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以事實法則為準,還是以程序法則為準?法院該不該以程序法則終結司法程序?

滕忠海一


不管是實體法還是程序法,既然是法,都應該嚴格的遵守,不存在著主次和取捨(偏重),這樣才能最大限度確保法制尊嚴和法律的社會調整作用。有人舉例,收集到的證據證明某人構成犯罪(實體法範疇),因收集證據的方法違法(程序法範疇),最終判決不構成犯罪,說明程序法優先,這其實是錯誤的認識。在這個例子中,不是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矛盾,而是依法與違法的矛盾。


王開成律師


我是法律職業工作者,我來回答你這個問題。

第一:程序是什麼?實體是什麼?所謂實體就是案件的事實和定罪量刑。一切其他的保障實體的過程就是程序。

第二: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我們如何取捨,馬克思主義認為任何矛盾的雙方都是對立統一的,程序和實體也是一樣。我們兩者應該並重,但是有人問,如果非要選擇一個,當兩者出現了矛盾怎麼辦?我們選擇程序正義,因為程序正義是保障人權的代名詞,現在社會法治國家的標誌就是保護人權的力度。

第三:其實兩者很多時候是統一的,有時候為了保障人權,比如把非法偵查的證據排除了,犯罪得不到追究,那就是保證了人權,因為我們不允許用非法方法獲得證據,當然具體怎麼排除還得看具體的法律規定。所以,程序設置就是為了保障實體的真實,但是有時候兩者會經常出現矛盾,畢竟有時候案件的真實情況不容易查明。

你說的以誰為準的問題,辦案走程序,具體的定罪量刑肯定用實體法,當然法院應該以程序法終結司法程序,司法資源是公共資源,稀有資源,一直佔用司法資源不終結程序,那也是一種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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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最目的是公平正義地解決違法犯罪,定分止爭,解決社會矛盾,為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保駕護航,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每一件案矛盾的公正解決,使人們感受到法治帶來的美好,樹立起對法治的信仰。

關於程序法和實體法的問題,個人認為程序和實體之間是形式和內容的關係,形式是手段,實體是目的,為什麼要不斷制定和完善程序法來規範法律制度的適用?就是為法律能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對社會矛盾進行規範,實現法治的目的,“正義要實現,而且應當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關於程序法和實體法孰輕孰重的問題,個人認為當然以實體的實現為重,既然程序是實現最終實體的手段,那麼就要為實體服務,否則便失去意義。其次,法治的最終目的是追求公平正義,我認為通過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律適用不一定能保矛盾最終能得到公平公正的解決。但是從另一個角度來看,要實現實體的公平公正,又需要合理的方式進行法律適用,也就是程序法,這樣看來,程序又變成實體實現的保障,似乎只有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進行實體法的適用才能保證公平公正的實現。所以,程序又必不可少,具有獨立的價值意義。

所以國家法治的建設,科學立法,必然是實體與程序並行的過程,兩者缺一不可😂😂😂


很真實trust


題主是想問:法院辦案是以實體性規定為辦案依據呢?還是以程序性規定為辦案依據呢?

如果如此!

題主是說,原告起訴後,被告認為法院辦案程序違法,法院不得已終結了案件。

任何實體性法律規範都有相應的程序性法律規範予以配套。如果當事人訴訟行為違反程序性規定,就應當依據程序性規定處理案件。比如說,該案依法不屬於這個法院管轄,可這個法院卻受理立案了。法院的受理行為就違反了程序法,被告提出管轄異議,要麼受理法院將該案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要麼由原告撤訴。


不糊塗時塗糊不


絕大部分的案件來說,程序正義大於實質正義。如果法院不按照程序來,那也沒辦法給予雙方當事人最大的實質正義。建議你拿著具體的案件材料,諮詢律師,讓律師給予你下一步的訴訟策略方向。



徐曉婷律師


現在法院部分法官無法無天,執法隨心所欲。它們自以為是,以為自己就是法律。不遵守程序法則,更罔顧事實。以我的案例來講,執行法官在執行案件已被終結的情況下,違法執行查封,拍賣。提出執行異議後,偷偷換取證據材料。陰陽查封拍賣,就是裁定查封拍賣被執行人財產,實際查封拍賣的是申請執行人的財產。不顧事實上房產還登記在申請執行人名下的事實。竟然說是被執行人所有的登記在申請人名下的房產。這不自相矛盾嗎?但是投訴舉報沒有人管。提出執行異議不回覆。我已經對它們徹底失望了。



外星人4881


首先明確程序法則是約束權力的,以這些實體的事物彰顯公平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依據程序法得出的結論是對大多數人都公開公平的結論,所以程序規則不能忽視,尤其刑法更要遵守程序法則。

其次,在能夠證明事件的真實性即題主以有力證據展現事實時,事實法則大於程序法則。但如果題主無法提供相關證據,是很難再審的。再審程序前提條件是司法程序及審判人員真的出現法律層面錯誤,才有可能啟動再審程序的。

建議你根據具體的案件材料信息,諮詢你的律師,讓律師給予你下一步的訴訟策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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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問問


程序正義,如討薪。第一程序是諮詢,第一、諮詢企業欠薪是否是違法行為,

第二、諮詢該找包工頭,還是該找單位法人,

第三、要求有關部門認定提爭議方(勞動爭議申請原則是.誰提爭議,誰申請,不是誰要錢,誰申請),

第四、根據信訪答覆意見書做選擇。同時也是第二程序,

下面就是第三程序,放棄與司法解決。不是嗎?


用戶110805017490


法律以事實為法律準則:審判程序合法為準則,立案程序合法為準則,一般律師以好當事人以好不在意立案的合法性,比如侵權則責法,被侵權人無過錯,侵權人應承當侵權責任,如果有幾個侵權人,其中一人首先提起訴訟,法院立案,侵權人變為了被侵權人,這就是立案不會法。


胡明財963


首先我要說的是事實有誰來認定,誰來採信事實,當然事實法則大於程序法則,又為什麼不走正常程序呢?違法程序就是司法不公?司法不公案子事實真實性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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