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右上角【關注】“賈素飛征地拆遷律師”頭條號,私信回覆“諮詢”,即可享有一對一法律服務諮詢。
■徵地拆遷律師四有新標準:有專長;有態度;有口碑;有人情味
■拆遷維權有套路;高額補償有妙招
來源:最高院((2016)最高法行申2976號)
一、裁判精要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並稱行政爭訟制度,它們不僅共享重要的適法條件和法律標準,而且也服務於共同的目標: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且解決行政爭議。
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他們既可以選擇行政複議,也可以選擇行政訴訟,還可以在選擇行政複議之後再行提起行政訴訟,除非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但是
法律並沒有規定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還可以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再次申請行政複議。由此可知,我國實行的是一級複議制度。
對於明顯違反、甚至是一再違反一級複議制度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在口頭釋明之後不作任何處理;申請人對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立案,或者在立案之後裁定駁回起訴。
原審法院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亦是對再審被申請人合法處置的正當支持。但是,這種支持顯然還不夠到位。對於一個毫無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的指控,即使最終判決被告勝訴,也是對被告的不公平,因為將他們傳喚到法院應訴本身已經使他們承受了不應承受的花費和壓力。
固然,從救濟權利、監督權力的制度功能出發,行政訴訟可以適度向原告傾斜,以求得他們與公權力機關的實質平衡,但在任何一個發達的司法制度中,以犧牲被告的利益為代價考慮原告的利益,都是有失公允的。
本院認為,對於此類明顯違背行政複議制度、明顯具有任性恣意色彩的反覆申請,即使行政複議機關予以拒絕,也不應因形式上的“不作為”而將其拖進一個沒有意義的訴訟遊戲當中。
二、編者註解
在我國現行司法環境下,保障行政相對人的複議、訴訟權利固然重要,但也要防止行政相對人濫用複議、訴訟的權利,擠佔有限的司法資源,進而影響其他行政爭議案件的及時有效審理。
另外一個判決,來源:(2016)最高法行申5034號
一、裁判精要
對徵收拆遷不滿,繼而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繼而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以期達到擴大影響、反映信訪訴求的目的,其起訴不具有依法應予救濟的訴訟利益,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條“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相悖,浪費了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已構成訴訟權利的濫用。
訴最終能否獲得審理判決還要取決於訴的內容,即當事人的請求是否足以具有利用國家審判制度加以解決的實際價值和必要性。行政相對人通過大量重複的訴訟反映拆遷問題,實質上已經構了訴的濫用。
二、編者註解
對於濫用訴權之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其不具有訴的必要性和利益之後,會依法駁回其起訴。信息公開之訴作出保障廣大人民知情權的一個制度,不應當被濫用為反映信訪問題的途徑和方式,進而擠佔寶貴的司法資源。
閱讀更多 賈素飛征地拆遷律師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