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退耕還林還草的補助標準

國務院《退耕還林條例》第三十五條:

 國家按照核定的退耕還林實際面積,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提供補助糧食、種苗造林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具體補助標準和補助年限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1、現行退耕還林糧食和生活費補助期滿後,中央財政安排資金,繼續對退耕農戶給予適當的現金補助,解決退耕農戶當前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為:長江流域及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105元;黃河流域及北方地區每畝退耕地每年補助現金70元。原每畝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補助費,繼續直接補助給退耕農戶。

2、在2020年之前要達到8000多萬畝的林地面積,對退耕還林還草的各省份自治區補助標準,退耕還草將會補貼1000元/畝,退耕還林一般會補助1500元/畝。

3、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 國發〔2007〕25號

補助期為:還生態林補助8年,還經濟林補助5年,還草補助2年。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在國家規定的補助標準基礎上,再適當提高補助標準。

對基本口糧田建設,中央安排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和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給予補助,西南地區每畝補助600元,西北地區每畝補助400元。退耕還林有關地區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強基本口糧田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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