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第二實驗小學6個“責任自負”讓家長心驚膽戰

8日,齊魯壹點記者瞭解到,沂南第二實驗小學發出的《學生上下學安全管理責任書》讓很多家長認為學校有在推卸責任的嫌疑。

責任書中涉及學生上下學時間,禁止家長使用非法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以及學生提前到校或家長不按時接或漏接學生造成任何安全事故,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等,且責任書中出現6次“責任自負”、2次“與學校無關”。同時,校方要求班主任,家長,學生本人三方在責任書上籤上姓名。

據瞭解,不少學生家長認為,學生在校期間一旦發現任何事故,學校應該要承擔責任。但責任是相互的,對於學生上下學安全問題,學校不應承擔全部的責任,家長理應負責好按時接送學生的義務,“該是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不能全部推到學校或家長一方。

同時家長也表示理解學校下發的安全責任書是出於安全教育,加強對學生上下學安全的保障,但學校與家長簽訂安全責任書的行為以及責任書的內容措辭,使家長看後覺得條條“責任自負”過於強勢,這也讓多數家長質疑學校是否有推卸責任的意圖。這令家長們產生了不滿。

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8、3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遭遇人身損害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夠證明自己盡到了教育、管理的職責,方能免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附評論:

該擔當的責任豈能靠“責任自負”一推了之

沂南縣第二實驗小學發佈的《學生上下學安全管理責任書》由於頻繁出現威懾力十足的“責任自負”等字眼引起關注,不少學生家長表示不安和抗拒。

“責任自負”在記者看來有三層含義,其一,是一種善意的提醒,表明此處有危險存在,如果靠近,人身或者財產將會收到侵害。其二,是表示法律責任,對將會出現的危險,盡到提醒義務,責任將是行為人自負。其三,推卸責任,我有責任在此,但我先申明,我是沒有責任的,如果發生了什麼,統統是你的錯,是強盜邏輯。

從法理上來講,校方發出安全警告的做法雖不至於是“強盜邏輯”,記者諮詢相關律師得知,學校只在教學時間對學生的安全負責,其他時間並不需要承擔責任,強制老師休息時值日確實欠妥。但該提示的背後,體現的是校方對待學生安全管理的鬆懈、對待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不屑以及面對可能發生事故的“滑頭”。

萬一學生在等車的時段裡發生了意外,學校難道當真沒有一點責任嗎?而學校現在發出這樣一份責任書,等於是徹底撇開了責任。

從情理上來說,我們也願意去相信“責任自負”的警告從校方的角度考慮是出於好意,初衷自然是好的,無非是不希望讓學生在上下學過程中發生安全事故,無非是溫馨提示“道路有風險,接送要謹慎”。但既然是溫馨提示,又何必口氣生硬,讓人不舒服,有“命令”的嫌疑呢?

另外,既已發出警告,學校不妨再多點耐心,將工作做得再細些,講清楚為何要責任自負,有哪些相關法理依據,並貫穿法制思維,明確告知到底要承擔什麼樣的後果,而不是一句籠統模糊的“責任自負”。

粗暴的、頤指氣使的標語即使是好意,也會讓人反感。教育行業的用語尤其要考慮對學生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對之諄諄善誘才會取得入木三分的效果。同時,學校作為公共場合,只有使用禮貌用語,才會彰顯師德魅力,彰顯文明之美。

(見習記者 徐炬炬 房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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