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將小區的車位或租或賣給住戶,這合理嗎?

小流水123456


個人覺得非常不合理!首先小區的公共面積歸全體業主所有。車位屬於公共面積。歸全體業主所有。為什麼停車總髮生矛盾,因為,所有的小區沒有強制性規範,停車位的數量!如果將停車位的數量,與房屋套數成比例掛鉤,每套住房均攤兩個車位。作為房屋的附屬設施,融入到房屋,價值當中。前期由於房屋的炒作,造成,房價飆升,業主著急買入。忽略了房屋的配套設施!在不久將來,國家的調控政策,業主的理性消費,以及供大於求的市場現狀。隨著競爭的惡劣, 開發商必然會變相的提高,服務質量!!配套設施,越來越完善。車位或車庫,必然會融入到房屋的價格中來。房屋是商品,是可以流通的。現在的房主,必然會通過買賣,來改變自己的居住條件!房主會越來越挑剔。物業也許會由國家某個職能機關代替。這將是社會發展的優勝略汰結果!!


小流水123456


小區內停車位通常分為三種:1.有產權的停車位,它包含地下室有產權停車位,地面有產權車庫;2.地下室人防停車位;3.地面公共停車位。有產權的停車位使用權和收益權歸產權人所有;地下人防停車位產權歸國家所有,使用權和收益全歸發展商所有;地面公共停車位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使用權和收益權也歸全體業主所有。

從上面這三種情況來看,在小區內,無論哪種停車位其使用權和收益權都跟物業企業沒有任何關係,使用權和收益權都不歸物業企業所有。物業企業只有在產權人的授權下,才能對這些車位進行管理和收益。提問者所說的物業企業將小區停車位進行出租或出售那是需要得到產權人的授權,否則就是侵佔他人財產是一種犯罪行為。

歸發展商所有的地下產權停車位及歸發展商管理的地下人防停車位,發展商通常會授權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出售或出租,這是合法的。但是發展商在出租或出售地下停車位時,必須首先滿足本小區業主的需求。這些停車位的產權人或者使用者向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的只是車位管理費。

地面公共停車位,其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這些停車位是不能出售的。但是在開發商與前期物業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通常會約定將這部分停車位的收入作為管理費不足的補充。同時在開發商制定的前期業主規約中對這些車位的使用進行約定。

業主要將公共車位的管理權和收益權收歸業主,必須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與物業企業重新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並修改小區業主規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只有成立業主大會才能對小區的公共停車位的管理和收益進行重新約定。將公共停車位的管理權和收益權迴歸到業主手中。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要實現自治管理,行使管理權和監督權,必須認真學習有關現行的物業管理法律法規,依法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終止《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前期業主規約,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執行由業主大會會議通過的業主規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看法,喜歡的關注、點贊、轉發,在我的個人主頁上能夠免費看到更多有關物業管理的文章。


w苦行僧


你確定是物業公司出售的而不是開發商嗎?是否合理要看車位的產權在誰手裡?如果產權在開發商,那物業公司是沒有權力出售和出租的。不用你反對,國家就不允許。所以你看看出售合同,落款肯定不是物業公司。但物業公司可以在開發商授權的前提下代售或代租。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物業公司從開發商手裡把產權打包團了下來,這種情況其實物業公司的身份就已經變成了車位的業主。通常情況下只有不在規劃設計中的車位才屬於業主共有。地下車位不包含在公攤面積中,是地產商的財產,只是法律規定地產商有義務首先滿足業主的購買要求。如果地產商公開出售過車位,然後把沒有賣出去的車位打包給物業或者整體出售給個別業主,這個是不違法的。如果你要起訴開發商私自把車位轉賣給物業,你要蒐集證據,證明他轉售的這些車位之前沒有經過公開銷售。


嘂獸之啄


這個問題,自從有了物業這個單位以來,就一直存在矛盾,本來是業主自己的空間,讓物業賣出去停車,業主本來屬於弱勢群體,再這麼折騰也是小腿扭不過大腿。解決這個問題的唯一方法,就是政府出臺強有力的政策,徹底打壓物業某些方面的囂張氣焰!


佳炎173


物業公司不是主人,他沒有任何權利租車位和賣車位,各位業主們行使,你們權利大家一起動手,把物業公司打出去,不動手是不行了,物業公司說了算,上哪告你,他都贏,因為他有錢,就得業戶們自己團結起來,醫護團結緊緊地看他物業能怎地,像打狗一樣打他出去


手機用戶傳奇百合


物業是服務行業,物業雞吧毛沒有,小區一草,一木,一寸土地,根物業沒有一點關係,物業是社會流氓,拿小區各種資產,給物業自己圈錢,強行收保護費,取消物業,有社區管理,減輕百姓負擔,老百姓開點退休金,還得長年養活一群無業人員,


劉步彬


不合理又能咋辦,誰又能真的為業主出面,為業主做主,你去告試試,絕對讓你住不安生。


靜147739267


物業是企業的提法不對。它不創造任何有價值產品,靠收取住戶荷捐雜稅為主,怎麼是企業?


高山流水71017


既然收取了公攤面積。物業公司在小區內收取業主費用。是超不合理的。小區業主停放自由,出入自由的。如果有違法行為,立即報案起訴物業公司。不能滋生黑社會性質的物業公司


廣東曾氏三正木業13628893101


不合理整個地面是業主拿錢買了的,從地下到天上都是業主所有,開發商評什麼地下屬它開發商,不合理太不合理了?這對業主不公平,建議國家制定新的政策,地下屬業主的是業主拿錢買的“地”就應該屬於業主所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