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還可以報銷2018年發票嗎?官方回覆了!

2019年還可以報銷2018年發票嗎?官方回覆了!


2019年可以報銷2018年發票嗎?

【官方】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企業當期發生的支出應憑合法憑證在稅前扣除。

實務理解:通常意義上的報銷是指財務報銷,將相關發票事項進行審核、核付資金,並進行財務會計處理。但是這裡的報銷,從提問者的角度,應該是針對開票日期為2018年的發票所記載事項能否作為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上的扣除費用處理。


舉個例子


我們不妨假設這份2018年的發票代表了2018年的某項已經實際發生的期間費用,假設屬於辦公費。

1、由於種種原因,辦事人員在2019年2月才提交到財務部門,財務人員將其在報銷後列作2019年的期間費用。這個時候根據官方在回答是提及的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當作為2018年稅務上的成本費用處理,並且按照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規定在2018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一般來說,稅務機關不太同意在2019年扣除。本例假設在2019年2月辦理財務報銷,此時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尚未辦理完畢,企業處理空間比較大,我們仍建議納入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處理。

2、我們接著假設,辦事人員在2019年8月才提交到財務部門,財務人員將其在報銷後列作2019年的期間費用。這個時候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還是應當作為2018年稅務上的成本費用處理,並且按照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規定在2018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此時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已經辦理完畢,這裡比較規整的處理方法就是對2018年度可以稅前扣除的管理費用進行追補確認扣除,就可能會涉及對此前2018年度所得稅的覆蓋申報和稅款退、抵頂處理。

3、實務中我們也發現有的企業考慮到不同期間名義稅率並無變化,也不存在虧損彌補等特殊事項,仍將其作為2019年度所得稅事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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