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因腳踹教室門而受傷,責任該如何劃分?

SmileyMaggie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8條,第39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10週歲)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在學校生活、學習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通俗一點講就是:10週歲以下學生在校受到人身損害,如果學校不能證明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需承擔全部責任;10週歲以上18週歲以下學生在校受到人身損害,如果學校不能證明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學校應當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

學生用腳踹教室門而受傷,責任該如何劃分?

按過錯推定原則,學校要想不承擔責任,必須舉證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如:開設了安全教育課,有教學計劃、教案及相關記錄;教室門質量和安裝符合規範,不存在安全隱患;學生踹門行為不是老師授意或安排,當時也沒有老師在旁邊,不是發生在老師應當在場而不在場時段;學生踹門行為無法預見,與其它老師可以控制事件無因果關聯等。

這種情況下,學校不承擔責任。

但一般情況下,學校無法舉證自己盡到了教育的職責。因為“教育”無法準確量化,具有隱性和無限外延的特點。學生違反紀律、受到傷害,都可能說是學校教育不到位。

所以,《侵權責任法》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定,雖然很好地保護了未成年人利益,卻將學校置於非常不利的地位,導致學校無所適從,只能更加謹小慎微,輕易不敢嘗試創新的教育舉措。

對學校教育、管理的責任認定,必須進一步細化,做出具體明確的列舉,才能更客觀準確地劃分學校、受傷學生及其監護人各自應該承擔的責任。


毫米


學生腳踹教室門而受傷,責任如何劃分?這個責任還需要劃分嗎?誰家孩子誰帶回去醫療,如果門壞了,承擔修門的費用,就這麼簡單。

有人找出一些法律條文,在那裡死讀法律條文,跟把正當防衛、見義勇為拘押有什麼兩樣!門是用手推的,最好先敲後推,這點道理學生能不知道,家長能沒教育,老師能沒教育?

什麼學校如果盡到教育責任就如何,學校沒有盡到教育責任又如何,這就是屁話。沒有一所學校沒有一個老師,會不教育學生遵守規章制度,常規的東西如果都要一條一條列出來,你是列不完的,要編一部學生遵守的“四庫全書”嗎?

比如,走路要用腳走,不能用頭走,進教室不能用頭撞,吃東西不能往鼻子裡送,不能往耳朵裡送,不能往眼睛裡送,上廁所方便時不能不脫褲子,不能頭塞到便池裡,不能吃翔……

這不笑話嗎?這些屬於基本常識,不推門而踹門,這就是一種無教養的行為,不管其是否有行為能力,都一樣。還要學校老師舉證盡到教育責任了,如果這點責任都沒盡到,還叫學校嗎?

筆者做老師,做班主任時,每天起碼叮嚀十次以上行為規範安全問題注意事項。還是有學生違反紀律,這是正常現象,刑法一直都在那裡,犯罪現象從未斷絕。如果有人犯罪了,難道可以要求司法工作者舉證法律普及有沒有到位嗎?

現在社會有一種極為不正常的現象,不鬧不管,一鬧就靈,醫鬧、校鬧成風,鬧了,有關單位就息事寧人拿公款賠償,反正不是自己的錢。這何嘗不是一種犯罪!這隻能說明,法治的路還有很遠很遠!


當代師說


學生因腳踹教室門而受傷,責任該如何劃分?這本來不應該成為一個問題,但現在,這樣的問題卻成了問題,這才是最大的問題!

在這個問題中,我們不知道腳踹教師們的學生,是多大的學生。但一般看來,能夠“用腳踹門”,並且導致受傷,可見,力氣是比較大的。那麼,幾歲的孩子,估計是難以達到這樣的力氣狀態的。一般來說,能夠做出“用腳踹門”並導致“自己受傷”的,可能應該是小學高年級的學生,最有可能的,是初中學生。

在分析責任之前,現講一個小故事。我在擔任初中班主任的時候,因為教室門鎖壞了,鑰匙打不開,所以,需要請學校的工人來開門維修。但有一個學生,因為等不及或者是想展示自己高超的水平和能力,便爬到窗臺上,準備把窗子卸下來,從窗子翻進去。結果,摔了下來,把窗子也打爛了!

當然,學生摔傷了,醫治學生肯定是第一要務。後面,肯定會涉及到相應的責任問題。家長到學校之後,二話沒說,自己出錢,請人維修好窗子!在他看來,自己的孩子弄壞了窗子,自然應該賠償。而關於孩子受傷,家長也毫不推辭——自己的孩子,不走尋常路,跟學校有什麼關係呢?

我後來給他建議,修窗的錢和看傷口的前,都要從孩子的零花錢中扣除——因為,要培養孩子的責任感,需要從細節做起。家長和學生,都表示認可。

我想,兩種不同類型的學生家長,必然會教育處不同的孩子!

回到這個問題上,不管是多大年齡的孩子,都應該知道,門是用來手來開的,而不是用腳來踹的,也就是說,這屬於“應該知道”!

那麼,“應該知道”卻“用腳來踹”,這種行為,本身就是損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們知道,不管是按照法律還是按照常理,損壞公私財物,都應該賠償!

所以,如果導致教室門損壞,學生的監護人,必須要賠償!

導致學生受傷的後果,是因為用暴力的方式開門,那麼,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該法 第二十七條還明確規定: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毫無疑問,這個學生所受到的人身傷害,是自己造成的,也就是說,在這件事情上,他既是侵權人,也是被侵權人,自然,應當自己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俗語“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啊!

那麼,學校是否真的一點責任都沒有嗎?這不能一概否定。比如,如果門本身存在安全隱患,那學校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舉個例子,如果門安裝不牢固,不符合安全標準,學生一踹,就垮塌了,砸傷了學生,那自然就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依據《侵權責任法》,學校要為學生提供安全的設施設備,否則,因為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造成安全事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們這邊在曾經發生過學生跳起來去抓足球門,結果,足球門由於地釘鏽蝕,倒下來,把學生砸死了,學校因此承擔了相當高比例的賠償責任。

另外,從教育學的角度來說的話,家長因自己的孩子“腳踹教室門而受傷”而找學校索賠,其本身,是一種推卸責任的做法,對於孩子的教育,也會起到非常惡劣的示範作用。

這必然將是得不償失的!


三水三心


學校負全責!要負責受傷學生的生、老、病、死一切費用!咦,更重要的忘記講了,學校還要負責……還要負責……還要負責該生父母、家人的生、老、病、死的全部費用!然後,學校要求房屋設計、建造、監工方(一般都是當地教育主管部門),賠償學校全部損失,以保證學校不至於破產倒閉,因為,是他們採購、安裝了讓學生受傷的、踹不破的門,並且,沒有在門上顯著位置張貼溫馨提示:踢門有風險,傷人沒錢賠!再然後,當地教育主管部門要求當地政府賠償一切損失,因為是他們批准建造了學校,是他們允許學校招收學生進學校的,而且,學校招收的是他們的子民,他們沒有盡到該生就讀前的政審,沒有教育好該生不準踢門。除非,他們能舉證說自己被冤枉了!……不說了,要追究責任的方面太多了。如果踢門這孩子生在我家的話,這下,我肯定能成為億萬富翁!


朦朧又朦朧


我是一名教師,對於法律不是很精通。那我就從學校的情況以及個人理解來談一下觀點:

首先,現在的學校安全已達到了一個空前的高度。各級部門都是高度重視、高壓管理對待。學校也不例外,對於學生安全不敢絲毫鬆懈。現在大多數在校學生都會有意外傷害保險,這也是處理這種情況的首要選擇。

其次,從學校規定及學生行為上來講,學校應該是沒有責任的,而且學生的行為是違反學校規定的。無規矩不成方圓,學校還是要有一些行為規範來約束學生。所以,從這一點上來講學校是沒有責任的,可交由監護人來處理。

當然,現在很多家長及社會輿論都會將矛頭指向學校。可能他們是有依據的,但我想說的是孩子的這種行為是不應該縱容的,最好還是不要讓學校輸在這種事情上!!


薄期


前兩天有個案例,一位老太太騎三輪車翻車了,因為馬路上有個坑。她把公路局告上了法庭,理由貌似還很充分。

還有位在飯店下樓時扭了腳,就把飯店給告了。

按照這種理論發散開去,這個學生的腳一定是要告學校的。教室的門負有連帶責任,生產商可能被同時告上法庭。

第一,門太結實

第二,為什麼要關門

第三,誰讓這個混球兒孩子生氣了

第四,學校為什麼教育出這樣的敗類

……

😭😭😭


雪夜de驚鴻


無法理解這種惡性循環思維何時開始又何時結束,處理問題,第一是什麼?社會的公序良俗,是百年大計的教育環境,然後再考慮個人的問題?學生踹門是極端惡性的破壞教育環境秩序的行為,必須嚴令家長監督改過,並給予學生校內公開處理,門家長賠,傷家長治。如果家長或什麼人攪鬧學校報警升級處理,同時開除處理,如果家長確實認識到錯誤並達到校方認可不會再犯,可以回校上課並以觀後效。現在的邏輯,學校嚇死了,怕家長鬧家長告,追查老師的過錯,自裁般的委曲求全,破財免災,得過且過,別說以後,現在都沒有,什麼都沒有了,都是個人的考慮個人的事,學校立不起來,何以育人。局部發生的問題過分的考慮個人的權益已經甚囂塵上的危害到方方面面,霸坐僅僅是一個坐,一個人受委屈嗎?考慮社會影響沒有,考慮社會的公序良俗沒有,考慮要臉的人能不能生存沒有,考慮不要臉的人還管不管的住沒有,考慮面對無理講理等同於放屁沒有,都沒有,哪還顧的上啊!這個苦口婆心的勸啊!苦苦的唐僧般的苦求,妖精還是要吃人,孫悟空突破阻力壓力直接乾死,唐僧急了,還有的玩沒得玩了,我要把他念回來,變成好人,打死了我還有什麼存在的意義,給我滾。嗨!!!


心向遠方183853492


學生為什麼踹教室門?是老師把他關在教室外面了嗎?還是無聊瘋鬧踹教室門?先要弄清這個為什麼後,再打板子。如果是老師把他關在教室外面了,學生生氣,想進教室,用腳踹門而受傷,教師有責任。如果是瘋鬧踹門受傷,學生自己應負主要責任,考慮到是意外傷害,可以聯繫學校購買的學平險,得到部分賠償。關於安全,現在學校、老師都一二三再二三地強調,生怕學生有什麼閃失,教育責任肯定是盡到了的,學生自己要聽招呼啊!


英語老師密斯Peng


如果學生在學校走路不小心從樓梯上摔下來,我看學校的樓房要拆掉換成平房了,將來設計的學校的一切房屋統統換成橡膠或者海綿製品了。學生拿兇器打了學生,可能還要追究製造兇器的製造商了。…無論如何,孩子踹門都是學生的過錯,而因此受傷便是究由自取,學校和老師半點責任都沒。如果一個小偷盜竊財物不小心從樓梯上摔下後股骨折了,難道還要屋主人賠償嗎?這麼荒唐的邏輯大家不覺得可笑嗎?動不動拿未成年保護去無原則的慫恿他們,小時候不明事非,難道他們成年了一下子就明白事理了嗎?古人云,不以善小而不為,不以惡小而為之。說的就是這一道理。如果一味的慫恿他們,混浠黑白,巔倒事非,只能會毀了他們。


阿都沙


肯定是學校的責任。“專家”說:沒有教不好的學生,只有不會教的老師。牲口“尦蹶”子,那是因為“車把式”不會訓練,倘若“鞭頭”勤點,牲口必然臣服。學生行為舉止超出學校制定的“規範”,固然老師學校脫不了干係,該生受傷理應學校買單。可是話又說回來了,牲口是在鞭子下才臣服的。老師能用嘴皮子使熊孩子懂得規矩嗎?這個問題太難了!好在孩子只是受傷,要是門倒了把他“砸死”事就大了。學校幸事!老師幸事!學生幸事!以此為鑑,建議各學校趕緊動手把門拆出,防止類似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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