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殘疾按摩師反殺入室行凶者被追究刑責,檢方:防衛過當?能否恢復無罪反殺?

huike765


對於此案,筆者的意見是按摩師的反擊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

此事發生在遼寧撫順。45歲的於海順在2014年出了一場車禍,屬於四級傷殘,不能長時間站立,於是學習了不需要久站的按摩作為謀生技能。2018年9月18日凌晨2時許,此時足療店早已關門歇業,一醉酒中年男子敲門,在於海順表示已經關門的情況下,仍然語帶威脅“開門,不開整死你”,並砸門強行入內。

半夜三更,遇到這樣一個醉酒不講理的男子,不要說肢體殘疾的於海順,就是一般的正常人,肯定也是心懷恐懼,深怕自己受到醉酒男子的暴力傷害。所以,根據正常人的反應,於海順隨手拿起桌子上的水果刀進行防身。醉酒男子進來後,即追打於海順,雙方廝打在一塊,混亂之中,於海順一刀捅在了對方肚子上。

意識到自己傷人之後,於海順隨即上前幫助包紮傷口,隨後還陪伴著去了醫院進行救治,但醉酒男子終因失血過多而死亡。

檢察機關認為,醉酒的男子沒有攜帶凶器,對於海順的生命安全構不成威脅,於海順拿刀進行防衛,造成他人死亡的後果,屬於防衛過當。

過去語文課本里我們都學過這麼一篇文章,那就是節選自《水滸傳》裡的《魯提轄拳打鎮關西》,文章裡明白無誤地說了,鎮關西是被魯提轄三拳打死的。雖然這是小說裡的事情,但是也並非虛言,還是有現實的影子在裡面的。所以誰要說只有兇器才能傷人,這個話我是存疑不信的!

一個殘疾人,能打得過一個醉酒的男子嗎,在被追打時,靠什麼去制服他?慌亂之中,誰又能確保下手的精準性?於海順並無害人之心,其出刀也是被逼無奈之下的自保之舉,如果認定其防衛過當,以後還讓受到傷害的弱者如何去保護自己呢?


打虎拍蠅


看了媒體對此事的介紹,殘疾按摩師於海義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應該恢復無罪反殺。

簡單介紹一下大概經過:

45歲的四級肢體殘疾的於海義在一足療店工作,當晚凌晨2點多,早已休息的於海義被一陣急促的砸門聲吵醒,他摸黑走到門前發現一壯士的疑似醉酒男子不停用力砸門。他告知對方已關門,對方非但沒停止砸門,反而大聲辱罵:“開門,不開整死你”。門已被拉開一條縫,他看到男子拿著一個疑似磚頭的東西。驚恐之餘他隨手拿起桌上水果刀防身,不到一分鐘,男子破門而入追打於海義。二人撕打過程中於海義刺了男子腹部一刀,他馬上拿白布為其包紮並撥打120將男子送醫後離開。男子不治身亡。

於海義聽到這個消息到父親墳前欲自殺,打電話給兒子留遺言,兒子費勁勸說,他最終去自首。他的行為被認定為防衛過當,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起訴。事發後,於海義所在村村民聯名為他寫了證明書,並簽字按了手印。

下面簡單分析於海義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

1、男子深夜暴力砸門,對於海義心理上造成了恐懼;男子大聲稱:“開門,不開整死你”,對於海義心理上構成了威脅;且男子在砸門時手裡拿著疑似磚頭的東西,給於海義身體上造成了潛在的危險。

2、男子破門而入後,追著於海義打,直接威脅到了他的人身安全。此時,男子手裡使人依然拿著那個疑似磚頭的東西,雖然未提及,但也不能排除依然持有這樣兇器的可能。

3、於海義在心理、身體的多重威脅和壓力下,二人撕打在一起。在這種情形下讓其保持理智的判斷,做出理智的不超過限度的防衛行為,可操作性為零。任何一個正常人都不可能有那種神一般的理性。

4、肇事男子是一個身材壯實的中年男子,而於海義是一個有肢體四級傷殘的中年男子。儘管肇事男子疑似醉酒,但於海義在他面前仍然是屬於弱勢的一方。

5、檢方認為肇事男子未持刀等兇器,尚未嚴重危及於海義的人身安全。而於海義持有刀,超出了制止對方實施侵害行為的限度,並結合死亡的結果,認為於海義防衛過當。

一個人是否會對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並不在於其是否持有兇器,徒手致人死亡的事例也比比皆是。並不是說於海義持有刀,對方就也必須持有刀等兇器時,雙方才可以公平搏鬥、於海義的行為才可以算是正當防衛。

綜合以上諸多因素,於海義有足夠的理由實施正當防衛。儘管肇事男子不治身亡,但於海義的刺人行為只是為了自保,並不具有傷害的故意性,屬於合理的正當防衛,算是無罪反殺。人的某一個行為,並不能僅憑單一的因素來確定,往往是受到諸多因素的影響,才產生最後的行為結果。

大家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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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族社


大致的案件情況如下:

2018年9月18日凌晨2點多,一醉酒男子將殘疾人於海義所在的足療店大門砸開,強行入室行兇。雙方廝打過程中,於海義持水果刀將醉酒男子捅傷,意識到自己捅傷人的於海義,馬上拿來店裡的白布,為男子包紮傷口,並且撥打120急救電話,將男子送往撫順礦務局總醫院,最終男子不治身亡。

撫順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於海義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個人認為,這個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這個案件的事發地點具有特殊性,是屬於砸門入室實施的暴力性行為。根據報道,足療店的營業時間是從中午十二點到凌晨兩點,因為營業時間較晚的原因,所以於海義及其他人員也都住在店裡。案發時候,足療店已經關門歇業,人員也早已休息。所以這個時候的足療店,與我們下班所休息的家並不多大差別,而醉酒男子砸開大門行兇,屬於入室行兇行為。一個醉酒的人入室實施暴力性行為,並且被害對象是一個殘疾人,其所面臨的人身危險性將比一般的情況更加嚴重。

這裡有個問題,個人認為住宅神聖不可侵犯,如果一個人在自己認為最安全的場所都保護不了自己,那這個住宅的安全性以及個人的安全感將無從談起。對於入室的暴力性犯罪行為,不管犯罪人的心理及想法是什麼樣,都應該可以實施無限防衛。


葉律師


美國的法律保護守法的納稅人,非法侵入民宅的可以擊斃,並且不負如何責任,當年我們也是提倡與犯罪分子做堅決的鬥爭,現在很多事都讓人很無語。就這麼個簡單的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一直在爭論不休,就這件事來說,權威部門給個定論,對於入侵者的侵害到了什麼程度反擊才算正當防衛,比方說,1,入侵者先動手,2,帶凶器先動手,受害人到什麼時候還手就算正當防衛,1,感到生命受到威脅,2,親人生命受到威脅,3,被打的奄奄一息的時候,一切都太模糊,還是學學美國吧,只要有人入侵到你的居所,你可以幹掉他而不負任何責任。


開心就好7086188


個人意見:正當防衛。至於能否恢復無罪反殺,不敢確定!

談談理由:根據報道的起訴書可見,認為防衛過當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呂某沒使用兇器;二是呂某的行為尚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三是於海義使用了兇器;四是於海義不用兇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筆者對上述第一、三點不持異議,但是,對於第二、四點有不同的看法。

首先,足以認定呂某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義的人身安全。

於海義是殘疾人,身體行動不便,其面對行兇時的反擊能力肯定不如正常人,而且孤立無援,只能自救。但呂某是正常人,且是個醉漢,從其酒後滋事的行為來看,用我們經常叫醉漢的稱呼來說,他就是個“酒瘋子”。這種人在思想上不經頭腦,易衝動;在行為上下手無輕重。一旦發起瘋來,極其容易引發傷害後果。而且,從案情可以看得出,呂某已經在動手毆打於海義了,他的行為隨時可能造成於海義身體受傷。筆者曾辦過一個案子,一醉酒摩的司機將另一摩的司機發生矛盾,拉扯、推到另一摩的司機,從而導致該摩的司機身體倒下,頭部著地,頭顱破裂死亡。可見,有時一個輕微的暴力都可能造成嚴重傷害後果,何況呂某是在實施毆打!因此,足以認定呂某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義人身安全。嚴不嚴重,不能以出現了嚴重後果來做事後諸葛亮!也不能要求於海義在當時情況下還要去判斷是否嚴重危機他的人身安全,這是強人所難!情急之下,他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保護自己。


其次,難以得出於海義不用兇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的結論。

從力量對比來看,作為殘疾人的於海義很難打得過作為正常人的呂某。對於沒有發生的事,我們不能主觀臆斷。至少在這個案中,我們很難得出於海義不用兇器也能制止不法侵害的推斷。根據“疑點利益歸被告原則”,應推定於海義不用兇器不能制止不法侵害。於海義在明知打不過呂某的情況下,難道還不允許他拿刀實施反抗?

綜上,筆者認為應認定於海義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當然,筆者以上論斷系基於網上現有報道案情作出。該案有現場監控錄像的,司法機關沒有公佈。或許真實的事情經過並非像目前報道的那樣。任何一個細節問題都可能左右案件處理結果。希望大家對法律保持多一些敬畏,理性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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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看到大家這麼關心這個問題,寫了一篇關於倡議重視住宅權的文章。歡迎閱讀!


釋法說理


辦案檢察官是否學過法律?是哪個老師教的?凌晨2點闖入別人的屋裡且施暴對像是個殘疾人,這還說施暴者未危及殘疾人生命?意思是說1.行動不便的人在遭受行動健全的人侵害時必須行動自如的與健全人對打比賽肢體功夫,不得借用身邊可以利用的任何器皿自衛?2.禿手不能致人於死地?在遭受別人侵害時必須讓對方說清楚採用哪種方法打我?會不會傷到我生命?然後商量出一種即滿足打人者打人的要求又滿足被打者只受皮肉之苦不危及性命的方法,坐下來籤個合同,然後開打?


堆土成金10


中國人的法律連中國人也搞不懂,可悲啊。如果犯罪分子想加害於你或不加害於你,你會知道,那不成先知了。他們要害你的話,試問你還有保護自己的機會嗎,希望渺茫。特別是拿兇器闖入的,他先發制人,你就算臨時找一個武器也已經晚了,不死的話也嚇著,或留下傷痕,或終生殘疾等,如果傷到家人和孩子的話會悔恨自己一悲子,沒能阻止發生,哪怕犧牲自己的性命也要跟罪惡作鬥,拿出英雄本色,野性的兇猛這樣才能怔住對手防止罪惡的蔓延,不至於禍害更多無故而可憐的生命。自認倒黴,招誰惹誰的這種思維方式是懦弱的表現,只能跟電視抗日劇中那樣被任由宰殺處處捱打,助長了侵害者的囂張氣焰。當法律偏坦了犯罪的一面,那麼人性正義的一面就會被埋沒,法律的公正何在,還會有人相信法治嗎?難不成對家人孩子說我願意受氣捱打,我不想保護你們。不能站在犯罪分子的角度說侵犯者被正義或自我保護的一方誤傷致死了你沒死,他到成受害者了,你總要賠點或去蹲個大獄,這樣人家家屬會覺得公平點,或好受點。毛主席說過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不能跟八國聯軍打中國那樣,被侵略者打了,還要割地賠款。這樣下去人民群眾,我們的下一代會毫無正義之心,也會失去保護自己或別人或國家的戰鬥意志。支持的朋友請點👍,個人見解。


用戶7233525707756


殺人的不是刀,是人;不需要刀,照樣可以殺死人。

顯然,有些人陷入了一個誤區,以結果論處——誰死誰有理。

於海義被提起訴訟,關鍵在於當地檢察院認為他使用了那把摺疊刀,而對方沒有使用刀具。

什麼叫兇器?兇器是指兇殺與傷害案件中形成損傷的致傷物。可以是刀槍,也可以斧錘、棍棒……只要是傷了人的一切器具都可以稱之為兇器。

此案中,對方也手持疑似磚頭之物,事實證明對方也是持械。況且,在搏鬥中持械的一方並不全是佔有優勢的,譬如說一個普通人對比一個搏擊高手,一個肢體殘疾的人對比一個普通的人。

於海義是一個曾經13處骨折,被鑑定為肢體四級傷殘的殘疾人士。相比於對方於海義肯定處於劣勢。

這些不是關鍵。



重點是對方持械砸門強行闖入追打於海義,顯然檢方沒有站在防衛人的角度考量問題——深夜被辱罵、砸門闖入,此時於海義處於被從睡夢中驚醒,甚至是隻穿著內褲應對,別說是身為殘疾人就是一個正常人,面對此刻狀況都會極度緊張、恐慌。拿起器具只是自我保護的本能。

而且實施傷害的也只有一刀,在廝打的過程中處於劣勢的於海義根本就判斷不了自己的防衛會不會過當。特別是在對方倒地後,於海義積極採取止血、送醫、交費等搶救措施。

種種跡象表明於海義不具有故意傷害的主觀意識。於情於理於法,於海義的行為都是正當防衛。



於海義的一生充滿不幸,真心地希望這次再也不要給這個不幸的人一次毀滅性的打擊了。


盛一手


看到這個案件,我想到了前些日子剛剛結案的河北淶源反殺案,我認為該案不管從入室者的動機還是於海義的防衛,都要比河北淶源一案更為明確,河北淶源一案已經確定為正當防衛,那麼於海義更沒有問題。

於海義反殺案當中,有兩個核心的因素可以決定於他是正當的、無辜的。

一是入室者是在深夜擅闖於海義家。而且還是在醉酒情況下,手裡拿著疑似磚頭的工具,在於海義明確告知已經關閉歇業之後,仍然沒有離去的意思,甚至還在言語上威脅於海義,對方在語言和行為上都存在明顯的攻擊性。

二是於海義破門而入並進行鬧事。於海義在開門時發現對方手持磚頭,來者不善,明知已經無法阻止對方入門,這種情況下拿了店內的水果刀防衛是正確的選擇。另外,於海義是在被對方追打過程中進行撕扯時出刀刺傷對方。

從整個事件過程來看,於海義一直都處於被動位置,而且從開始都表現的非常剋制,倒是對方始終表現的咄咄逼人。我們站在於海義的角度來看,對方醉酒、手持工具、行為魯莽、凶氣騰騰,於海義完全是陷在一種隨時有人身傷害的風險當中,他出於自衛是正確的選擇。

另外,我們還要考慮到,於海義是一個四肢傷殘的殘疾人,他自己本身就是一個需要保護的弱者。所以,我認為於海義的的正當防衛沒有問題。


元芳有看法


暴力入侵,對殘疾人實施暴力犯罪,作為當事人只有抵抗或者被不可預知的傷害甚至被殺害,我們設想如果暴力入侵者沒有被擊倒很有可能殘疾人被擊倒,那麼就是追究暴力入侵者的罪行,但是殘疾人已經死去,針對守法公民不能有效的生存下去,一切法律都是沒有任何約束力的。當一個人受到暴力襲擊絕大多數的人都會進行抵抗,而不是躲,應為躲無可躲。如果按照現行的正當防衛就是說造成對方失去戰鬥力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有人暴力入侵我家裡還對我實施暴力,在我自身赤手空拳打不過的情況下,必然會尋找可以制服他的東西,至於是什麼那就要看我首先看到的是什麼,自己認為可以保護自己的東西。所以為了不負法律責任而丟棄奉公守法人的生命這不就是天底下最大的笑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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