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一法院原副院長在家中與小偷搏鬥身亡,嫌犯已被刑拘。如果小偷死了!院長要負責嗎?

冰派正好的易水糖


這個案子感覺沒有什麼陰謀論,應該就是一個普通的入室盜竊,被發現後殺人的案件。只是被殺的是重慶法院的在職法官。


先來分析下小偷罪行的演化。本來小偷是入室盜竊,這個罪名相對較輕,主要盜竊數額不是特別大,判不了多少年的。但是如果小偷持刀盜竊,罪名就變了,變成搶劫。相對而言,搶劫屬於社會危害性比較大的罪行,判刑也會比較重。如果最終在搏鬥的過程中,小偷將主人殺死,那麼該小偷涉嫌的罪名就是搶劫罪,因為搶劫致人死亡的,可以判處死刑。所以該小偷被刑拘,應該就是涉嫌搶劫罪,不需要按照故意殺人罪刑拘。

回到大家關注的正當防衛的話題,如果在搏鬥中,該副院長將小偷殺死,這肯定是典型的正當防衛。在我們國家刑法中,有關於無限防衛權的表述,在受到嚴重的犯罪侵害時,造成施暴人死亡而絕對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我認為法律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應該是場所的問題。侵入他人住宅的犯罪者,本身就應該是正當防衛的對象。國外法律中的堡壘條款授予主人對非法侵入者直接開槍的權利,很好的說明這一點的法治原則。


律師獨角獸


昨日,重慶渝北警方接到了某小區居民孫女士報案,稱一名歹徒潛入其家中進行偷盜,被丈夫發現之後,兩人展開了殊死搏鬥,歹徒手持菜刀將丈夫砍傷後離開,而丈夫因重傷不治導致身亡。

在得知大概經過後,警方立馬進行了偵查和抓捕,發現當日行竊和殺人的是一名20歲的邱姓的男子,此人平日就遊手好閒,因貪圖錢財萌生了偷盜的想法。而死者正是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譚某,今年還不到六十歲。


這個事件是非常清楚,回到標題,如果是在搏鬥中,院長將小偷捅死,會承擔責任嗎?這個要具體看情況了。

第一種情況是:小偷進入法院院長家裡,被院長髮現後,搏鬥中,小偷拿菜刀砍院長,院長將菜刀奪過來,將小偷砍死,這個就跟崑山寶馬男龍哥被反殺都點相似,所以,如此情況下,院長不需要承擔責任。

第二種情況是:小偷在院長家偷東西的時候,在抓小偷的過程中,小偷拿刀砍院長,院長也拿來道具,互相砍殺,導致小偷被砍死,如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上面兩個都可以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無限正當防衛,如此情況下,院長不需要承擔責任。


第三種情況是:小偷偷東西被發現,院長拿刀追砍小偷,被砍死,如此情況,院長需要承擔一定責任,但介於小偷錯誤在先,入室侵犯他人的領地,所以,雖然院長將小偷砍死屬於防衛過當,可以從輕處罰或免於處罰,但需賠償一定的經濟損失。

這個其實有點跟小偷大街上偷東西,你在追抓小偷過程中,使用武器將對方砍死是一個道理,屬於防衛過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不管咋說,這都是一種假設,如今的情況是,這個副院長被窮兇極惡的小偷殺害,我建議,國家法律對這種圖遊手好閒還兇惡之徒,必須嚴懲,以故意殺人罪、入室盜竊罪等多個罪名處於死刑、立即執行。

這種人,留在社會上,就是一個禍害,需要為民除害,同時,其家屬還需要對受害者家屬給與經濟賠償。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我就不明白了,為什麼小偷得逞了還有人點贊?如果入室盜竊是你家,你是不是要高興的手舞足蹈了?


依舊人狠話不多,先來看看事件回顧。

4月7號1點50分,渝北果塘路某小區內,警方接到了一個緊急的報警電話,電話那頭的女士稱他的丈夫逮住了入室偷盜的小偷,沒想到在搏鬥中被小偷從廚房拿出來的菜刀砍傷了,致其死亡。

後來才核實,這個搏鬥中死亡的屋主就是原重慶二中院的副院長譚智華,打電話報警的是他的妻子,而小偷在傷人以後就火速逃離了現場。



譚智華,56歲,重慶石柱人,畢業於重慶市委黨校法學專業。

他從82年開始了官路,曾任職石柱縣委幹事、副書記;石柱縣科協副主席、主席、紀委副書記;黔江開發區公安局法制科長、人民政府辦公室副主任、政直系統黨委書記;2006才正式任命為人民法院黨組書記;直到2016年12月的重慶人大會議上,他才被免去了副院長的職務。


譚副院長仕途得意,沒想到卻意外命喪於小偷手中。經過8個小時的調查,警方在晚上九點就把20歲的犯罪嫌疑人邱某抓獲。遊手好閒的邱某,因沒錢過日子就產生了入室盜竊的想法,沒想到這一偷就選中了副院長的家。翻窗進去後被發現,怕事情暴露動手殺人。

可我看到還有人偏袒小偷方,為小偷做辯護:發表類似“這人太有錢,活該被偷”的言論。副院長也沒有違法違紀的行為,在不明實情的情況下站隊,未免或許草率了吧?先撇開被害人的身份不談,小偷遊違反法律入室盜竊有錯在先,為什麼還要替他辯護?這是不是典型的仇富心理?部分人的確該改正一下自己扭曲的三觀了。


不管被偷的人是誰,就算他再罪大惡極,也不能改變小偷是壞人的本質。這件事再怎樣都應該就事論事,而不是以一種扭曲的道德觀去審視,下一次如果小偷翻窗到你家,網民們評論偷得好,你是不是覺得世界沒有希望了。如果大部分人選擇了這樣,那的確是社會的悲哀。

所以,最後來討論一下,對於入室盜竊小偷怎麼辦?

智取為上,謹慎正面剛

我認為應該有兩種小偷,一種是膽小的行竊者,另一種是破罐破摔亡命之徒。如果碰到了膽小的小偷,你發現之後他只會逃跑;而那些真的敢搏命的小偷,如果不是絕對優勢,那麼你的處境就十分危險,所以發現入室盜竊賊,智取最好。如果你能叫來很多肌肉大漢,迅速把小偷制度,那這個智取的方法就當我沒說。


以退為進,暫時妥協

可以假裝先把錢給他,答應他的要求,之後再報警求助,畢竟金錢可以再生,而生命不能重來,暫時的退讓可能才是最穩妥的做法。天網恢恢的當下,犯罪能成功逍遙法外的幾率很小,所以不必擔心抓不到小偷。


如果這次搏鬥是小偷死了,那麼院長要不要負責?

答案是不用,這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小偷已經拿起菜刀,威脅你的生命了,你把他錯殺了也只能算是正當防衛。這個和崑山寶馬哥被反殺是一個道理,威脅到你生命安全的時候,反抗才是最好的辦法。


(何為正當防衛?)

但是如果小偷沒有威脅你生命安全,不僅如此,他還是個膽小鬼。你把他給打死的話,這時候就不一樣了,你可能要面對法律的懲罰。

小時候家裡晚上進過一次賊,老爸拿著大刀追出去,追逐過程中,他說完全可以一刀扔出去,小偷不死也得殘廢了,所幸他沒有這樣做。不然根據我國的法律,案子怎麼判還很難說。

所以,這世道小偷雖難活下去,但是也被法律保護,反而被偷的人覺得更苦不堪言。生而為人請保持正直,做小偷害人害己。


小雨影視


這個案例本身而言,院長被害令人遺憾。同時也希望那些經常在網上為小偷詭辯的專家們出來溜幾步。如果小偷到了專家們的家裡被專家打死或傷了,是不是專家是犯故意傷害罪或者是防衛過當呢??再請哪些腦殘的專家們出來詭辯。

我的觀點是:小偷只要侵入別人的領地行劫或行兇,如家裡,店裡等,只要是別人的私人空間,不論什麼情況下打死打傷慨不負責任。一律按正當防衛論處。這樣既保護私人的空間與財產不受侵害,也提醒了小偷們,如果行兇或行劫後果自己承擔。沒有那些所謂的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之奇談怪論之鬼話。只要合法財產及人身受到侵害,一切的反擊都必須受到法律的無限保護。





藍色的多瑙河10


很遺憾,院長屬於正當防衛失敗。

當然,如果院長成功制止住,並在防衛過程中導致小偷致死,個人認為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這裡說小偷已經不合適,因為這裡發生過程轉化,從一開始的盜竊轉化到最後持械反抗,這個就已經不是偷,而是搶!所以其實已經不是盜竊罪,而是搶劫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犯盜竊、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即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上述刑法條文來看,結合小偷的行為,入室盜竊,被院長髮現,持兇器反抗,這個屬於轉化型搶劫。看看無限防衛的規定。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搶劫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正在行兇或搶劫犯罪可以實施無限防衛,所以對於小偷的行為是可以實施無限防衛,造成小偷傷亡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葉律師


如果是小偷死了,對於普通人而言應該屬於正當防衛。但是對法院院長來說就是超出正當防衛的範圍了,要負法律責任,應先對其刑拘十四天再說。因為從法官以往所辦案件來看,法院院長應該懂得正當防衛技術、能控制防衛使用力度大小,並可掌握對小偷下刀的深度剛好讓小偷不死。這次院長親自進行了一次防衛實踐。正因為他的防衛技術、防衛力度恰到好處,保障了小偷可貴的生命。而不死的小偷卻讓他死了。實踐證明,現行防衛法律規定正確與否己見分曉。


青山依舊1678


如果小偷死了,那肯定適用於正當防衛的。

小偷非法入室盜竊財物,本來就是違法犯罪行為,室主發現小偷後,與小偷發生搏鬥,小偷持菜刀將室主砍傷後逃跑,室主因重傷不治導致身亡。

小偷在此案例裡,觸犯了刑法非法入室罪,盜竊罪(搶劫罪)。

為什麼小偷罪名是盜竊罪或搶劫罪?

這裡要根據案情具體細節來判決是屬於盜竊罪還是搶劫罪。

盜竊是指在秘密竊取,事主無察覺。

搶劫則是公然當著事主的面搶取財物。

一、在此案裡,小偷進房子後,在室主沒有察覺的情況下,把財物已經竊取完畢,想離開時再被室主發現,然後發生搏鬥,室主被砍傷死亡。

這個情節裡,犯了盜竊罪,盜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中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

所以,小偷可能會被認定犯【盜竊罪】且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或無期徒刑。

二、小偷進房子後,剛發現財物,就被室主發現,發生搏鬥,砍傷室主後,拿起財物離開,室主因傷過重死亡。

在這個情節裡,小偷就不是犯盜竊罪了,而是犯了搶劫罪。

搶劫罪有下列嚴重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入戶搶劫和搶劫致人重傷、死亡,這兩個情節最高可處死刑。

所以,此案一旦認定是搶劫罪,則以入戶搶劫和搶劫致人重傷、死亡這兩個情節來判決,小偷可處無期或死刑。

最後,我們反過來看一下,如果當時的情影是室主把小偷打死了,室主需要承擔責任嗎?

小偷非法入室,持刀的行為已經威脅到了室主的人身安全,在與小偷搏鬥過程中,造成小偷死亡的,屬於正當防衛,適用於“無限防衛權”。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這裡的小偷持刀入室就是屬於正在進行中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按正常人的思維來判斷,很明顯屬於正當防衛,但是也有某些地方辦案人員以不正常的思維去判決。

像某一男子被20多個人圍毆,男子使用剪刀刺傷打人者,造成打人者死亡,被警察以故意傷害罪拘留。
像某一男子醉酒鬧事,砸開按摩店大門,毆打殘疾按摩師,後被殘疾按摩師反抗,造成醉酒男子死亡,被認定為防衛過當,需要承擔責任。

這些都是平頭百姓,而這裡涉事的是法院原副院長,我覺得,肯定是正當防衛的,不然難道還打自己的臉嗎?


鬼谷縱橫


根據你的描述,就算小偷死了院長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首先,小偷以盜取他人財務為目的,非法進入他人住宅竊取財物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屬於刑法意義上的不發侵害。關鍵是當院長髮現小偷後,小偷持械反抗搏鬥的行為使他行為的性質發生了變化,由盜竊罪演變成了搶劫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加大。

根據法律規定,對正在進行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型犯罪實施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負刑事責任。因此就算小偷死亡,院長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


榨汁小二郎


一個人,不管職務是什麼,敢於與惡勢力搏鬥,那就是值得點讚的,能與小偷搏鬥,對於一個天天坐辦公室的人來說,應該值得敬佩,畢竟坐辦公室的人和辦公室外的人不一樣,他們靠的是腦子,而不是力氣,可見這個與小偷搏鬥而身亡的法院原福院長還是特別英勇的。

小偷自古就是特別可恨的,賊眉鼠眼就是對小偷的形容,小偷與老鼠有共同之處,就是特別可憎的,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小偷亦如此,當小偷被發現,在與被偷打鬥時,痛下殺手,將屋主殺害,可見小偷之可恨。


本身小偷偷盜就是違法行為,而在偷盜過程中殺害屋主,更是罪上加罪,自然逃不過法律的制裁,對於此事,有人提出了假設,如果說小偷被殺,這個院長用負法律責任嗎?筆者覺得不用,入室盜竊,屋主在保護財物的時候殺害小偷,自然應該是正當防衛。

當然,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如果說小偷停止反抗,而屋主還痛下殺手,那自然肯定是有責任的,這就不是正當防衛,可是問題的關鍵沒有這種假設,而是事實就是院長死亡,而不是小偷死亡,所以,小偷就是要承擔嚴厲的法律責任。

凡事沒有假設,只有事實,所以事實就是小偷要承擔刑事責任,因為小偷殺了被偷主人,這就是事實。


珞珈評論社


這件事情告訴我們,哪怕你就是一個法律從業者,正當防衛的細則能倒背如流!在面對這樣的情況的話,也很難把握好分寸。一旦情緒主導了理智,甚至可能會導致殺身之禍!

按題目當中所說,假如說小偷死了,院長要負責嗎?這得分情況,法律不光看結果,更注重過程。



1,假設院長這個時候剛回家,開門看到了小偷!二話不說,上去就暴力制止,小偷抱頭鼠竄,躲避不及,不幸被法官毆打致死。毫無疑問,法官必須要承擔殺人的責任!

2,法官進屋後,不管誰先動的手,不管中間有沒有發生搏鬥。這個時候小偷奪門而出,法官腎上腺素飆升,一時控制不住自己,繼續試圖追逐捉拿小偷。在追逐的過程當中,出手將小偷打死。在這裡,跟第一條一樣!


3,小偷第一時間先動手,試圖去攻擊法官,嚴重的威脅到了法官的生命安全。這個過程當中,假如法官已經擊倒制服了小偷。仍舊沒有停止毆打攻擊,很明顯,這種情況屬於防衛過當,也必須要承擔責任。

4,接第3條,當小偷試圖逃離時,使用暴力攻擊法官!法官在搏鬥的過程當中,一擊致命!或者在持續的搏鬥當中,小偷一直沒有放棄,攻擊傷害威脅法官生命,而被法官重傷擊倒,也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

所以說吧,這事兒得看具體什麼情況!攤上誰也不可能那麼理智,出手那麼準!以上是個人拙見,歡迎大家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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