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執行案中沒有跟當事人要求怎麼還款,直接劃掉當事人住房公積金上的錢,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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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所以說,在強制執行案件立案後,法院會先向被執行人送達履行義務的法律文書,被執行人在收到文書後,應該主動履行執行內容,如果不履行也不主動跟法院聯繫需要協商,不跟執行申請人協商分期還款等,這不是默認不履行執行內容嘛,法院是有權劃撥的。因為執行不是審理階段,是判決未按時履行才會申請執行的,判決已經生效了,本就是失信行為了,所以說,想分期還款或者有其他還款計劃的,記得主動和法院與申請人聯繫,徵得申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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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合適!‘’

依我之見:人民法院執行部門不與被執行人協商而直接劃撥其住房公積金的執行行為合情丶合理丶合法丶合適。

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性質。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實行兩審終審的制度,一個民事案件從原告起訴,到經過二審後生效,原丶被告雙方對於案件爭議和最終誰輸丶誰贏丶誰該依法履行相關什麼樣的義務,雙方都是心知肚明的,用不著‘’裝大尾巴狼‘’;人民法院二審生效民事判決的文書尾部也‘’明文‘’表述得清清楚楚一一敗訴方須在XX年X月X日前履行相關義務,該義務表述也清楚明白一一或賠禮道歉丶或親自作為丶或退還某財物丶或支付現金若干……同時,人民法院執行部門在強制執行前,仍會提前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該執行通知書也會將即將執行的具體內容寫得清楚明白等等。

上述清清楚楚丶明明白白的履行義務,敗訴方也明知肚明,可是過了法定期限,自覺履行了嗎?沒有嘛!

正因為敗訴方應該按期履行而‘’耍賴‘’拒絕履行,導致勝訴方不得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所以,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是針對蔑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老賴‘’的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的違法行為的。結合本案例人民法院執行部強制劃撥走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既是被‘’老賴‘’被逼無奈,又是依據《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工作的有關規定而實施的執行行為,所以,人民法院的強制劃撥住房公積金的執行為既合理,又合法,更合適。

二,為什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生效民事裁判行為不與‘’老賴‘’協商的行為‘’合適‘’呢?

一個生效民事案件能進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環節,這就意味著被執行人是拒絕執行的‘’老賴‘’,老賴們為了對抗法院的有效的強制執行,往往會採取隱瞞丶變賣丶轉移…等手段來讓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變成‘’一張廢紙‘’。所以,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依法就必須‘’出其不意‘’,才能成為有效執行,從這個意義上講,本案例中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又怎麼會提前與被執行人協商呢?所以,本案例中法院執行部門不與被執行人協商而強制劃撥其住房公積金的執行行為既合情丶合理,又合法丶合適。


唐先明75443043


合適,公積金有錢為什麼不主動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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