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衛視《歌手》翻唱皇后樂隊歌曲引爭議 索雅音樂版權迴應:未授權

北京商報訊(記者 盧揚 實習記者 楊海丹)4月5日晚,在湖南衛視播出的《歌手》節目中,聲入人心男團與迪瑪希獻唱皇后樂隊現場翻唱了皇后樂隊的《Love Of My Life》、《We Will Rock You》、《Bohemian Rhapsody》、《We Are The Champions》4首歌曲,隨即便有網友質疑這四首歌並未獲得版權方許可。

4月6日,作為版權方的索雅音樂版權方面回應稱“昨晚的《歌手》中使用到的這四首歌曲均是我司所管理的詞曲音樂作品,截至目前,我們從未向湖南衛視歌手節目發放任何授權許可。”

《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歌手》節目組為演出組織者,即侵權人。

對《歌手》來說,因歌曲版權而引起爭議,這並不是第一次。

《我是歌手》第一季第二期中,羽·泉以一首《燭光裡的媽媽》獲得當場冠軍。然而,這首歌曲卻讓羽·泉與湖南衛視陷入了涉嫌侵犯歌曲詞曲作者著作權的糾紛。

《燭光裡的媽媽》詞作者李春利表示,節目中歌曲歌詞修改有8處,如“媽媽”被改為“媽”,“女兒”被改為“孩兒”。同時,在《我是歌手》節目的詞作者署名中,“李春利”被錯寫成“李春莉”,並在前面加上了另一個名字。李春利的代理律師陸軍傑說,律師事務所向湖南衛視、羽·泉以及羽·泉的經紀公司發去律師函,要求其公開道歉,在媒體上更正錯誤,並支付著作權使用費20萬元,如無回應,將訴諸法律。同時,這首歌的曲作者谷建芬也通過律師向湖南衛視發了律師函。該律師表示,“羽·泉演唱的《燭光裡的媽媽》涉及改編,著作權法規定歌曲改編一定要原作者同意。”

2017年,迪瑪希在《歌手》也在未獲授權的情況下,演唱了俄羅斯著名男歌手維塔斯創作的成名曲《歌劇2》。維塔斯方面以布多夫金文化製作中心的名義向湖南廣播影視集團有限公司發出公開律師函,認為未經權利人許可在《歌手》以及《“文化中國·四海同春”全球華僑華人春節大聯歡》中播出《歌劇2》的行為侵害了其著作權,要求停止播放《歌劇2》的內容。

隨著各類音樂綜藝的興起,音樂版權糾紛頻繁出現。2016年浙江衛視《夢想的聲音》節目中,張惠妹翻唱了高曉松作詞作曲的歌曲《默》,高曉松在個人微博提出翻唱未經授權,浙江衛視致歉並達成和解。2017年湖南衛視的《歌手2017》節目中,張傑再次改編翻唱《默》,同樣未獲得高曉松的授權,湖南衛視補辦授權手續。在《跨界歌王》中,陳學冬翻唱的《葉塞尼亞》未標明詞曲作者湯旭東的名字。在網友的質疑中,有關歌曲在相關音樂平臺下架。

近年來,國內音樂版權的重視度不斷提高,但依舊任重道遠。音樂類綜藝節目主辦方時常忽略音樂作品著作權人的授權,對作品進行翻唱改編,並在各大音樂平臺進行商業售賣。在權利人發現侵權行為並事後表達異議後,主辦方只能事後致歉並補充授權。在從業者看來,比較有名的著作權人,一般能得到節目主辦方及時的回應與處理,包括賠禮道歉、補充授權以及支付版權費等,但對那些知名度較小的著作權人來說,就很難得到節目主辦方的公正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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