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集體駕車衝撞後持械鬥毆,興國縣兩大“惡勢力”成員27人一審獲刑

凌晨集體駕車衝撞後持械鬥毆,興國縣兩大“惡勢力”成員27人一審獲刑


凌晨集體駕車衝撞後持械鬥毆,興國縣兩大“惡勢力”成員27人一審獲刑


4月9日下午,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唐春元、鍾迪鵬、蘭某(犯罪時未成年)等27人涉惡案,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處被告人唐春元有期徒刑八年十個月;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鍾迪鵬有期徒刑五年八個月;以聚眾鬥毆罪、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蘭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其餘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八年九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並處六萬元到三千元不等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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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間,被告人唐春元、鍾迪鵬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組織、實施多起犯罪活動,形成了以唐春元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蘭某、劉祚禎等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實施多起犯罪活動,形成了以蘭某為糾集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以唐春元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和以蘭某為糾集者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在興國縣內公共場所,甚至在人群密集的學校、醫院內實施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實施犯罪多達17起,特別是2017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唐春元邀集的鐘迪鵬等10餘人與蘭某邀集的劉祚禎等10餘人,在興國大橋上駕車衝撞後持械鬥毆,致多輛轎車嚴重損壞,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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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唐春元、鍾迪鵬、蘭某等27名被告人分別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引誘、介紹賣淫17起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分別以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引誘、介紹賣淫中的一罪或數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27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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