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黨員工作責任追究 辦法

第一條 責任人與責任追究的對象

發展黨員責任追究的主要對象是負責發展黨員工作的各基層黨組織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具體對象是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預備黨員的培養人、考察人、入黨介紹人、黨支部組織委員、黨支部書記、基層黨委(黨總支)書記分管黨務工作的副書記以及發展黨員工作中涉及到的政審、計生等方面的相關審核人員。

第二條 責任追究的範圍

凡是在入黨積極分子的推薦、確定、培養、考察,發展計劃的形成,發展對象的政審、培訓、公示及其規定履行的入黨手續,預備黨員的教育、考察和轉正等工作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和工作程序,工作失職,把關不嚴,徇私舞弊,形成工作責任事故,給黨的利益帶來損害或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黨組織負責人及其有關人員均屬於追究的範圍。

第三條 責任追究的內容

追責從入黨申請人向黨組織提交入黨申請之日起,包括列為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預備黨員和考察轉正等各個環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有關組織或個人進行責任追究。

1.沒有準確掌握培養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和工作表現,未能定期與培養對象進行談話並認真負責地按時填寫培養寫實記錄,瞭解情況不詳或發現發展對象的某些問題未能向黨支部如實彙報,致使發展黨員工作出現失誤的,要追究培養聯繫人的具體責任。

2.沒有向被介紹人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沒有認真指導被介紹人填寫《入黨志願書》;填寫介紹人意見不認真,未能負責地向支部大會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被介紹人被批准為中共預備黨員後,未能繼續做好教育幫助工作的,要追究入黨介紹人的具體責任。

3.沒有堅持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深入考察,指導培養聯繫人、入黨介紹人對發展對象進行培養教育;將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發展對象發展入黨;發展對象未來三個月內將離開工作、學習單位,仍辦理接收預備黨員手續;未能對預備黨員深入做好培養教育工作的,要追究黨支部書記及組織委員的責任。

4.沒有指導和檢查培養聯繫人、入黨介紹人對發展對象進行培養教育,以及未認真負責地承辦黨支部安排的有關工作;發展的新黨員沒有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或未經集體討論;討論發展新黨員之前沒有廣泛聽取黨支部、培養聯繫人和黨內外群眾的意見;降低標準或不按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要追究黨支部書記的責任。

5.未能認真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對《入黨志願書》及有關材料未能進行認真審查和廣泛聽取黨內外群眾的意見;同申請人談話不細,考察工作不實的,要追究基層黨委(黨總支)組織(委)員的責任。

6.沒能對發展對象進行不少於20學時的短期集中培訓,未指派專人對發展對象進行審查,審批預備黨員時未能逐個審議和經集體討論、表決的,把關不嚴或違反規定,造成發展黨員工作失誤的,要追究基層黨委(黨總支)書記和組織員的責任。

7.黨支部未及時將確定的入黨積極分子、發展對象報上級黨委備案;黨支部未及時將預備黨員接收和轉正材料,報上級黨組織審批;上級黨組織對黨支部上報的預備黨員接收和轉正的決議未按規定時限審批;批准接收的預備黨員未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備案;預備黨員轉正後,黨支部未及時將其入黨材料交黨委歸檔的要追究基層黨委(黨總支)、黨支部書記和組織委員的責任。

8.黨組織及其負責人不認真履行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所賦予的職責,沒有將發展黨員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沒有將發展黨員工作列入黨建工作責任制,長期不做發展黨員工作的,要追究黨組織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條 責任追究程序

按照誰介紹誰負責、誰培養誰負責、誰談話誰負責、誰考察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實行全過程責任倒查,依紀依規嚴肅追責。

1.由學校黨委責成紀檢、組織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在查清責任的基礎上,形成責任事件調查報告,提交黨委會討論,實行通報批評或黨紀處理。

2.責令被追究責任的基層黨組織或當事人在接到發展黨員責任追究通知的一週內,寫出書面檢查,在基層黨委會、總支支委會或支部大會上深刻檢討。

3.有責任的基層黨組織,召開黨組織班子成員會議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將會議情況和整改措施上報追究其責任的上級黨組織。

第五條 組織處理

1.對在發展黨員工作中被追究責任的基層黨組織和個人,取消當年黨內評先、評優的資格。

2.對正常情況下長期不發展黨員的黨組織列入軟弱渙散黨組織進行組織整頓。

3.對不堅持標準、不履行程序、超過審批時限和培養考察失職、審查把關不嚴的黨組織及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構成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由相應的紀檢組織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4.對採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由相應的紀檢組織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5.對違反《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規定吸收入黨的,一律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佈。

第六條 責任追究時間

對發展不合格黨員的責任者的問題,要進行嚴肅查處。責任追究和組織處理,一般應自發現問題之日起,在30天內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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