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圈套簽訂“不平等條約” 福州倉山一“套路貸”團伙成員獲刑

日前,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涉惡套路貸團伙做出宣判,值得注意的是,與以往將房屋、車輛等大額財產作為抵押物並簽訂“不平等條約”的套路不同,該團伙通過僅抵押車鑰匙但不抵押車為幌子設下圈套,實現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目的。最終,倉山法院一審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某、上官某某、林某某等人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並處罰金十萬元至五千元不等,同時退還贓款共計人民幣二十五萬八千零二十元。

2017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上官某某、林某某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共同出資50萬元人民幣註冊成立某公司,並在無金融資質情況下辦理“車鑰匙貸”即押車鑰匙不押車融資借款業務。經營期間,該公司以押鑰匙不押車、快速放款為幌子引誘有資金需求的人到其公司借款,通常以抵押車鑰匙所屬車輛評估價格的三成進行放貸。

放貸過程中,該公司以保證金、服務費、平臺費等各種名目剋扣借款人實際到手的借款金額,並要求借款人簽訂部分內容故意留白的汽車質押借款合同、借條、逾期違約拖車費用申明、保證書等材料,同時在借款人車輛上安裝GPS定位系統。

借款人還款過程中,該公司肆意認定借款人違約,在未經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通過GPS定位找到被害人的車輛停放地點,使用被害人交付的備用車鑰匙將車輛駛離,並以“拖車公司”第三方身份聯繫被害人到該公司處理後續事宜。其後,該公司以不付款不返還車輛、變賣處理車輛用以抵債為要挾,強迫被害人支付人民幣5000至20000元不等的高額拖車費、借款金額30%至50%的違約金、每天借款金額1%的滯納金及剩餘借款本息等。經查共有15名被害人車輛被開走並被要挾支付高額違約金,其中10名被害人被迫支付各種名目的款項後才取回車輛。

倉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上官某某、林某某通過“車鑰匙貸”實現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產的目的,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某為首,被告人上官某某等人為積極參加者,專門從事“車鑰匙貸”的惡勢力犯罪團伙。該團伙通過押車鑰匙的方式簽訂虛高借條,提前收取保證金、平臺費等費用,並採取拖車及威脅方法索要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該案犯罪事實清楚且數額巨大,遂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作出判決。

(記者 郭佳文 實習生 陳徵 通訊員 倉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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