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規範到禁止再到立法,深度解析什麼是傳銷

傳銷在國外叫層壓式推銷或金字塔式騙局。此種商業模式手法至少已有上百年的歷史,而成熟的案例則出現在20世紀初的美國,如1919年時發生的龐氏騙局。

從規範到禁止再到立法,深度解析什麼是傳銷

傳銷的起源與發展

龐氏騙局稱謂源自美國一名意大利移民查爾斯·龐茲,他於1919年開始策劃一個陰謀,成立一家公司騙人,向子虛烏有的企業投資,許諾投資者將在三個月內得到40%的利潤回報,然後龐茲把新投資者的錢作為快速盈利付給最初投資的人,以誘使更多的人上當。由於前期投資的人回報豐厚,龐茲成功地在七個月內吸引了三萬名投資者,這場陰謀持續了一年之久才被戳破。

1971年,美國貿易委員會有鑑於層壓式推銷在全美各地流竄發展,並帶來許多社會問題,於是率先控告“假日魔法公司”違反聯邦貿易委員會會法。同年加州政府也檢舉“佳線產品公司”的非法行為。到此,該騙局無法在美國立足,於是開始跨國發展。

大規模的層壓式推銷曾於前蘇聯發生。蘇聯解體後不久,最惡名昭彰的是俄羅斯的謝爾蓋·馬伕羅季MMM騙局和阿爾巴尼亞的層壓式推銷騙案。


傳銷進入中國

從規範到禁止再到立法

80年代末開始進入中國。1990年11月14日,雅芳為中國第一家正式以傳銷申請註冊的公司。此後,各種名目傳銷公司遍地開花。1992年開始,國外傳銷公司打著獨資、合資旗號進入中國,國內一些企業也紛紛轉入傳銷。

到1993年,幾乎所有省會城市、沿海大中城市都有傳銷活動。1993年,隨著未經註冊或註冊未被通過的傳銷引起傳媒從正反兩方面不斷曝光,官方開始重視該行業。

1994年,上海、深圳、廣州等地行政管理部門開始組織人員,草擬有關管理辦法。

1994年8月10日國家工商管理局發出《關於制止多層次傳銷活動違法行為的通告》,9月2日再次發出《關於查處多層次傳銷活動中違法行為的通知》

1995年後,傳銷開始進入狂熱期。大多數傳銷組織大肆炒作,以暴利為誘餌,用新拉來人的入會費補給老會員。

據報道從1995年到1996年,傳銷主要策源地之一的湖南長沙星沙傳銷人員人數不到1年時間人數從數萬人聚積到數十萬人。

1997年1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佈第73號令《傳銷管理辦法》。國家一度想要把傳銷進行規範起來。

1997年底至1998年初,尤其是開展異地炒作的公司集中地區,諸如在武漢、長沙、北海等地,到處是捲款潛逃的傳銷公司和大批流動鬧事的傳銷難民,社會治安顯示出極不穩定因素。

1998年4月21日,政府出臺《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宣佈全面禁止多層次傳銷。所有從事傳銷的公司全部停止營運,聽候國家後續政策的處理。此後不久,國務院發出了要求原有傳銷企業全部轉型為傳統批發、零售銷售方式,從而實現一個過渡性的轉制工作。

1998年7月,國務院頒佈通過了成功轉型的10家規範直銷企業的名錄。

安利,雅芳,玫琳凱,完美,尚赫,上海富迪,蘇州百美,特百惠,日暉,上海娜麗絲,允許它們以

“店鋪+直銷員”的方式繼續經營。這10家企業規模較大,規範經營,在禁傳政策下還能有轉型經營的機會已是不幸中的萬幸。

2005年8月23日國務院出臺了《直銷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禁止傳銷條例》自2005年11月1日施行,《直銷管理條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在第224條後增加一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2013年11月22日,“兩高一部”出臺了《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從規範到禁止再到立法,深度解析什麼是傳銷

什麼是傳銷?

那麼,什麼是傳銷呢?傳銷是非法經營行為。在《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髮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髮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在商務部直銷行業管理系統中的常見問題裡面也詳細告訴教大家如何辨別傳銷行為。傳銷是非法經營行為,以“拉人頭”、“入門費”、“多層次”、“團隊計酬”為主要特徵。傳銷活動中,參與者通常要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通過不斷髮展人員加入,拉人頭,形成上下層及網絡,並從直接或間接發展的下線繳納的費用中提取報酬。

從規範到禁止再到立法,深度解析什麼是傳銷

參與傳銷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那麼,參與傳銷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國家法律規定,對下線人數較少的,一般予以教育,追繳違法所得。但當達到一定級別以後,不僅面臨虧損外,還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規定,對組織者、領導者情節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013年出臺的《關於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也有詳細規定。只要符合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收取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250萬元以上的;曾因傳銷受過刑事處罰或一年以內因傳銷受過行政處罰,又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60人以上的;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均認定為“情節嚴重。

值得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該意見還規定,傳銷活動的組織、領導者採取編造、歪曲國家政策,虛構、誇大經營、投資、服務項目及盈利前景,掩飾計酬、返利真實來源或者其他欺詐手段,從參與人員繳納的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的費用中非法獲利的,應當認定為騙取財物。但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作為犯罪處理。

這應該也是類似花生日記這樣的電商平臺只是受到相關部門處罰,而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根本原因吧。

注:直銷在進入中國時就被稱為“傳銷”,在2005年立法前,一直用“傳銷”這個稱謂,故文中無論合法非法統一稱“傳銷”,2005年立法後合法企業稱“直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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