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君檢分享#“互聯網+交易”的法律關係構造

#蕪君檢分享#“互聯網+交易”的法律關係構造

信息技術發展下,線上交易受到人們廣泛歡迎,通過網絡平臺開展交易逐漸佔據更多市場份額,成為商業交易主要方式。“互聯網+交易”影響積極,市場競爭向良性方面不斷髮展,有利於市場繁榮發展,滿足消費者多方面需求。因此,應積極分析“互聯網+交易”下的法律關係,瞭解具體的法律關係構造,從民法的角度分析“互聯網+交易”經濟發展,為規範網絡交易奠定堅實基礎。

#蕪君檢分享#“互聯網+交易”的法律關係構造

當前,信息技術不斷髮展,網絡交易逐漸成為社會常態,分析採取方式規範網絡交易,制定違法懲罰規範,需要法律關係給予必要支持。本文從網絡交易平臺活動出發,確定宏觀結構,同時分析微觀結構,充分認識“互聯網+交易”內容,制定正確的法律規範內容。

(一)

概念

以互聯網為支持開展交易成為交易新常態,但是,在民法上尚缺乏“互聯網+交易”法律關係描述。對“互聯網+交易”法律關係描述,需以網絡交易為基礎,借鑑網絡交易平臺概念,分析網絡交易平臺基本概念的研究內容。對網絡交易而言,其自身泛指發生在網絡交易平臺上的企業及企業、消費者、個人之間,完成商品銷售或提供服務的過程。“互聯網+交易”,是為不同網絡交易內容提供網絡平臺支持,為其提供交易服務的計算機網絡系統。

可以將“互聯網+交易”的法律屬性確定為網絡平臺服務合同,企業提供網絡平臺,為網絡用戶、銷售方、購買方、服務方提供平臺,各個交易主體在平臺上發佈信息,進行社會交易,網絡用戶按照約定內容在網絡平臺開展活動,雙方形成服務合同。“互聯網+交易”法律關係的概念包括以計算機為支持的網絡平臺服務。因此,“互聯網+交易”法律關係,是網絡服務企業提供平臺,使各個對象參與進來,為其交易提供服務,或者是其他企業在交易中,相互形成權利、義務集合。

(二)

特徵

1.

關係主體多元化

法律關係包含權利及義務主體,但是,“互聯網+交易”下的法律關係具有多元化特徵,網絡交易包含平臺提供者、交易銷售者、服務者及接受服務者等。此外,參與到網絡交易中的經營者、配送物流企業、徵信機構在網絡交易中也佔有重要位置,論證了“互聯網+交易”法律關係多元化特徵。

2.

多層次法律關係集合特徵

不同主體間的網絡交易上,有多層法律關係,也就是說,其具有多層權利義務關係,相互聯繫,相互制約,構成法律關係集合。例如,在“互聯網+交易”中,平臺為提供者及需求者建立權利義務關係,而銷售者、服務者及消費者之間也存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屬於“互聯網+交易”法律關係基本權利義務關係。此外,一些網絡平臺和第三方機構之間的關係也屬於輔助性法律關係。

3.

不同法律關係差異明顯

“互聯網+交易”法律關係集合點中,各權利義務性質差異較大,對應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及銷售者之間主要以網絡交易平臺合同建立權利和義務關係,平臺提供者及消費者以“互聯網+交易”平臺服務合同產生。銷售者在平臺上提供服務,消費者需求服務,兩者形成網絡服務合同。在網絡交易中,可能還存在資金託管內容,和消費者建立交易信用評價關係,交易平臺或銷售者,可以和第三方建立必要聯繫,進而形成不同的服務合同。

4.

不同性質法律關係具有主從關係

“互聯網+交易”多種法律關係中,網絡交易平臺提供方和銷售者、服務者、消費者之間的服務合同及買賣合同,構成“互聯網+交易”法律關係整體結構。也就是說,以網絡平臺提供方和銷售者、服務者、消費者以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合同、買賣合同為中心,其他網絡交易法律參與者和當事人構成輔助性法律關係,具有主從關係。

“互聯網+交易”法律關係微觀構造

(一)

網絡平臺提供方與銷售者、服務者的服務合同

網絡平臺服務合同和銷售者、服務者的法律關係屬於“互聯網+交易”法律關係中的重要內容,對法律關係性質而言,有不同關係構造——合作關係:網絡平臺提供方和銷售者、服務者建立合作關係;租聘關係:網絡平臺提供方和銷售者、服務者建立租聘關係;居間關係:網絡平臺提供方和銷售者、服務者雙方具有居間性質。

“互聯網+交易”法律關係中,網絡平臺提供方和銷售者、服務者性質上屬於交易平臺服務合同,由網絡服務企業自身成立交易平臺,為銷售者、服務者提供交易平臺,為銷售、消費提供平臺服務支持,由銷售者、消費者雙方開展交易,網絡平臺提供方和銷售者、服務者之間存在債權關係。

“互聯網+交易”平臺服務合同上,平臺屬於合同主體,為銷售和服務提供平臺,因此,平臺提供者屬於合同權利義務主體,和銷售者、服務者形成債權關係。“互聯網+交易”法律關係中,網絡交易平臺提供方具有固定性,其為銷售者、服務者提供網絡平臺支持,也可以為個人提供交易平臺,提供專項服務,例如汽車租賃、家政服務等。

“互聯網+交易”平臺服務合同屬於交易平臺服務性質行為,一方面,為大眾提供交易平臺,便於銷售者建立店鋪、制定具體的交易規範內容,規範交易行為。另一方面,為銷售者提供科學的信息發佈平臺,對發佈商品及服務信息進行管理,儲存交易資料,保管交易信息並記錄,便於日後查證利用。此外,平臺對銷售者、服務者及消費者自身信用進行記錄分析,根據其交易次數,更新其信用資料並管理,為今後交易中當事人提供切實有效的信用評價數據支持,確保網絡交易可以規範穩定進行。

(二)

消費者和交易平臺服務合同

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上進行交易,需和交易平臺簽訂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合同,簽署合同之後,和銷售者、服務者之間建立必要聯繫,主要是要求消費者接受網絡交易平臺自身網絡服務,但是消費者自身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合同,是將資金委託給網絡交易平臺,由網絡平臺進行託管,保證交易安全性和可靠性。

消費者和網絡交易平臺建立資金託管支付服務,屬於“委託合同”性質,消費者在網上選定商品,簽訂服務合同,之後,將金額支付給網絡交易平臺,平臺負有資金保管義務,交付完成後,平臺將資金交付給銷售者。若出現退貨現象,則交易平臺將交易費用返還給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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