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個稅手續費收入涉稅處理

一、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版本):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徵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規定,“三代”範圍包括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徵,“三代”稅款手續費支付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代扣、代收稅款的2%支付

二、涉稅處理

1.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第一條第(六)項第八款規定,商務輔助服務,包括企業管理服務、經紀代理服務、人力資源服務、安全保護服務。……(2)經紀代理服務,是指各類經紀、中介、代理服務。包括金融代理、知識產權代理、貨物運輸代理、代理報關、法律代理、房地產中介、職業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記賬、拍賣等。

結論:企業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取得了收入(手續費),屬於有償提供服務,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總局口徑)

提醒:一般納稅人,則是6%的稅率抵扣企業進項後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則是3%的徵稅率計算應交的增值稅

2.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收入用於獎勵相關人員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收入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扣繳義務人領取的扣繳手續費可用於提升辦稅能力、獎勵辦稅人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的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結論: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收入用於相關人員的獎勵或補助,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範疇,適用“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稅項目,但是屬於免徵項目

3.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收入不屬於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0條規定,

結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返還的2%手續費不屬於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應作為應稅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同時將取得的手續費獎勵給本單位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員工屬於工資、薪金,因此在企業所得稅上此筆支出是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稅前扣除,並且此項支出可以增加工資總額進而加大稅前扣除“三項經費”的扣除基數。

三、企業取得代扣代繳個稅手續費收入如何會計處理

政策依據:2018年9月7日財政部會計司發佈的《關於2018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有關問題的解讀》關於代扣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的填列規定,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收到的扣繳稅款手續費應作為其他與日常活動相關的項目在利潤表的“其他收益”項目中填列。

實務:收取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收入應當在“其他收益”科目中核算,其中“其他收益”是本次修訂新增的一個損益類會計科目。提醒,收到手續費時不能計入“其他業務收入或營業外收入”或者掛往來

【例】某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收到2.12萬元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全部用於發放參與代扣代繳工作的財務人員和人力資源部員工補助。

1.收到手續費時:

借:銀行存款 21200

貸:其他收益2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200

2.發放時

計提代繳個人所得稅工作的財務人員和人力資源部員工補助時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工資薪金2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20000

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工資薪金20000

貸:銀行存款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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