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毒販“認罪認罰”獲輕判後反悔上訴 檢察院:加刑!

近日,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的廣州市首宗“認罪認罰上訴”案件——姜某某販賣毒品一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廣州毒販“認罪認罰”獲輕判後反悔上訴  檢察院:加刑!


2018年9月,天河區檢察院審查起訴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販賣毒品一案。姜某某從2014年開始沾染毒品後,曾因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後,又因吸毒被行政處罰。2018年6月社區戒毒期間,姜某某將一包晶狀體物品販賣給他人時,被當場抓獲歸案。

到案後,在一系列證據面前,姜某某承認販賣毒品的事實。鑑於姜某某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都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天河區檢察院依法決定對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告知姜某某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相關內容及權利義務,姜某某表示沒有異議。據此,該院向天河區人民法院提出了對姜某某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並獲得一審法院的採納。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姜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千元。

姜某某收到一審判決後,以量刑過重為由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得知姜某某提起上訴後,天河區檢察院認為,在證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姜某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屬於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起上訴,認罪動機不純,一審時認罪認罰從寬處理不應再適用,應對其處以更重的刑罰,遂依法提出抗訴

。廣州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依法支持天河區檢察院的抗訴理由,並提出一年三個月至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上訴人姜某某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又沒有提供新的證據,對原來協商的量刑表示反悔,認罪但不認罰,已不符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條件,抗訴機關、支抗機關的意見有理,應予以採納。2019年3月13日姜某某一審判決刑滿當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公開宣判,以販賣毒品罪依法判處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廣州毒販“認罪認罰”獲輕判後反悔上訴  檢察院:加刑!

知多D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對於指控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對認罪認罰獲得從寬後又反悔上訴的被告人,目前已有多地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採取了提起抗訴的做法,法院判決加刑或維持原判,例如:

孫某因吸毒販毒被警方抓獲,移送審查起訴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審以販賣毒品罪獲刑六年二個月,並處罰金15000元。孫某在收到一審判決書後,以自己在毒品交易過程中沒有謀取利益等理由提出上訴。浙江省建德市檢察院得知後提起抗訴,認為不應當對其再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從寬處理,杭州市檢察院依法支持抗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依法撤銷了一審判決量刑部分的內容,以販賣毒品罪判處孫某有期徒刑六年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6000元。

許某因多次入室盜竊被警方抓獲,移送審查起訴後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一審以盜竊罪獲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收到判決書的許某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浙江省淳安縣檢察院得知後認為許某屬於不認罰,不應對其從輕處理,依法提出抗訴,杭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抗訴。經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淳安縣人民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認定許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許某又再次提出上訴,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檢察院2018年辦理的一宗開設賭場罪案件中,主犯程某認罪認罰,一審以開設賭場罪獲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一審判決後,程某上訴提出,其是初犯,歸案後自願認罪認罰,原判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寶安區檢察院獲悉程某上訴後,認為原判對程某量刑畸輕,提起抗訴:程某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出上訴,反映其認罰動機不純;程某上訴違背認罰承諾,認罪認罰的從寬量刑幅度不應再適用,故程某應獲得更重的處罰,這有利於維護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司法效果。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檢方抗訴理由不能成立,程某請求再予從輕處罰的理由也不成立。原判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二審裁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

來源 天河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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