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早產”豆腐?律師:標註虛假生產日期屬違法行為

【市民案例】

今年1月20日上午,昆明市民蔡女士去菜市場買盒裝內酯豆腐時,買到一塊生產日期卻是1月21日的“早產”豆腐。蔡女士心生疑慮,打開看沒有明顯異樣,於是把豆腐加工食用了。

在這盒內酯豆腐的外包裝上,標明瞭品種、配料、儲存條件、保質期等信息,廠家名為昆明聚益康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地址位於富民工業園區生態食品加工園。據該公司負責人介紹,他們每天生產6000盒內酯豆腐,主要銷往昆明各個農貿市場。包裝車間裡,在剛生產出來的豆腐包裝上,日期印的都是第二天的日期

該負責人稱,每天下午,公司都會把當天生產的豆腐送往昆明,第二天才會上市。對於蔡女士遇到的情況,有可能是經銷商把實際20日生產但標記為21日生產的豆腐提前送到了農貿市場的商販手上,這才出現了豆腐“早產”的情況。而這種標稱生產日期比實際生產日期延後一天的做法,基本上是生產即時食品行業的一個“潛規則”,為的就是售賣的時候,給消費者食品很新鮮的印象。

對此,富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表示,

這種做法不僅違法,還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目前,富民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派出工作人員前往該公司展開調查,將違規標註日期的內酯豆腐全部進行封存。待調查結束後,會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作出處理。

【專業釋法】

雲南上首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松表示,這種行為屬於標註虛假生產日期,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這種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律師認為存在以下問題:首先,相關監管部門對食品生產企業缺乏有效監管,我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都對食品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作了各種規定以及處罰的措施,但這些法律法規仍需監管部門進行具體落實。其次,部分消費者的維權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不強。“早產”一天的豆腐雖然對消費者的健康可能不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影響,但對於部分保質期極短的食品來說,其危害也是不可估量的。所以,消費者可以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對食品生產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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