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非法的今天
暗娼在最美好的年紀
出賣自己的肉體,承受著巨大的風險
那些被拐賣的女孩,更是沒有自由
連身體都淪為了別人謀利的工具
3月28日,西安未央區法院
就12歲女孩被迫賣淫30餘次
家屬扮“嫖客”救回案件
依法對被告人溫某、辛某組織賣淫
及被告人郭某協助組織賣淫案
進行不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
01
2017年9月,溫某、辛某
租用民房作為組織賣淫活動場所
由李某和王某等人物色賣淫女
溫某、辛某組織張某等三人
為賣淫窩點望風、負責接送看管被騙的
未成年少女及其他多名賣淫女
兩人從中獲利並給以上人員發放報酬
30歲的女子郭某協助二人
對賣淫女及嫖資進行管理
形成以溫某、辛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
在這個有“經營”
有組織的犯罪事件中
受害者就有當時12歲少女呂某
同年9月25日下午
李某、王某通過袁某(案發時14週歲)
將其朋友呂某(案發時12週歲)
約至一賓館並阻止其離開
9月27日,他們將
呂某帶至經營的賣淫場所
在勸說和恐嚇下
呂某被迫賣淫30餘次
2017年10月10日
呂某的家屬以需要“服務”為由
通過交友軟件聯繫到張某
並約到一公園附近一家酒店見面
在送前往酒店時被呂某的
親友控制並報警
2018年6月11日
辛某、郭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8月2日,溫某被抓獲歸案
02
3人組成的惡勢力團伙
多次組織12歲的幼女賣淫
據瞭解,該賣淫場所取名為“紅房子”
組織的賣淫女至少有5人
包括呂某等至少兩名未成年人
即便面對花季少女苦苦的
求饒和屈辱的淚水
他們都不曾停下罪惡的黑手
犯下罪行的他們
終究難逃法律的嚴懲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溫某、辛某為牟取非法利益
採用招募、僱傭等手段
管理他人賣淫,且賣淫人員在3人以上
已構成組織賣淫罪
特別是組織未成年賣淫
依法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郭某負責協助管理
賣淫女和收取嫖資
已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
溫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又犯本罪,繫累犯,應從重處罰
28日,法院一審以組織賣淫罪
判處被告人溫某有期徒刑8年6個月
並處罰金5萬元
判處辛某有期徒刑7年
並處罰金5萬元
被告人郭某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並當庭表示自願認罪
可依法從輕處罰,最終以協助組織賣淫罪
判處郭某有期徒刑2年6月
並處罰金1萬元
03
犯罪者的醜惡嘴臉接二連三的替換,不知是別有用心的宣揚還是洩私憤,不得而知是無法抑制的憤怒,事情發生後,真真實實是有心無力。
我們佩服家長的“機智”,設法把孩子救出來。
但,還是很心酸。
世上有兩樣東西不可直視,一是太陽,二是人心。
人生,從來都不是非黑即白。
人性也本複雜,無法用善良和邪惡來簡單概括。
但,這樣赤裸裸的犯罪行為,就真是惡了。
喪心病狂,嚴厲打擊!
這兩年有各種未成年法律的呼聲,不論是降低未成年人犯罪責任年齡,還是保護未成年,加重怕迫害危害未成年罪罰。
雖然有這樣或那樣的不盡人意,但瑕不掩瑜,無論如何我們都要堅定製度自信,堅信我們的民主法治建設在制度設計層面上,比西方具有無比的優越性。
但未成年人被拐騙誘騙,被迫進行賣淫的事件屢次發生。也不得不擔心被害女孩風險防範意識不夠,才會被社會青年矇蔽和欺騙,而殘害的……
這些事件對任何人來說,都應該起到警示作用,不然等到出事,沒有後悔藥可吃。也讓我們更加明白,自己首先能做該做的,就是預防!
之前有報道,4名嫌犯在江西宜春以打工名義,共誘騙10名未成年少女到青海西寧,脅迫她們賣淫。
這些女孩最大僅17歲,最小12歲,少女稍有不從,便會遭毒打,被解救時普遍身心俱殘。
警方從嫌犯賬本中發現,其中僅12歲女孩,也有30餘次接客記錄。
在警方查獲的資料中,有被騙女孩的日記。被逼賣淫,12歲少女泣血寫接客日記:相信別人,就是讓別人有傷害你的機會!
有些結論,沒有數據證明,連自己都不信。
2013-2016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14歲以下)案件分別為:
也就是說,平均每天至少有一個孩子被性侵。
而這僅僅是冰山一角,性侵害案件的隱案比例達到
1:7!受害者以 7-14 歲的兒童居多,年齡最小的還不到2 歲!
而其中,超七成是熟人作案!
希望所有看到這篇文章的朋友,無論你現在有沒有孩子,將來會不會有孩子,希望所有人都可以保護好自己的孩子 ,不管是男孩還是女孩,都需要你們的保護。
請你們提高警惕,除了孩子的爸爸媽媽與爺爺奶奶這類親屬,其他的人,不管是親戚或者鄰居,都不要把孩子單獨留給他們帶。在孩子成長過程中,也要把這種警醒的意識灌輸給ta。
因為你無法看到一副副慈愛的面孔下可能隱藏的邪惡與變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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