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欠錢,我到法院起訴,法院送達找不到本人,手機關機,法院讓我撤訴,怎麼辦?

小強176172801


只要有明確的被告,送達不成功不是撤訴的理由。

明確的被告,一般需要有明確的姓名、地址(包括現住地和戶籍地),聯繫電話。有的法院立案時要求提供被告的口卡(到戶籍部門查詢的被告戶籍資料)。

正確的做法是,法院在履行一般的送達不成功後,在法院公告欄張貼或者在《人民法院報》刊登開庭公告,滿兩個月即視為送達。如果被告再不到庭,法庭可缺席判決,由此造成的後果由被告承擔。

一審缺席 判決後,對方還是玩失蹤,上訴期滿一審判決自動生效,這時候原告就可以到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附錄: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淮北日月升


不要撤訴,讓法院給你出一個協查身份證號碼的公函,去派出所照片認人或者去你知道電話號碼的電信公司,通過登記手機的記錄調出你要告的人的身份證號碼,然後就可以公告送達了,然後缺席判決你勝訴,然後等時間到了多少天我不記得,要求法院執行,當然肯定無法執行,然後你就可以要求法院把被告加到失信人員名單數據庫裡了。至於這樣能不能同步凍結對方名下的所有銀行賬戶包括支付寶和微信的我就不知道了。到此錢你沒拿到,但你已經完美的把對方打成老賴了。只要對方不還錢他就永遠都是老賴,這輩子坐不了高鐵了,住不了麗思卡爾頓了不過很多人不坐高鐵不住香格里拉也無所謂哈!

哥只能幫你到這了


雪鷹365


法院要求撤訴,這應該是沒有法律依據。

被告無法送達,這個在訴訟中實在是再常見不過的事情。部分法院或法官為了儘快結案,是有可能讓當事人撤訴。但是,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被告無法送達,並不影響程序的開展及法庭的審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所以,對於無法送達的案件,法院採用公告送達方式。當然,公告送達是最後的送達方式,是在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能採取。所以,在原告提供的地址無法送達時,法院一般會要求原告調取被告的戶籍信息,並以被告的戶籍地址作為送達地址,若仍然無法送達,則採用公告送達。一般來說,現在公告送達的案件在法院公告網上都可以查詢。


葉律師


別撤訴!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有權提出撤訴,這是當事人對訴訟權利的放棄。但是如果因為無法送達,法院要求當事人提出撤訴,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第一,民事訴訟法第七章關於送達有明確規定,在無法送達被告本人的情況下,還可以送達同住成年家屬或者採取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的方式。

第二,民事訴訟法第119條明確規定了起訴的條件,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立案。既然立案,就必須有個裁判結果。

第三,接下來法院需要對原告證據進行審查,如果原告證據不充分,有可能被駁回;但是如果原告證據充分,能否正常送達便是本案關鍵。原告可以委託律師調取對方戶籍證明(公告送達之用);如果可以找到被告本人也可以將線索提供送達法官。儘量避免公告送達,畢竟涉及費用及審判週期。

2018年,本人代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兩次下發傳票對方都拒收。代理律師在被告戶籍地家門口等候了三個小時,最終順利聯繫到被告,案件得以順利進行。



柳基偉律師


我隱約感覺,法院這麼做是對的。

現在法院立案採取的是登記制,只要有明確的被告就可以立案。所謂有明確的被告,就是最起碼要有被告準確的姓名以及具體的住址。這裡的住址,指的是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住址,包括買的房、租的房或借住的房。

法院受理案件時,並不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碼。因此,好些案件,特別是當案件的被告是一些外來人員時,原告不知道被告的身份證號是很正常的。當被告一旦不想讓原告找到他,回了原籍或換了租房的地址,並且換了聯繫方式後,原告和法院也就很難聯繫上被告了。有的人會說民訴法針對聯繫不上被告,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但公告送達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原告必須要向法院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碼。否則同名同性的那麼多,誰知道你公告的“張三”是北京的“張三”還是上海的“張三”呢?退一步講,即使法院同意公告、開庭審理並缺席判決你勝訴,沒有被告的身份證號碼,到底是哪個“張三”對你負有債務?法院該是去執行哪個“張三”呢?

所以,如果說你只是提供了被告住址,沒有向法院提供被告準確的身份證號碼的話,法院是沒辦法公告的。即使你不撤訴,法院也會駁回你的起訴。但是我建議你還是不要撤訴,讓法院駁回起訴好了。因為如果撤訴的話,訴訟費只退你一半,駁回起訴,訴訟費全退


舒展律師18637360369


首先明確,千萬不要撤訴,這種要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如果原告證據充分,能否正常送達便是本案關鍵。原告可以委託律師調取對方戶籍證明(公告送達之用);如果可以找到被告本人也可以將線索提供送達法官。儘量避免公告送達,畢竟涉及費用及審判週期。
如果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如果公告送達之後被告還不來,法院就可以缺席審判並判決,一審判決書生效之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沒有向法院提供被告準確的身份證號碼,也就是不能說明該人準確身份,法院是沒辦法公告的。即使你不撤訴,法院也會駁回你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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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問問刑事律師團


京益法律顧問,您的事業合夥人。

法院一般在審理案件時會採取以下手段進行送達:

1、電話通知對方來法院領取法律文書;

2、向被告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郵寄送達法律文書;

3、法院上門送達法律文書;(實踐中這種情況越來越少)

4、公告送達(當事人下落不明或拒收法律文書)。

若您只知道被告姓名其他一無所知,這種情況下法院是可以要求你撤訴的。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是否願意撤訴,在於當事人自己。從求助者提供的信息來看,本案可能是民間借貸糾紛或其他民事合同糾紛。即被告欠款可能是向原告借款,也可能是原告出售貨物給被告後,被告未付款或欠有餘款,或者是原告向被告提供勞務後,被告欠原告勞務費用。在法院無法找到被告的情況下,法官當然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送達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採用其他送達方式予以送達。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原告負有舉證證明被告欠債的義務。一般情況下,原告可能持有被告書寫的欠條或借據之類的書證,但是,原告能證明該書證為被告所書寫嗎?除非在該書證上有在場人簽名,原告可申請在場人作為證人出庭作證。否則,案件的審理結果絕對是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元由原告***負擔。本案中,法官動員原告撤訴,其實是為原告好。當然,如果預交的訴訟費較多的情況下,也可以不去出庭,法官會作出原告不到庭,按自動撤訴處理的裁定。如預交的訴訟費不多,建議自己負擔為好,因法院實行收支兩條線,訴訟費是要先進國庫的,要求退費,當天肯定是不行的。退費特別麻煩,首先要麻煩法官助理,其次要麻煩主審法官,之後是分管院領導,然後是管理財務的院領導,再之後要麻煩財務人員,最後要麻煩原告多跑路。假如原告正好住在法院附近,或正好無事可作,即使費用再少,都可以申請退費,畢竟這是原告的權利。


下乾上離


你好,法院這樣做是不對的,只要有明確的被告,法院送達不成功,你可以不撤訴,可以要求法院公告送達,公告送達之後被告還不來,法院就可以缺席審判並判決,一審判決書生效之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孫赫律師


不撤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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