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竊取釣魚島前後的史實與國際法解釋

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以來是中國的固有領土。日本政府罔顧這一事實,至今仍堅持1972年3月外務省發表的所謂《我國關於尖閣諸島(即中國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筆者注)領有權的基本見解》。基於這一陳舊而荒唐的“基本見解”,日方在釣魚島問題上採取的強硬立場導致中日關係惡化、民眾對立情緒上升。為防止領土爭議繼續對中日戰略互惠關係造成干擾,有必要追根溯源,澄清釣魚島主權歸屬的歷史經緯。

日本竊取釣魚島前後的史實與國際法解釋

中國釣魚島(水墨畫)苗再新作

日本政府的所謂“基本見解”是:“自1885年以來,日本政府通過沖繩縣當局等途徑再三實地調查,慎重確認尖閣諸島不僅為無人島,而且沒有受到清朝統治的痕跡。在此基礎上,於1895年1月14日,在內閣會議上決定在島上建立標樁,以正式列入我國領土。”(1972年3月8日“外務省關於尖閣列島領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日本外務省中國課(處)監修:《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1970—1992》,東京,財團法人霞山會發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頁。中文版見日本國駐中國大使館網站)這就是日本有關這些島嶼領土主張的所謂基本“依據”。這等於承認,在1885年以前日本政府沒有調查更沒有佔有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那麼,在此之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究竟屬於哪個國家?是不是無主地?談及釣魚島主權歸屬,首先必須澄清這些問題。

大量古代權威文獻證明,在1895年日本利用甲午戰爭之機竊取釣魚島之前,中國至少已先於日本500多年發現、認識並實際利用了這些島嶼。沖繩在1879年被日本正式吞併之前為“琉球國”,曾是接受中國冊封的海上獨立王國,根本不是日本領土。1895年之前,琉球乃至被日本吞併後的沖繩都只有36島而從未包括釣魚島。中國與琉球之間的國界線在赤尾嶼和久米島之間。這是中國、琉球、日本三國曆史文獻中的一致看法。

一、中國明清時期的歷史記載

據記載,早自1372年開始,明太祖便派楊載作為冊封使出使琉球,琉球的中山王也遣其弟隨楊載入明,朝貢受封。明帝賜閩人36姓善操舟者赴琉球,以利往來朝貢(《大清一統志》,1744年,第280卷)。此後,歷代冊封使留下許多關於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不屬於琉球而屬於中國的歷史記錄。對此,古代琉球人也是認同的。

在中國的歷史文獻中,公元610年《隨書·流求國傳》中記載赴琉球所經由的高華嶼即釣魚島(鞠德源著:《釣魚島正名》,北京,崑崙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11頁、140頁)。一般認為,最早記載釣魚島名稱之一的是明朝永樂元年,即1403年《順風相送》一書。書中使用的名稱為“釣魚嶼”和“赤坎嶼”,即今天的釣魚島、赤尾嶼(據考證,《順風相送》是現存最早記載釣魚島的史籍之一,英國牛津大學波德林(Bodleian)圖書館存有該書的謄抄本。見鄭海麟:“《順風相送》所載釣魚臺列嶼史實考釋”,《釣魚臺列嶼之歷史與法理研究》,明報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97年版,第14—27頁)。這證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最遲是在1372年至1403年之間即被中國赴琉球的冊封使船最先發現,並作為海上航行的標誌予以利用(吳天穎:《甲午戰前釣魚列嶼歸屬考》,中國社會文獻出版社,北京,1994年8月,第25—28頁)。

1534年,明朝第十一次冊封使陳侃與前來迎接的琉球人一起乘船赴琉球,並在《使琉球錄》中明確記載:“過平嘉山,過釣魚嶼,過黃毛嶼,過赤嶼,目不暇接。……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夷人鼓舞於舟,喜達於家。”(陳侃:《使琉球錄》,明嘉靖十三年(1534年),北京,中國國家圖書館分館善本館藏書,第25頁)“古米山”又稱“姑米山”、“古米島”,即現在沖繩的久米島;“夷人”指當時船上的琉球人。這表明,當時的琉球人認為過了釣魚島列島,到達古米島(久米島)後才算回到自己的國家,而釣魚嶼、黃毛嶼(黃尾嶼)、赤嶼(赤尾嶼)等則不屬於琉球。

1561年,冊封使郭汝霖所著《重編使琉球錄》中有以下記載:“閏五月初一日,過釣魚嶼。初三日,至赤嶼焉。赤嶼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風,即可望姑米山(久米島)矣。”(郭汝霖:《重編使琉球錄》,明嘉靖四十年(1561年),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使琉球錄三種》,臺北,1970年12月出版,第73—76頁)這段話更清楚地證實,當時中國已將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中最靠近琉球的赤尾嶼作為與琉球分界的標誌。

1556年,鄭舜功奉命赴日考察半年後撰寫了《日本一鑑》一書。該書“萬里長歌”篇中明確記載了釣魚島屬於臺灣:“取小東島之雞籠山,……約至十更,取釣魚嶼。……自梅花渡澎湖,之小東,至琉球,到日本,……釣魚嶼小東小嶼也。”(轉引自鄭海麟:《釣魚臺列嶼之歷史與法理研究》,明報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97年版,第60頁)所謂“小東”,即當時對臺灣的一種稱呼。這說明,中國當時已認定釣魚島等島嶼是臺灣的附屬島嶼。

清朝時期,中國與琉球的界線在釣魚島附屬島嶼赤尾嶼南面海槽一帶,已成為中國航海家的基本常識。清朝第二次冊封使汪楫1683年赴琉球,翌年寫下《使琉球雜錄》。該書記載了他途經釣魚島、赤尾嶼後為避海難而祭祀時,船上人告訴他船所經過的海槽(當時稱“過郊”或“過溝”)即“中外之界也”(汪楫:《使琉球雜錄》,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北京,中國國家圖書館分館善本館藏書)。

當時對日本及琉球影響最大的,堪稱是清康熙冊封副使徐葆光(1719年赴琉)所著《中山傳信錄》。該書引述琉球權威學者程順則《指南廣義》一書中的論述指出,赴琉球的海上航路是:由閩安鎮出五虎門,取雞籠頭,經花瓶嶼、彭家山、釣魚臺、黃尾嶼、赤尾嶼,取姑米山(琉球西南方界上鎮山)、馬齒島,入琉球那霸港(徐葆光:《中山傳信錄》,康熙五十八年(1719),北京,中國國家圖書館分館善本館藏書,《國家圖書館藏琉球資料彙編》中冊36頁。該書中三次提到釣魚臺,兩次提到釣魚嶼)。中國古代的“鎮山”原指主山。所謂“界上鎮山”,可理解為琉球那霸西南海上邊界的主島。這是將姑米山作為中琉之間分界標誌的又一可靠佐證。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早在明代,釣魚島就已被作為中國領土列入中國的海上防區。當時,倭寇十分猖獗,經常夥同中國當地海盜騷擾中國浙江、福建沿海一帶。1561年,明朝抗倭名將胡宗憲與鄭若曾編纂的《籌海圖編》一書中的“沿海山沙圖”、1621年茅元儀繪製出版的中國海防圖《武備志·海防二·福建沿海山沙圖》等,都將“釣魚嶼”、“黃尾山”和“赤嶼”納入其中,視為抵禦倭寇騷擾浙閩的海上前沿。

二、古代琉球王國和日本的文獻記載

琉球王府權威史書琉球宰相向象賢監修的《琉球國中山世鑑》(1650年),轉引陳侃“見古米山,乃屬琉球者”之說,認定赤尾嶼及其以西島嶼非琉球領土。1708年,琉球大學者程順則在《指南廣義》一書中也稱,姑米山(久米島)為“琉球西南方界上鎮山”。而琉球學者1950年出版的《南島風土記》一書指出,程順則所著《指南廣義》中的附圖,是根據1392年明朝選派福建36姓赴琉移民時的航海圖繪製的。([日]東恩那納寬惇:《南島風土記》,沖繩文化協會,沖繩,昭和25年(1950年)3月版,第455頁。)這證明,中國冊封使船發現和利用釣魚島早於琉球人。至遲在18世紀初,中、琉兩國便認定雙方海上邊界在久米島和赤尾嶼之間。

日本最早有釣魚島記載的書面材料當屬1785年林子平所著《三國通覽圖說》的附圖“琉球三省並三十六島之圖”,其中釣魚臺等島嶼的著色與中國大陸相同,並未包括在琉球範圍內。1876年日本陸軍參謀局繪製的《大日本全圖》、1873年大槻文彥出版的《琉球新志》一書所附《琉球諸島全圖》等,均不含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轉引自鄭海麟:《釣魚臺列嶼之歷史與法理研究》,明報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97年版,第126—128頁)。

日本官方關於沖繩地理最早的權威著作是1877年出版的《沖繩志》。該書作者系1875年受明治政府委派到琉球推行“廢藩立縣”的官員伊地知貞馨。他在沖繩全島名稱和附圖中均未提到釣魚島或“尖閣諸島”([日]伊地知貞馨:《沖繩志》,1877年,美國哈佛大學燕京圖書館日文部藏書)。

即便在1879年日本吞併琉球並將其稱為“沖繩縣”後,也沒有改變上述界限。直到1895年之前,沖繩只有36島,其中根本不包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

1880年,清政府與明治政府就琉球歸屬談判時,中日雙方確認,琉球總共36島,其中未包括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同年10月7日,日方向中方提交的正式文件《宮古八重山兩島考略》及所附地圖中均無釣魚島或“尖閣諸島”([日]田中敬一編:《琉球事件記錄》(一),詳見鞠德源:《日本國竊土源流 釣魚列嶼主權辨》上冊,首都師範大學出版社,北京,2001年5月版,第102—104頁)。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歷史事實,充分證明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絕非琉球的一部分,更不是所謂日本的固有領土。

日本已故著名歷史學家、京都大學教授井上清經過查閱歷史文獻,在專著《“尖閣”列島釣魚島的歷史解析》中指出:明治時代(1868年)以前,在日本和琉球,離開中國文獻而言及釣魚島的文獻,實際上一個也找不到。釣魚島在日本染指之前並非無主地([日]井上清:《“尖閣”列島魚釣諸嶼的歷史解明》,日本現代評論社,1972年10月,第14頁)。他強調,“釣魚島等島嶼最遲從明代起便是中國領土。這一事實不僅是中國人,就連琉球人、日本人也都確實承認”([日]井上清:《“尖閣”列島魚釣諸嶼的歷史解明》,日本現代評論社,1972年10月,第58頁)。

三、日本竊取釣魚島前後的史實與國際法解釋

日本方面稱,1884年日本福岡人古賀辰四郎“發現”黃尾嶼有大量信天翁棲息,羽毛可銷往歐洲,便於1885年請求沖繩縣令允許其開拓,並在島上豎立標記,上寫“黃尾島古賀開墾”。日本政府以此為據,稱釣魚島是“無主地”,是由日本人先佔的,而非甲午戰爭時從中國奪取的。其實不然,因當時日本政府根本沒敢立即批准。1885年日本明治政府反覆調查後已知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並非無主地,而屬中國,故未敢輕舉妄動。

直到1895年1月14日才乘甲午戰爭得勢之機,搶在《馬關條約》談判前先行竊取了覬覦已久的釣魚島。中國在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中被迫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給日本,其中自然包括釣魚島。古賀辰四郎1896年才獲准登島開發,而同年日本“關於沖繩縣郡構成之敕令”中尚未提及釣魚島。因而日本政府的所謂“先佔”根本不成立。

1943年《開羅宣言》明確規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日本亦將被逐出於其以暴力和貪慾所獲取之所有土地。”《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王繩祖、何春超、吳世民編選:《國際關係史資料選編》(17世紀中葉—1945年),法律出版社,北京,1988年版,第859、876頁)根據這些國際法文件,日本此前竊取的包括臺灣在內的中國領土都應歸還中國。日本既已接受《波茨坦公告》,釣魚島等島嶼連同臺灣一起在法理上已歸還中國(吳天穎:《甲午戰前釣魚列嶼歸屬考》,中國社會文獻出版社,北京,1994年8月,第8頁)。

欲蓋彌彰的是,日本政府“基本見解”主張:“該列島歷史上一直是我國領土西南諸島的組成部分,不包括在根據明治28年生效的下關條約(即《馬關條約》)接受割讓的臺灣及澎湖諸島之內。”([日]1972年3月8日“外務省關於尖閣列島領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日本外務省中國課(處)監修:《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1970—1992》,東京,財團法人霞山會發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頁)然而,日方沒有證據也無法證明前半句話。《馬關條約》第2條規定,中國割讓“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王繩祖、何春超、吳世民編選:《國際關係史資料選編》(17世紀中葉—1945年),法律出版社,北京,1988年版,第290頁)。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便包括在其中,只不過如同花瓶嶼等其他臺灣附屬島嶼一樣,未在條約中一一列舉而已。

日本政府“基本見解”稱:“尖閣列島也未包括在根據《舊金山和約》第2條日本放棄的領土之中,而是根據第3條作為南西諸島的一部分置於美國的行政管理之下,包括在根據去年(1971年)6月17日簽署的日美有關琉球諸島及大東島協定歸還我國施政權的地域之中”。“美國將託管地區交給日本後,其自然是日本的領土”。外務省認為,“尖閣諸島包含在根據《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由美國施政的地區,中國並未對這一事實提出任何異議,這表明中國並沒有認為尖閣諸島為臺灣的一部分”,“只是到1970年後半期,東海大陸架石油開發動向浮出水面後,才首次提出尖閣諸島領有權問題”([日]1972年3月8日“外務省關於尖閣列島領有權問題的基本見解”,日本外務省中國課(處)監修:《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1970—1992》,東京,財團法人霞山會發行,1993年11月20日,第73頁)。

這顯然不符合事實。《舊金山和約》草案剛一出籠,時任中國外交部長周恩來便發表聲明指出:“如果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參加,無論其內容和結果如何,中國人民政府一概認為是非法的,因而也是無效的。”

1951年日本政府曾就《舊金山和約》第三條的地理概念所做解釋為,“歷史上的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群島,大體是指舊琉球王的勢力所及範圍”([日]每日新聞社《對日和平條約》,東京,1952年,第36頁。轉引自鄭海麟:《釣魚臺列嶼之歷史與法理研究》,明報出版社有限公司,香港,1997年版,第154、155頁)。然而,舊琉球王從未把釣魚島列島作為琉球的一部分,所以僅按經緯度劃定領土歸屬是行不通的。

1971年10月,美國政府表示:“把原從日本取得的對這些島嶼的行政權歸還給日本,毫不損害有關主權的主張。美國既不能給日本增加在它們將這些島嶼行政權移交給我們之前所擁有的法律權利,也不能因為歸還給日本行政權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權利。……對此等島嶼的任何爭議的要求均為當事者所應彼此解決的事項。”([美]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聽證會第92屆國會記錄,1971年10月27日至29日,第91頁)同年美國參議院批准“歸還衝繩協定”時,美國國務院發表聲明稱:儘管美國將該群島的管轄權交還日本,但是在中日雙方對群島對抗性的領土主張中,美國將採取中立立場,不偏向於爭端中的任何一方。直到2010年8月16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克勞利仍就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表示:“美國的政策是長期的,從未改變。美國在釣魚島最終主權歸屬問題上沒有立場。我們期待各方通過和平方式解決這個問題。”

四、所謂中方曾承認釣魚島屬日的說法不成立

綜上可見,日本政府關於釣魚島主權歸屬的所謂“基本見解”完全背離了基本史實,純屬自欺欺人。目前,與其相比更具有欺騙性的是,日本還有三種企圖證明中國曾經承認釣魚島屬於日本的欺人之談:

一是1920年中國駐長崎領事頒發給日方搭救中國漁民的“感謝狀”提及“八重山郡尖閣列島內和洋島(即釣魚島)”。然而,日本殖民統治臺灣時期的這類所謂“證據”其實都不足為據。二是1958年中國出版的《世界地圖集》中把“尖閣諸島”劃在沖繩範圍。不過,這版地圖的扉頁上已註明:部分中國國界是根據抗日戰爭前申報地圖繪製。在1956年中國出版的《世界分國圖》中,沖繩並不包括釣魚島。三是1953年1月8日《人民日報》登載的文章稱琉球群島包括“尖閣諸島”。經查,該文是一篇編譯自日文材料的無署名“資料”。文中“嘉手納”被按日文發音翻譯為“卡臺那(譯音)”即是證明(《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見《人民日報》1953年1月8日第4版)。故該根據不能代表中國政府有關釣魚島歸屬的立場。

目前,日本一些政要堅稱,釣魚島“是日本固有領土,不存在領土問題”。但不容否認的是,中日雙方都堅持對釣魚島擁有主權,所以領土爭議是客觀存在的現實。包括美國在內,國際社會並不認同日本政要的上述說法,而普遍希望中日兩國根據國際法,通過和平談判解決爭議。這就需要中日雙方的誠意與智慧。筆者認為,這個問題如果暫時解決不了,從中日戰略互惠關係大局出發,“擱置爭議、共同開發”也許仍不失為一種合理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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