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間未領結婚證 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將有以下八點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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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我國的歷史源遠流長,傳統文化和習俗深入人心。在婚姻締結方面,民眾普遍重儀式而輕登記,事實婚姻和非婚同居現象長期大量存在。為適應當時的社會現狀,我國婚姻立法及其司法解釋對事實婚姻和非婚同居的認定曾做出過多次轉變。

2001年新《婚姻法》頒佈前,司法實踐都以1994年2月1日為界,之前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之後出現的則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對待。可以說,除了一部分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外,非婚同居長時間地被等同於非法同居,再加上傳統道德觀念的禁錮,讓一些無辜的未婚同居男女揹負“道德敗壞”的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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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2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 (一)、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刪去原有的“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處理”的“非法”二字,2003年12月25日公佈的解釋(二)第一條又明確規定: “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以上兩條可以看出,新的司法解釋轉變了對非婚同居的敵視態度,賦予當事人更多的自由行使自己的權利,這是司法活動的進步。可是,也產生了相應的問題,社會上大量存在的因非婚同居產生的糾紛被擋在了法院的大門外,非婚同居關係找不到系統合適的法律法規予以規範。即使是非婚同居,一起生活就會產生各種法律關係與法律後果:

一、離婚後,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後,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係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三、解除非法同居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四、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徵得另一方同意。

五、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六、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七、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成都律師在線諮詢

八、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可按《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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