養,二兒子陳某祥,三兒子已故,兩個女兒已出嫁。現翁秀某年歲已高,患上了老年痴呆症,一直由二兒子陳某祥照料。大兒子始終不願贍養母親,引起兄弟間矛盾不斷升級。眼看老太無處放置。
司法所工作人員瞭解情況後
認識到必須立即化解
否則不但矛盾激化
而且老人面臨無人照顧起居
2月14日,陽下司法所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面對面的調解。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從情、理、法三方面對當事人分別進行了勸說、開導。調解員首先肯定了老二夫妻多年來一直獨自贍養老人的善舉,其次對他隨意支配老人存款給予了委婉的批評。在對老大進行勸說開導時,對其母親偏向親生兒女的做法產生不良情緒表示理解,但對其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做法進行了嚴肅的批評,要求大兒子、三兒媳婦共同贍養,每月共出資1300元交給二兒子,日常生活起居由二兒子負責,最後在調解員的努力下,各方當事人就贍養母親生活費以及住院就醫、臨終喪事辦理等問題達成了協議。
至此
多年未結的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老太翁秀某解決了她的“養老難”
但生活中更多子女
·
·
將老人作為爭奪貧困“帽子”的“籌碼”
有經濟能力卻拒不贍養老人
自己住新房好房卻讓老人住破房危房
對患病老人不看望、不照顧
不贍養老人相關法律法規瞭解下
相關法律法規
(1)《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
(2)《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虐待老年人或者對老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由有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4)《刑法》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條 【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福清市司法局、福建法治報新媒體中心聯合出品。聚焦社會熱點,傳播法治正能量。
▼▼▼▼▼
閱讀更多 法治福清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