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過稅收優惠政策進行稅收籌劃?

侯挺


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稅進行改革稅率將進行調整,新政策下如何進行收收籌劃是一個企業生存發展的重要方面,必須引起財稅人員及貴司管理層足夠的重視。

一、合理利用增值稅稅改的時間差

企業儘量在2018年4月30日前多收供應商開出的稅率為17%的增值稅專票。2018年5月1日後單位給客戶開具稅率為16%的增值稅專票。進項與銷項之間的差額1%,就是企業稅務籌劃的內容。在日前國家財稅部門沒有合理才新政策出臺之前,儘量利用時間差合理抵扣。這中間1%稅率,是政府部門給企業的福利,企業理應享受的行為,按規定稅法規定納稅即可。

二、合理轉換小規模納稅人身份

此次國家的增值稅改革,政策規定:“一定期限內允許已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企業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在以往小規模納稅人只能轉變成一般納稅人,反之不可以轉換是硬性規定。新規定對於已經成為一般納稅人的小企業是非常好的政策導向。其一是讓企業讓這種事進項稅少的企業有了二次選擇的機遇;其二是對於企業經營規模縮小後,可以享受按徵收率納稅的優惠。

三、購銷合同價稅應分開

貼花繳納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是購銷合同約定的“金額”。企業的財稅人員及管理層應理解購銷金額是怎麼一回事。價稅合一的購銷合同,貼花繳納印花稅的依據是合同總金額。價、稅分開的購銷合同金額,計稅的基礎只是價而不含稅。如:2018年5月30日企業簽訂價稅合計銷售合同116億元,應繳納印花稅116億元*0.0003為348萬元。如價稅分離合同銷售額為100億,稅金16億元,其繳納印花稅為100億元*0,0003為300萬元。總之,不管是銷售部門還是採購部門在簽訂購銷合同都應該按價稅分離簽訂,日積月累企業能少交很多稅款。最好企業制定規章制度硬性規定,價稅分開。

四、簽訂合同的一些注意事項

1、印花稅是一種行為稅,只要簽訂了合同就必須交稅。哪怕你合同每月執行,雙方約定取消了,也必須繳納印花稅。另,其他一些多交的稅可以退稅,印花稅若多交稅局是不會退的。建議企業制定規章制度,不確定的合同先不要籤合同,雙方可以簽訂備忘錄等等。企業對針對合同金額不確定的合同儘量低估。2、儘量不要做混合銷售行為。不同稅率的事項應分開簽訂合同或分開約定金額。3、購銷合同價稅務必分開簽訂。

五、銷售與服務不要混淆

“混合銷售”與“兼營”是兩個不同感念,很多人都會弄混。對於一些綜合性很強的企業,既有貨物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的混合銷售,又有一些現代服務。企業有兩個選擇:1、重新註冊一個公司,銷售與服務分離,各與與客戶簽訂銷售與服務合同。2、合同簽訂儘量細分,銷售與服務金額及調控分開執行。

六、現金折扣與商業折扣

現金折扣與商業折扣優劣選擇?舉例:2018年5月30日銷售某商品價稅合計116萬,促銷時可做9折商業折扣,亦可9折現金折扣。商業折扣:主營業務收入90萬,增值稅銷項稅14.4萬;現金折扣:主營業務收入100萬,增值稅銷項稅16萬。顯而易見,商業折扣比現金折扣少繳納時增值稅銷項稅1.6萬,收入增加10萬元,商業折扣更合適做促銷。

七、企業應避免視同銷售與發放職工福利費

企業在每年都會給員工發放本企業生產的產品。財務會計實務操作中應作何處理?顯而易見,按規則是視同銷售行為。企業應繳納增值稅銷項稅,員工個人會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沒有其他處理方法呢?財務人員應開拓視野,可不可以做企業產品研發試用,作研發費用呢?此類業務很多會計人員都會遇到,拓展思維能合理避稅。

八、員工工作餐的處理

企業給員工發放工作餐補助需不需要繳納個稅?

1、企業沒有自己的食堂,執行制度是給員工發放現金就餐補助,注意只要涉及現金類必須依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2、企業沒有自己的食堂,企業執行的員工在固定飯店就餐,月末企業與飯店統一結算。此時的結算費用,計入職工福利費,不用合併併入工資薪金計徵個人所得稅。

3、企業有自己的食堂,執行的制度是員工到食堂就餐不收費,此類就餐補助也不需要交個稅。

九、招待費的一些處理方式

項目驗收、企業年報審計等,驗收人員、審計人員等到企業的差旅費,由公司來承擔費用。企業外部人員的差旅費等,需要放在招待費中處理。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此部分費用不能全部在彙算清繳前扣除的。財稅人員需要合理利用稅收籌劃思維?差旅費由驗收單位、審計單位承擔,做大審合同(加上差旅費),這樣稅收籌劃,花費一樣的金錢,交稅會少很多。

總之,新政策下財稅人員應合理利用稅收籌劃思維,更好為企業,更為自己創造價值。


小偉稅事


稅收籌劃是根據現行稅法及相關法律規範,選擇適合經營主體的優惠政策,或者合法利用法律未明確的地方,結合經營主體實際,找到切合經營主體實際情況的政策並整體規劃納稅安排的行為。具體包括實際稅負的降低和稅金實際繳納時間的伸展!

也就是說,一切脫離法律法規的降低經營主體實際稅負的行為均違法,均不可行,哪怕冠於“稅收籌劃”響亮的名號也不可為!

既然是在稅政的框架內,筆者說說最新的稅務優惠政策。

一、實際稅負的降低

首推小微企業普惠性稅優,主要包含3方面的內容:

1、增值稅

滿足月不含稅銷售收入不超10萬元(季度不超3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針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未(不)開票兩部分收入,免徵增值稅!

2、增值稅附加

增值稅附加包括以增值稅為稅基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與增值稅一同享受免徵優惠的同時,確有應稅額是享受50%的減免。

3、企業所得稅

滿足“533”條件的小微企業(資產規模不超50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300人,年應稅所得額不超300萬元),100萬元及以內的應稅所得額實際徵收率5%,超過100萬元到300萬元的部分實際徵收率10%。

二、稅金實際繳納時間的伸展

首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固定資產進項稅額稅額一次性扣除。

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購進的按照會計制度固定核算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可以在2019年4月1日開始一次性從當期抵扣銷項稅額!

2019年4月1日前尚未抵扣完的該屬性進項稅額,可於2019年4月1日一次性抵扣銷項稅額!

三、綜述

漫漫稅海,筆者只選取其中最新的分別代表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相關稅優政策。各經營主體挖掘稅收優惠的潛力還非常大。藉此問答,給大家一個討論交流的機會。筆者也渴望大家分享各自的經驗,為會計主體選擇最優的稅收方案。希望大家在評論區暢所欲言,互相交流提高。同時,筆者所述有不足的地方,誠懇希望補充甚至批評!


順通財稅段賢明


我個人認為,所謂稅收籌劃就是避稅,避稅就是稅收籌劃 ,儘管越來越多的稅收籌劃從業者喜歡將稅收籌劃描述為合理節稅,但本質就是通過避稅獲得利益。

除了利用稅法上的疏漏,我國目前稅收優惠政策四百多項,大量繁瑣而呈碎片式的政策 不僅給稅收管理帶來難度,操作上也不盡透明,給稅收籌劃帶來了很大空間,客觀上造成了稅基侵蝕,稅款流失,並嚴重損害稅收公平性。

我不看好稅收籌劃的前景 也不贊成做職業稅收籌劃。

在長期避稅與反避稅博弈中,稅法的內容與體系逐漸完善,我國在2007企業所得稅法首次引入一般反避稅條款,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一般反避稅管理辦法》,在減稅降費大規模稅收普惠政策下 也壓縮了稅收籌劃空間。

此外,法律對偷漏稅是有界定的,《稅收徵管法》有明確的偷漏稅概念及具體規定,但沒有界定避稅,一般反避稅規則是作為兜底性條款而存在,在適用的過程中也會給稅務機關帶來一些不便,雖然在確定納稅人主觀目的時需要綜合考量多方面的因素,由於這種判斷結果需依賴執法者的主觀推斷,沒有明確的標準可以參考,從而給予了稅務機關較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權。

在完成稅制結構性改革,建立完善自然人稅收體系之後,稅務顧問應該比單純的稅收籌劃更有職業前景。


v稅視界


真正的稅收策劃是遵守稅收法規,合法納稅的前提下,利用稅收法律未明確或未解釋的地方,通過合法手段,達到少交或延遲交稅的行為。所有偷稅行為都不是稅務策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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