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管理規定

針對新時期黨員管理工作的複雜化、多樣化,為進一步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落到實處,使每個黨員都置於組織監管之下,最終體現每個黨員的先進性,特制定本規定。

一、黨員要嚴格要求自己,自覺用黨章、黨規黨紀、校規校紀規範自己的言行,模範履行黨員義務,發現不足,及時彌補,在學習和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二、黨員要自覺接受黨組織的教育、管理和黨內外群眾的監督,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預備黨員和正式黨員都要定期向黨支部彙報自己的思想、學習和工作情況,每學期不得少於兩次。

三、每個黨員都必須編入一個支部或小組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按時交納黨費,接受組織培訓,完成組織分配的一切任務。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參加組織生活,不按期交納黨費者,按自行脫黨處理。如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組織生活的,必須履行請假手續。

四、黨員要按時接轉組織關係。黨員工作單位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將黨組織關係轉到新的工作單位黨支部。沒有正當理由長期不轉移組織關係,遺失組織關係介紹信的黨員,要追究原因,進行教育。

五、流動黨員外出前要向所在黨支部報告。外出期間必須自覺按照黨員標準,嚴格要求自己,按期繳納黨費,並每三個月至少與原所在黨組織聯繫一次,彙報外出期間的思想、工作情況;黨員外出返回原單位時,應及時向黨組織彙報外出期間的情況。流動黨員不能參加原單位黨內選舉時,可通過書信或電話形式表達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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