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是在19年前買下的,當時同住人都同意,現要反悔可以嗎?

吳以英


這個問題有些籠統,如果也籠統的回答,當然是不可以的。

(問題和說明看不到關聯之處)

不過,現實中的房屋買賣要複雜的多,複雜之處在於: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一、合同有效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六十條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有效的合同,合同當事人就要全面切實的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或者如題主所說的一方要反悔,那就是違約了。

違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也就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根據《合同法》五十六條的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無效的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來說自始都沒有法律約束力,所以,也就談不到是否反悔的事情了。

在房屋買賣方面,比如:城市居民購買農村的房屋,其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就不受法律保護。北京高院、山東高院和上海高院對此類案件都要明確案例,明確宅基地是農民的重要財產權利,嚴禁宅基地進入市場進行交易。農村私有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應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是,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