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嶼一旅館租金支付引糾紛 法院判酌情減租

鼓浪嶼一家庭旅館租金支付引糾紛

房東主張解除租賃合同,法院認為事出有因判酌情減租

海西晨報訊(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思法)在鼓浪嶼上留宿一宿是很多遊客來廈的重要行程,島上家庭旅館生意火爆。但市場火爆的背後,有些因房屋租賃引發的糾紛卻很棘手。近日,思明法院通報了一起鼓浪嶼家庭旅館租賃糾紛案。

2015年8月22日,某公司與阿軍(化名)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約定該公司將位於鼓浪嶼的兩棟房屋出租給阿軍用於經營家庭旅館,租賃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每年租金780000元,首期租金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兩日內支付,以後各年度租金在每年度前三個月支付。因鼓浪嶼位置特殊,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由於政府行為(包括但不限於對風景區集體作出保護措施)導致乙方超過一個月無法正常使用房屋的,甲方同意租期無償相應順延。

2017年4月,阿軍及其合夥人向相關部門申請辦理家庭旅館特種行業行政許可證。但因房屋產權問題,許可證遲遲未能順利辦理。2017年下半年,政府對未取得特種行業行政許可的鼓浪嶼家庭旅館進行管制,阿軍的旅館關閉一週時間。事實上,此前一個多月,阿軍的旅館就已經從網上下線,入住人數減少。因為這一系列事件,阿軍未按《租賃合同》約定在9月1日前支付2018年度的房租。

2017年10月10日,阿軍接到該公司發來的一封《通知書》。《通知書》稱,按合同約定,阿軍應於每年9月1日前支付租金,但阿軍至今未交付租金已經違約,通知其解除租賃合同。

2017年11月21日,阿軍向該公司匯款50萬元,匯款用途備註為訟爭房屋2018年度房租。可是,該公司還是一紙訴狀將阿軍告上了法院,主張解除租賃合同,阿軍應騰空、歸還房屋,並按每月65000元的標準支付房屋佔有費。

思明法院梳理,該案爭議焦點為阿軍未在2017年9月1日前足額支付78萬元租金是否違約,並構成解除租賃合同的條件。

法院認為,因該公司房屋產權原因,阿軍的家庭旅館無法辦理特種行業行政許可證,以致經營受政策管制影響。租賃物有瑕疵,阿軍據此止付租金,系依法行使抗辯權,且在管制結束後,阿軍就支付了50萬元作為2018年度租金,可見阿軍並非惡意拖欠不履行合同。

法院酌定,因管制影響房屋使用,可相應減免兩個月租金130000元,即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訟爭房屋的租金為65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500000元,阿軍還應支付150000元。

法院一審判決之後,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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