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會”、“常委會議”和“常委會會議”,別傻傻分不清楚?

“一字之差”的會議名稱,你能區分嗎?

2015年12月施行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是一部重要的黨內法規,應學好用好。但在實際工作中,仍會見到一些不規範不準確的用詞、提法。這裡,著重談談因為一字之差而常被大家混淆的“會”。

“常委會”“常委會議”和“常委會會議”

黨的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它是一個組織,由書記、副書記、其他常委組成。常委會召開的會議,則出現了兩種表述:“常委會會議”和“常委會議”。“常委會會議”,是常委會這一組織依法召開的、有著嚴格程序和規定的一種會議。在《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13次用到“常委會會議”一詞,在第五章中,明確了常委會會議的召開、議題、出席、表決、記錄等相關規定。而“常委會議”,是對黨委常委會會議的不規範簡稱,口語用得比較多。總之,在表述黨的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這一組織時,應當用“常委會”這一規範簡稱;在常委會召開會議時,應當用“常委會會議”這一規範表述;而“常委會議”這一表述是不規範的。

“常委擴大會議”和“常委會擴大會議”

《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規定黨委常委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召開擴大會議,但不得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那麼,“常委擴大會議”和“常委會擴大會議”孰對孰錯呢?“常委擴大會議”是大家都習以為常的一種表述,而很少見到“常委會擴大會議”這一表述。但這並不意味著前者一定對、後者一定錯。“常委擴大會議”,從字面上理解,是召集常委以及其他相關人員開會,它不是常委會會議,而是一種工作性質的會議;而“常委會擴大會議”,本質上還是常委會會議,只是擴大了參加範圍而已。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如果是用“常委擴大會議”,那就是一次工作會議,而不能作為一次常委會會議,因此不適用常委會會議的諸多規定,也不能套用“常委會會議紀要”的紅頭,更不能代替常委會會議作決策;而“常委會擴大會議”,則應當作為一次常委會會議,按法定程序辦會。

“全會”和“全委會”

“全會”是新條例中的規範表述。《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會。“全委會”是舊條例中的舊錶述。1996年《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規定,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委會。現在舊條例已經廢止,“全委會”這一表述也不再使用。在新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用到“全會”一詞22次,沒有“全委會”這一表述。需要說明的是,“全會”是一種會議形式,不是一種組織,而“常委會”是一種組織,不是一種會議形式,這一點“全會”與“常委會”不一樣。總之,黨的地方委員會是一種組織,它召開的會議是全會(黨委——全會);常委會是一種組織,它召開的會議是常委會會議(常委會——常委會會議)。

“黨代表大會”和“黨代表會議”

“黨代表大會”和“黨代表會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黨章和《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都對黨代表大會、黨代表會議進行了相關規定。

首先,兩者的含義不同。黨代表大會既是同級黨組織的領導機關,表示一種組織,同時又可以表示一種會議;而黨代表會議只能代表一種會議。其次,兩者的召開期限也不同。黨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而黨代表會議,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在必要時可以臨時召集。再次,兩者的參會人員也不同。黨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同級黨的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而黨代表會議,其代表的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議的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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