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如何辯護

謝政敏:廣強律師事務所詐騙、暴力、汙染環境罪辯護律師暨金牙大狀暴力犯罪辯護研究中心秘書長

偵查階段是刑事律師大有作為的階段。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通過會見嫌疑人、向辦案機關了解案情、向嫌疑人親屬瞭解、核實案情、核實相關書證、物證等證據、到現場查看後(可網搜本律師文章:汙染環境罪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如何瞭解案情),已瞭解了案件的基本情況,律師可以針對瞭解到的案情有對性地開展辯護工作。

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在瞭解案情的基礎上,可以展開以下辯護工作:

提交證明嫌疑人無罪的相關證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對收集到的證明嫌疑人無罪的客觀證據的處理。如果辯護人在偵查階段收集到相關嫌疑人無罪或者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證據屬於書證、物證等客觀證據的話,應當先對其真實性進行必要的核查,將證據所證實的內容與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瞭解到的、經印證準確無誤的案情進行比對,判斷該證據和律師瞭解到的案情是否互相印證,是否存在矛盾之處。如果互相印證,則基本可以保證證據的真實性,辯護律師應當提交辦案機關。辯護人收集到的證據如果與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瞭解的案情有出入或者互相矛盾的時候,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要輕易相信,也不要貿然提交偵查機關。如果證據對案件有突破性幫助,要進一步核實,要詳細向證據持有人瞭解證據的來源,作好詢問筆錄,告知其偽造證據的法律責任,詳細向證據持有人瞭解證據的來源,保管經過。在作詢問筆錄時,最好兩位以上律師在場,進行錄音錄像對詢問筆錄加以固定。只有經過核實,確認證據真實,排除偽造的可能性的情況下才可向辦案機關提交。對於真實性有爭議的證據筆者建議,不要提交。

對於證人證言等言辭證據,辯護律師在調查取證時應當特別警惕。證人證言等言辭證據受到證人的立場、觀點的影響, 受到其記憶力、感知度、表達能力等多方面的制約,其證言的真實性受到很大限制。尤其是在偵查階段,偵查機關的證據尚未完全固定,案件極其敏感。如果出現了證明嫌疑人無罪的證言,會引起辦案機關的高度警惕,辦案機關甚至會懷疑是律師在指使證人作偽證,給律師和當事人帶來極大的風險。司法實務中,許多律師因所謂的妨礙作證罪被採取強制措施,絕大部分問題就出在向證人調查取證上面。

依本律師所見,從執業風險防範的角度,在發現有關證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證人證言等言辭證據時,辯護律師最好不要和證人接觸,更不要向證人調查取證,同時也要告誡嫌疑人家屬,要避免和證人接觸,更不可以直接或者間接收買、串通、給證人施加影響等方式要求證人作證。安全起見, 辯護律師可以提供證人姓名、家庭住址、聯繫方式、欲證明問題等相關線索,申請辦案機關依法對證人進行調查詢問。

依法向辦案機關申請為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向檢察機關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

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如果嫌疑人確實符合法定條件,沒有關押的必要的,我們可以向辦案機關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如果申請成功,嫌疑人就可以獲釋,獲得人身自由。

如果嫌疑人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條件時,辯護律師要為其撰寫《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申請辦案機關變更其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居住。申請請求要明確為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不可以僅申請取保候審。這樣一旦嫌疑人家屬無法提供保證金或者保證人等擔保時,我們還可以要求司法機關進一步審查是否符合監視居住條件,我們申請的把握就大得多了。

申請書題目的擬定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份合格的申請書,題目就是一份高度濃縮的法律文書。要讓辦案人員一看題目就知道辯護律師是為哪個案件的哪個當事人提起的何種申請,申請請求是什麼,其主要理由是什麼。比如說,辯護人在辦理河南周口張某被控尋釁滋事罪一案中,張某已78歲,且身患多種疾病,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而且其行為根本無罪,辯護人擬定的題目為《關於張某不構成尋釁滋事罪且年邁多病不適合繼續關押建議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書》。由這個題目,我們可以看到,申請的當事人是張某,案件為張某被控尋釁滋事罪一案,其申請理由有兩個:其一,有可能無罪;其二,年紀大,多病不適合繼續關押。這樣,辦案人員看了申請書題目便知悉了我們申請的基本情況和基本理由,瞭解了我們的基本觀點,可以吸引辦案人員繼續閱讀下去。

撰寫申請書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四條分別規定了法定取保候審的條件。 我們在撰寫《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時,首先要明確我們申請的法律依據,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或者七十四條的哪一款申請的,要重點認證當事人現狀如何,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七十四規定的情形。比如說當事人年邁多病,沒有關押的必要的,要詳細闡明當事人的準確年齡,現在的身體狀況如何,身患何種疾病,在看守所內的生活現狀,是否具有自主行為能力,看守所現有條件是否適合繼續關押等。如果是當事人在孕期不適合繼續關押的,則必須闡明何時懷孕,現懷孕多長時間,看守所現有條件如何,為何是不適合關押等相關情況。這些理由必須有相關證據證實,不允許杜撰、捏造,同時還要附上相關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五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依此,對於辯護律師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司法機關必須3天以內予以答覆,如果不同意的,還必須說明不同意的理由,且必須附卷保存。將來案件出現問題,有關部門調查,首先要查看卷宗,對於辯護律師的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及答覆同樣要附卷查看的。司法實務中,司法機關為了避免麻煩,對於辯護律師的變更強制措施申請,尤其是法律依據充分、理由充足的申請,辦案機關往往以口頭答覆,拒絕書面答覆,更不敢把申請和答覆附卷保存。這顯然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我們要理直氣壯地予以堅持,要求司法機關給予書面答覆並附卷保存,以引起司法機關的重視,認真審查辯護律師的申請,以達到變更強制措施的目的。

向偵查機關提交辯護意見。

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瞭解了基本案情後,我們的辯護就提上了議事日程,這也是我們在偵查階段最重要、最關鍵的工作。

首先,要認真分析案情,要根據我們瞭解到的嫌疑人的行為,嚴格對照嫌疑人涉嫌的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逐條對照,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則構成犯罪;如果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則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我們就要堅定不移地為其作無罪辯護。在辯護過程中,還要撰寫書面的辯護意見,詳細闡明嫌疑人到底實施了哪些行為,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什麼,其涉嫌的罪名是什麼,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嫌疑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所涉嫌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如果不符合,還要深入論證哪一條不符合,為什麼不符合。我們的辯護意見要尊重事實、尊重法律,要緊扣犯罪構成要件,詳細深入展開論證,要達到觀點正確,深入淺出,讓任何人看了都認為我們辯護律師講得有道理,嫌疑人是無罪的,應當馬上釋放,讓任何看了都無法駁倒的地步,這樣我們的辯護就有了希望。可以肯定地講,一篇觀點鮮明,邏輯層次分明,思路清晰、論證有力的法律文書,是足以引起辦案機關的重視,足以說服辦案人員的(具體法律文書的寫作可網搜本律師文章(說服的藝術--淺談法律文書的寫作))。辦案人員為了避免辦錯案子,避免承擔錯案責任,可能會對其主管領導施加影響,促進案件的早日妥善解決。

在偵查階段,刑事律師辯護工作主要分三個時間節點:首先是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後至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批捕之前(最多三十天時間);其次是審查批捕階段(最多不超過七天),最後是在公安機關審查批捕之後、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之前。這三個時間節點辯護律師都要牢牢抓住,寸土必爭,寸步不讓,不可錯過任何一個環節。

依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後,至辦案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批捕之前,我們最多有30天的時間來與辦案機關進行交涉。如果嫌疑人確實無罪,我們可以撰寫出高質量的辯護意見提交偵查機關,與辦案人員當面交涉,詳細闡明我們的無罪理由,要求他們不予呈捕,撤消案件或者變更對當事人的強制措施。首先來征服辦案人員,通過他們來征服他們的上級領導,從而達到案件理想的處理結果。鑑於在偵查階段,辦案人員普遍持有罪思維,且專業水平有限,對律師的意見也並非特別重視,甚至排斥,我們在與辦案人員進行交涉的同時,還可以與偵查機關的法制部門進行溝通交流,還可以將無罪的辯護意見寄送偵查機關的主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引起他們的重視,以取得對我們案件有利的結果。

審查批捕階段是辯護律師最容易大放光彩的階段。本律師有多起案件都是在審查批捕階段取得成功的。如前所述,此時檢察機關尚未接觸到案件,案件僅涉及公安機關一家,涉及到的辦案人員也少,糾正難度最小。出於自身的考慮,也不願因錯誤批捕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時,一般都比較謹慎,都會認真審查辯護律師的無罪辯護意見,對於正確的意見他們還是樂意接受的。所以辯護律師要抓住這個機會,傾盡洪荒之力,寫出高質量的法律文書逞遞辦案人員,同時還要爭取和辦案人員面談,詳細闡述無罪理由。面談有一個最大的好處是當面溝通方便,可以產生觀點的碰撞,瞭解辦案人員的顧慮和關心的問題,根據檢察官提出的疑點進一步補充辯護意見,提交辦案人員,打消其疑慮,以便檢察機關在審查批捕時作出正確的決定,促使當事人早日恢復自由。

需要說明的是,檢察機關不予批捕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必然無罪,也並不意味著刑事追訴程序必然終結。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檢察機關不予批捕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不構成犯罪,不予批捕。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就是無罪的,偵查機關一般情況下會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一年之後解除取保候審措施,撤消案件,當事人徹底恢復自由,終結刑事追訴程序。

另一種情況是當事人構成犯罪,但是因當事人有病、年齡大等特殊情況,檢察機關認為不具有社會危險性而不予批捕。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雖然被變更了強制措施,獲得了自由,但是偵查機關的偵查行動並未終結,還要繼續進行。當事人還必須遵守相關取保候審及監視居住的規定,不得串通、威脅、引誘證人、被害人改變證言,不得串供,離開居住地必須徵得住地公安機關的同意,隨傳隨到,案件偵查終結還可能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還有可能提起公訴,法院最終有可能作出有罪判決,當事人還有可能收監執行。

在這種情況下,辯護律師絕不可掉以輕心,還是要高度重視,把辯護工作進行到底。同時,辯護律師還要告誡當事人絕不可掉以輕心,同時要書面告誡當事人嚴格遵守取保候審及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保證隨傳隨到,要絕對避免和證人、被害人的接觸,其本人及家屬絕不可以直接或間接以各種方式對證人、被害人施加影響,要求其到辦案機關改變原來的陳述,絕不可妨礙偵查機關的正常偵查活動,絕不可違反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否則將對其帶來極其不利的法律後果。

如果檢察機關批准逮捕,或者檢察機關雖不予批捕,但理由並非當事人無罪而是其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沒有關押的必要的,辯護律師也不要氣餒,辯護律師仍然要根據瞭解到的基本案情,繼續撰寫專業的法律文書,遞交辦案機關,供辦案人員參考,繼續我們的辯護工作。只要案件沒有偵查終結,只要案件還沒有移送審查起訴,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工作就不能有絲毫削弱,相反還需要繼續加大辯護力度。

依相關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向偵查機關提交書面的無罪辯護意見必須附卷保存,將來任何時候案件出現問題,有關部門調查時,必定要查看律師的辯護意見的,如果律師已經作了無罪辯護,且理由充分,辦案人員就不能以所謂的認識問題免責,是要承擔錯案責任的,這對於辦案人員也是一個鞭策。試想,辯護律師僅在偵查階段,就已提出了至少三份高質量的辯護意見,這對於辦案人員也是一種鞭策,起碼讓他們對案件的高度重視,不敢肆意妄為。另外,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律師的辯護意見是要附卷移送檢察機關的,即便將來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後,當辦案人員看到辯護律師在審查批捕前、批捕中、批捕後移送審查起訴之後撰寫的多份專業的法律文書後,對案件已經有了一個清醒的認識,相信在辦案過程中是會慎重對待的,這對於我們後續的辯護工作是極其有利的。

總之,刑事律師在偵查階段儘管看不到卷宗,但是有多種渠道瞭解案情,還是可以瞭解到基本案情的。律師可以根據我們瞭解到的基本案情,展開辯護工作,可以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向辦案機關提交證明嫌疑人無罪、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相關證據,還可以依法申請辦案機關變更對嫌疑人的強制措施,還要以在審查批捕前、審查批捕階段、審查批捕後向辦案機關提交書面的辯護意見,和辦案人員進行當面溝通交流,詳述辯護理由,達到說服辦案人員,取得有效辯護的效果。

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如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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