觸犯《律師法》這一條,廣東一司法局連發三張罰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一條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觸犯《律師法》這一條,廣東一司法局連發三張罰單!

近年來,隨著法官、檢察官辭職從事律師情形的增多,《律師法》四十一條的規定,越來越多引起人們的關注。

2019年初,因為一名律師觸犯了這一條,廣東揭陽司法局連開三張罰單。3月29日,司法部向社會各界公佈了這三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觸犯《律師法》這一條,廣東一司法局連發三張罰單!


觸犯《律師法》這一條,廣東一司法局連發三張罰單!


觸犯《律師法》這一條,廣東一司法局連發三張罰單!

揭陽司法局調查查明——

1997年9月至2016年6月,鄞QS在揭陽市中級法院工作,擔任助理審判員。

2016年6月28日,經揭陽法院批准,鄞QS辭去了公職。

2016年7月,鄞QS在廣東榕江律師事務所申請律師執業實習。

2017年9月6日,鄞QS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並在廣東榕江律師事務所執業至今。

按照《律師法》的規定,鄞QS從2016年6月28日至2018年6月28日,也就是其從人民法院離職的兩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然而,調查發現,就在這兩年時間裡,鄞QS共違法代理(辯護)訴訟案件8宗,既有民事案件,也有刑事案件;最多的一案收費2.5萬元,最少的僅收2000元,合計收取代理費用6.1萬元,已繳納稅費3884.43元(其中增值稅3452.83元,附加稅414.34元、印花稅17.26元),實際收費57115.57元(其中鄞QS領取30600元,律師事務所收入26515.57元)。

2019年3月7日,廣東揭陽司法局分別對鄞QS、廣東榕江律師事務所以及廣東榕江律師事務所負責人杜某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揭市司罰決 [2019] 1號、揭市司罰決 [2019] 2號、揭市司罰決 [2019] 3號)。

根據處罰決定書——

鄞QS被處以“停止執業一個月,沒收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30600元”的行政處罰;

廣東榕江律師事務所被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合計人民幣26515.57元”的行政處罰;

負責人杜 某被處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編 後

遠離執業中的“灰犀牛”

每次編髮這類律師違法違規的案例,總有些人覺得離自己很遠,尤其是一些年輕律師或者剛剛從法院、檢察院離職的律師。


觸犯《律師法》這一條,廣東一司法局連發三張罰單!

在這裡,我們想提醒的是,執業風險就是一隻“灰犀牛”。它看上去體型笨重,行動緩慢,它在遠處,我們並不會在意。然而,當它狂奔而來時,會令我們猝不及防地直接被撲倒。執業風險就是這樣,平時我們熟視無睹,來時我們應聲倒下。

就幾天前,一位經常看【朝酒晚茶】文章的律師朋友添加了小編的微信。寒暄兩句後,這位朋友發來了自己的名片和一份個人介紹。其中,職位一欄赫然寫著:主任、首席合夥人。工作經歷顯示,這位律師是2015年從法院離職的。

小編通過官方信息查詢平臺獲悉,這位律師的執業年限僅1年,而律所主任另有其人。當小編很認真地指出時,這位曾經的資深法官並不以為然,說律師行業有許多門檻不盡合理,對從事過其他法律職業的人明顯不公平,此外,還說他們所有一些特殊情況,等等。

其實,合理不合理另當別論,法律人遵守法律是最基本的要求。對律所負責人的登記管理和執業年限要求,相關法律法規是有明確規定的。

令人高興的是,那位律師朋友最終接受了我們的提醒並表示感謝。

平時接觸中,我們發現,謊稱主任,私下收費,私設辦公室,製造輿論壓力影響司法機關依法辦案等,都是一些律師熟視無睹的執業風險。說不準,哪一天你就栽在了這個上面。

囉囉嗦嗦說這麼多,其實就一句話,我們真心希望更多的律師朋友恪守執業規範,遠離執業過程中的這些“灰犀牛”。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七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下的處罰: (一)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衝突的法律事務的; (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二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第五十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 (一)違反規定接受委託、收取費用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夥協議、住所、合夥人等重大事項的; (三)從事法律服務以外的經營活動的; (四)以詆譭其他律師事務所、律師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的; (五)違反規定接受有利益衝突的案件的; (六)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八)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律師事務所因前款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對其負責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者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